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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醫院學校的房產能否做抵押

發布時間: 2021-11-11 04:47:36

1. 學校和醫院在合同中能做抵押不是公還是私

學校和醫院在合同中不能做抵押(是公還是私一樣),下面《擔保法》有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 鄉鎮衛生院的房產是否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我國《房地產》明確規定: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因此:如果衛生院長把衛生院的房產進行了抵押貸款,這種抵押合同是不合法的。
抵押的程序有:一、簽約。二、登記。登記包括1、申請並提交有關這件;2、受理、3審查、發證。
從法律上說鄉鎮衛生院的房產是不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

3. 醫院的房產不能抵押,那麼如何融資呢

這是不能的,國家規定醫院、學校等房產是受保護的,不能作為抵押物。

4. 哪些房產不能辦理抵押登記

實踐中,房產抵押貸款是常有的事情,但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可以用來做抵押,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究竟哪些房產不能做抵押登記呢?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一些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在《擔保法》里的規定是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抵押。因為房產的產權性質復雜,所以下面主要列舉一下哪些類型的房產是不能做抵押的: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廟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產權關系不清的房地產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沒有地上建築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違章建築或未經國家規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准私自建設的建築物具體到我們所熟知的產權性質還包括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房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軍產房校產房未辦理《央產上市證明》的央產房平房絕大多數銀行不予受理廉租房目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能接受抵押的房產包括商品房公寓二次交易並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已購公房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和可上市交易的央產房等等如果簡單歸納成一句話就是能夠順利上市交易買賣過戶的房產都可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但需要注意的就是房產的房齡如果房齡太老比如在年以前建造的房產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就不能接受了以上就是銀行所能接受的可作為抵押貸款的房產介紹大家可以此作為判斷來判斷自己的房產是否能向銀行申請到貸款延伸閱讀:房產抵押擔保房產抵押

5. 私立醫院、學校的房產能否設定抵押權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專、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屬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6. 同一房屋上有兩個抵押權怎麼辦,學校的房地產能否抵押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對該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時,一旦抵押人無法履行債務致使抵押權人需要實現抵押權,經拍賣、變賣抵押房屋後所得價款,首先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按照已登記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後順位的抵押權人依次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前一順位抵押權人已將抵押物變賣所得價款全部受償完畢後,後一順位抵押權人將無法實現抵押權,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優先受償的順位則是決定抵押權人能否實現抵押權的關鍵。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在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後所得的價款清償的順序: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這一規定,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而在同樣已登記的抵押權中,決定受償順序的是登記時間。登記時間則是登記機構將抵押登記核准登記並記載於登記簿的時間。 要解決因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受償順序是否因此改變的問題,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辦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到抵押權的順位,登記時間是看抵押權設立的登記時間還是抵押權變更的登記時間。 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屬於抵押權變更登記的內容之一。根據前述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理解,它並不對抵押權的主體產生改變,只是抵押的客體和內容的變化,並不影響到抵押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抵押權設立登記與抵押權變更登記又是一種先後的、從屬的關系。筆者認為抵押權的效力是在抵押權設立登記開始時便產生的,而抵押權變更登記並沒有改變抵押權的效力。所以因債權數額減少的抵押權變更登記不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影響,抵押權順位的登記時間應以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時間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也規定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所以,因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的順位所辦理的抵押權變更登記當然對抵押權的順位產生了改變。 二、學校的房地產能否抵押 首先我們對《擔保法》、《物權法》及《房屋登記辦法》的這一規定要理解透徹。筆者認為,要滿足這一規定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房產必須是以公益性為目的:二是房產屬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三是這些房產必須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滿足了這些條件,則符合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抵押范圍。 所以,公辦學校、幼兒園、醫院,顯然是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范圍。但是隨著我國教育體制和醫療體制的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民辦學校和醫院,這種新型的教育、醫療單位由於自身的特點經常會出現融資需求,而以自身的資產進行抵押貸款無疑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那麼在登記實踐中遇到這類抵押需求,登記機構能否為其辦理抵押登記? 首先,我們應當認清民辦學校、私立醫院的本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屬於民辦教育事業。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以個人、社會組織名義開辦的學校、幼兒園等,同樣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設立,同樣屬於公益性事業,他們所有的教育設施(例如教學樓、實驗樓等)是實現辦學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樣,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私立醫院同樣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因此,學校和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均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范圍。同樣屬於禁止抵押的范圍還包括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例如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工人文化宮、敬老院等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設施。 其次,我們還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解釋了例外的允許抵押情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滿足抵押物為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二是滿足抵押目的是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身的債務設定抵押。

7. 教育用地上的房產可否設置抵押登記

教育用地上的房產不可設置抵押登記。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這一司法解釋將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的范圍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且只能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的將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與這些財產以外的同樣屬於學校、醫院的財產區別開來。因此屬於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時可以進行抵押的,但是這里還需注意的是在此條件上還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須為自身的債務設定抵押,對他人的債務進行擔保則不被允許,這是因為,如果為他人債務而將校產抵押,使被抵押的校產面臨被他人佔有的風險,這是違反民辦學校辦學目的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這三個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保障醫院、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

8. 可用於抵押的房產有哪些

1、房屋的產權必須明晰;
2、抵押的房產不能用於公益用途。比如醫院、學校、幼兒園等;
版3、房產名下不能有未結權清的貸款,很多機構不接受房產二次抵押貸款;
4、作為抵押物的房屋房齡不能超過20年,面積要大於50平米;
5、作為抵押物的房屋必須年滿5年,並且不在拆遷范圍之內。

9. 哪些房產不能進行抵押

並非所有的房地產都可以用作抵押,有一些房地產是不能抵押的,以不能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抵押合同無效。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如下:
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其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因此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是有兩個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類的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設立抵押權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依法有權處分,如果權屬存在爭議,那麼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都存在問題,從而無法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因此禁止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
5、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這類建築物具有特殊的歷史意義和紀念意義,與公共利益關系緊密,不能隨便處分,因此禁止作為抵押物。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處於查封、扣押、監管等限制下的房地產暫時處於不能轉讓的狀態,由於抵押人並沒有自由的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7、已經被依法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因為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其權利狀態處於不確定狀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如以依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