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材料流程又是什麼
辦理房產證需要的手續是本人攜帶身份證以及購房合同還有交稅證明等。到房產局的辦證大廳就可以辦理。
❷ 新房如何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資料
1、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五證是否完備。
2、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回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答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4、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❸ 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房產證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合同、結婚的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房屋登記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房屋登記,並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❹ 辦理房產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填寫《房地產權登記申請審批表》(發證辦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權證書(附圖)原件及復印件;
4、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驗收證明;
5、建設部門出具的質量驗收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❺ 新房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你是。全款買房拿著全款買房的支付憑證,拿著房產購房合同,然後到當地的房管局去認領就可以了,如果你是貸款買房子的話,一般都是物業人員去幫忙代理的,所以說這個是不需要你自己去進行代理的。
❻ 辦理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以桂東縣為例,辦理房產證所需材料如下:
1、桂東縣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1)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個人提供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3)委託辦理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總證原件);
4、房屋登記簿及預告登記簿(復印件)或預告證(原件);
5、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6、契稅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7、原土地總證(復印件)、土地驗收意見表或不動產權證審核確認表;(驗原件收復印件或復印件開發商蓋章)(如總證為不動產證的,該資料不需提供)。
(6)辦理房產證需要的資料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規定: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