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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綜合用地

發布時間: 2021-11-11 05:14:10

㈠ 土地證上是綜合用地,房產證上該是什麼房屋性質

看房屋是住宅還是辦公 不一定與土地保持一致

㈡ 房產證上是綜合用地能不能按商品房辦理過戶

房產過戶手續: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利證書;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

㈢ 綜合用地的商品房土地年限為40年,到時候辦房產證和土地證是記多少年相對於70年的有什麼影響

40年或70年的這個期限是固定的。辦理產權證是以竣工驗收,開發商申請辦理房產證為基點。如: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權,40年或70年的是2049或2079年到期,但是開發商2012年辦理房產證,那麼業主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都分別在2049年或2079年到期。

㈣ 房產證上是綜合用地不是 住宅用房又什麼影響

綜合用地可建住宅的.

㈤ 房產證上規劃用途為綜合是啥意思

綜合,就是沒定這房子最終的用途。

房屋用途:

按房屋用途性質分類,證上填寫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種性質。不同用途性質的房屋應分別登記發證。

《城市規劃法》實施後,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房屋,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房屋用途,應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證明文件(連附圖)所確定的建築物各部位具體用途為依據。申請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須持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書面意見。

如有關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不明確(如「綜合樓」等),可以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建築物部位分類(按已收取的「樓面地價」類別區分),作為登記具體房屋用途性質的參考依據。

如裙樓部位可能按商業用途,塔樓部位按住宅用途計收土地有償使用費,相應的房屋應當分別登記「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為便於房地產權證使用者了解證內有關房屋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的具體用途,可在附記欄注記非居住用房的規劃用途,如注記「城市規劃房屋用途:商場(或辦公用房、廠房等)」。

(5)房產證綜合用地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性質:

即產別,按房屋所有權人的不同經濟性質及其管業情況分類。據《關於規范房地產權性質和用途登記內容的通知》(穗國房字[2001]264號),房屋所有權性質共8種,房地產權證上應填寫其名稱:

1、 國有直管產、國有自管產、國有軍產;

2、 集體房產;

3、 私有房產;

4、 聯營企業房產;

5、 股份制企業房產;

6、 港澳台投資房產

7、 涉外房產;

8、 其他房產。

土地使用權性質(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分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2種性質填寫。

土地使用權類型(本項目在土地情況欄內):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填寫,與土地使用權性質相對應。根據穗國房字[2001]264號文,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劃撥、出讓、租賃、入股4種類型;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撥用、入股、聯營3種類型。

農村房地產權登記涉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中,撥用指批准撥用宅基地和批准撥用企業用地;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

房屋坐落:填寫房屋坐落位置的詳細地址。

建築結構:填寫鋼結構,鋼和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其他,共6種。

層數:填寫整棟房屋的自然層總層數,而非房屋單元所在層次。

竣工日期: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發出日期為准。非新建(含擴、改建)房屋可不填寫竣工日期。

建基面積:填寫建築物基底佔地面積,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的房地產測繪成果為准(下同)。

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單元)的建築面積。

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

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填寫所登記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㈥ 土地證上是綜合(住宅)這個是什麼性質

您好,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版業、居住綜合權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於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 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於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例如綜合用地(商住);綜合用地(商辦)等等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 請採納!

㈦ 綜合用地上的住宅和住宅用地有什麼區別

綜合用地和住宅用地使用的期限不一樣,因為綜合用地為50年,住宅用地為70年,也就是說要早20年,如住宅使用期限還未到設計使用壽命,如繼續申請使用土地,綜合用地還需補繳出讓金,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有可能會辦理成非住用地,水電費可能就是商業水,商業電,比住宅用的要貴,綜合用地是以前規劃多種用途的產物,並不是所有的都是這樣情況,現在如小區內規劃有商業時不會再按綜合用地的地類發證,目前發證都是分開發證,多種用途的地途,對應相應的終止日期。

㈧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一欄:綜合和住宅有什麼區別

綜合通常為商住綜合用地,住宅僅是住宅用地,這個區別不是重點,確認土地是國有土地拍賣取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