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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式居住證

發布時間: 2021-10-24 08:44:28

Ⅰ 上海辦居住證居委會多收房租稅,實際應該怎樣

是亂收費,按規定,應該是年租金的5%作為稅收。四萬八百二分之五,也是2400元

Ⅱ 5米層高的復式房子適合人居住嗎

個人覺得很適用
分2層
2.7米+2.3米
還有
10CM的隔板
只要設計布局合理
非常合適年輕人居住

Ⅲ 成都市城鎮居民醫保政策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於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 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後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 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並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並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 《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並鑒章。
第九條 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路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製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 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試行辦法》施行後,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願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 《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註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

Ⅳ 怎樣申請辦理異地醫保

1.退休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

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遷入戶籍的人員。
比如回原籍居住的退休知青,退休前在工作地參保,現在退休回原籍居住了。

2.單位長期派駐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

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的人員。
比如有一些駐外的辦事處,這些員工長期在外面工作。

3.在外省市長期居住或就讀的參保人員。

在異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
比如北京參保人王阿姨隨子女居住天津,幫助帶孩子的老年人。

4.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

因當地醫療機構診斷不了或者可以診斷,但是治療水平有限,需要到外省就醫的患者。

Ⅳ 成都市城市職工醫保政策2019年

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按照《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屬於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一)年滿19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有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商、靈活就業的人員。
(二)沒有成都市戶籍的、父母雙方均無成都市戶籍或成都市居住證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園)的少年兒童。
第三條原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無用人單位、未從事個體經商或靈活就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員,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予保留。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計繳費年限。
第四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計算公式為:上一年成都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政府補助金額,計算單位精確到元。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學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中小學生、嬰幼兒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嬰兒滿月後30日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度繳費,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時續保繳費視為中斷參保。
第六條符合《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少年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居住證、或出生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享受參保資助的少年兒童還須分別由民政、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審核確認並鑒章的基礎信息。
第七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歲以上人員,還須提供由社區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鄉)政府確認並鑒章的家庭收入證明。
第八條《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低保對象和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須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分別提供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並鑒章。
第九條參保居民(非少年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計算公式為:
三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0%。
二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55%。
一級醫療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0%。
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一次性住院醫療費-自費項目和個人首先自付的費用-起付標准)×65%。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每人不超過成都市上一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是指一張出院證明所證明的從入院到出院期間連續不間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條參保城鎮居民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管理辦法、結算方式,參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在此基礎上,參保少年兒童特殊疾病門診的病種范圍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參保少年兒童每年定額補償1500元。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醫療機構均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暫按現行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原少兒住院互助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參保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路未開通前,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60日內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參保中小學生、嬰幼兒市外轉診、異地急(搶)救和非少年兒童參保居民在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暫按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參保城鎮居民因異地就醫、非定點醫療機構急(搶)救等發生的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市內60日內、市外90日內與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結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財政部門製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
(二)費用清單;
(三)復式處方;
(四)出院證明書;
(五)社會保險卡(醫療證);
(六)外傷病人還須提供經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鑒章的病歷首頁復印件。
超過結算時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的,醫保經辦機構不受理結算。
第十六條中小學生、嬰幼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嬰兒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待遇有效期為參保次日至當學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暫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試行辦法》施行後,新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不得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已按《暫行辦法》參保的居民(非少年兒童),可自願改按《試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也可繼續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但改按《試行辦法》繳費的不得再改為按《暫行辦法》的規定繳費。
第十九條《試行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確註明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表冊、信息錄入方式與管理辦法等,由市醫療保險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與《試行辦法》同時施行。各區(市)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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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復式房能分開賣嗎

不能賣。對復式及躍層,房產證上只註明主樓層,但產權卻是完整的整體,房回屋買賣必須是答整套出售,不能分拆,否則是辦理不了產權登記的。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很難找到買家,除非你出讓的只是類似「居住權」或者叫「使用權」,且價格適中,也許會有買家,但這些買家也是得不到權屬保證的。

Ⅶ 請問首套290平方的復式居住房,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法院能否強制查封,拍賣謝謝!

會被強制拍賣。法院又不需要管別人能不能過戶。法院只管別人有人買就行了

Ⅷ 外地住院治療,回農村報醫保,需要的居住證明是小區物業開據還是居委會開

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轉診轉院結算:
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