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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給個人貸款的風險

發布時間: 2021-11-11 01:52:26

⑴ 房屋抵押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房貸還能貸款,因為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二次抵押相對一抵較為方便回,放款速答度快,但是利率要高一些。
條件要求如下:
1. 用於辦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須是現房;2、該房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辦理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3、房產證由客戶本人執管;4、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屋貸款的余額小於現在房價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6、該房產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盡管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貸款額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要在有一定可貸空間的情況下操作進行。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貸款額度僅達到了抵押房評估價值的30%,選擇二次抵押貸款,無疑可以大幅提高貸款額度。
總的來說,銀行貸款不是那麼容易申請的,申請失敗還會影響徵信記錄。為了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方便快捷的辦理大額銀行貸款,一般都會去找專業機構,比如說東莞房速貸,他們憑借專業的行業知識,可以幫客戶解決融資過程中的疑難雜症,從上千家銀行中幫客戶選擇最為合適的融資方案。房速貸融資咨詢熱線:0769-33888836

⑵ 我用我的房子房產證抵押給民間借貸公司幫我朋友貸款會有什麼風險

首先不需要簽訂房復屋買賣合同制,這個沒見過。。房屋抵押的手續是這樣的:簽訂借款合同,做強執公證,在建委做抵押登記。這套手續是受法律承認的。。
我現在說下法律承認的手續下你的疑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這套手續就算了。1年後如果公司不幹了,對你沒有影響,因為房產抵押登記肯定是抵押在個人名下,不可能抵押在公司名下。假如A不還款,C要執行這個房產需要通過法院拍賣,C得到的不是房產,而是這套房產拍賣出來的現金。。。所以C不可能讓A找不到他,C還怕找不到A呢。。
至於你的風險則是A不還款,執行你的房產。。
而且A用款時間一年的話在借貸公司做成本太高了。可以選擇在銀行做抵押貸款,你做抵押人,你朋友做借款人。。。如果用款著急可以做先質後抵。
我們是北京的專業貸款機構,具體的可以直接聯系,號碼是用戶名。

⑶ 朋友用自己的房產證作抵押以我的名義貸款存在哪些風險

⑷ 房產抵押貸款風險點都有哪些

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後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於租賃仍然有效,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租金收入也可能難以獲得。其次,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銀行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一物多押」的風險。《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後,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土地使用權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登記期限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於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為住宅、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後,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核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在大力建設新農村的背景下,縣域金融有著很好的發展前景。但是,由於農村用地的一些特殊規定,銀行在辦理業務時要加強風險防範。

⑸ 房產證抵押貸款風險是什麼 抵押有何風險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⑹ 房產證借給別人做貸款抵押,有什麼風險

1、如果房產證確實抄是用於銀行抵押貸款:應當是在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你到房管局掛失也不能補辦。
2、「如果鄰居還是一直不返還我父母的房產證,我們是否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以此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這要看怎麼說,如果當初是你父母知道對方貸款用還自願借出的,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你父母想要回房產證就很難。
(2)如果有證據證明不知道鄰居是去貸款、是被鄰居欺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出借合同、讓鄰居返還房產證或是賠償損失。
(3)還有,十五年前的事情,應該是早已超過了時效:如果想以欺詐為由起訴,應有證據證明你父母知道鄰居用你們的房產證去抵押貸款距現在還沒有超過一年。

⑺ 房產證二次抵押貸款給個人有沒有風險

這要看來您承擔的是
連帶源擔保責任還是一般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的話,如果您朋友未能完成還款,銀行有權利在房產和作為擔保人的您之間任意選擇由誰來承擔擔保責任,即既可以先要求您進行還款,也可以對房屋使用權益。
但是一般擔保責任的話,就只能先執行您朋友的房子了,執行完畢後,才能對剩下不足的部分(這是最壞的情況)要求您執行。
第三個問題的答案:
只要您朋友擁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並且評估價值大於總的抵押額的話,是可以抵押貸款的(各個行的抵押率及評估是不一樣的),不能一概而論。
希望能幫到你。並成為您的滿意答案。

⑻ 房產抵押的貸款存在哪些風險以及如何規避

一、當前房地產抵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1、內部操作風險。
一是信貸人員風險意識不夠強,總認為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比保證貸款、信用貸款要好許多,有看得見、摸得著的房產擔保基本不會出現風險。對於我們銀行來說,抵押貸款雖是一種很「保險」的貸款方式,當借款人不能按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可以通過對抵押物行使權力而收回款項。正是由於抵押貸款的這種特點,易造成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到抵押貸款風險的存在及其程度,忽視了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會危及信貸資金的安全,若抵押的設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素,將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和實現,並最終給農商行主債權的實現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二是信貸人員不按操作流程要求或規章制度辦理業務,如在貸款發放之前不進行現場真實性調查、未進行認真的事前盡職調查和貸後評價、未正確評估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和房地產合理的市場價格等因素,往往導致貸款決策失誤,准入不嚴謹,貸後管理失效。
2、抵押物權利瑕疵風險。
一是貸款銀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時,若只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二是光土地使用權抵押,若抵押人購置並抵押的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未建造廠房或進行項目開發,政府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就將面臨政策障礙,即使能夠處置,也要付出非常高昂的成本。

3、無效抵押行為風險。
一是按照《擔保法》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包括房地產)不得抵押,否則屬無效抵押行為,可能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章規定可以抵押並作出擔保承諾,但按照「法律大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原則,抵押行為仍然無效,且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是共有財產抵押的風險。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共有財產進行抵押時,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借款人用共有財產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若貸款人沒有要求借款人和財產共有人共同簽字,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將會使貸款人行使抵押權利無效。
4、抵押物價值下跌風險。
一是隨著經濟環境、市場狀況不景氣影響,抵押的房地產價值就可能會大幅度縮水,若借款人不還款,銀行在處置抵押品時將會受到較大損失。二是中介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抵押物在估價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為風險,在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評估機構存在任意性,為滿足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的需要,故意抬高房產評估價格,當房地產抵押物評估值高於實際價值,在處置抵押物還貸時,就會出現不能足額收回貸款本息的損失風險。三是貸款人違規操作,向借款人超規定抵押率發放貸款,增大了信貸資產損失風險。
5、抵押登記不完備風險。
一是銀行未及時辦理抵押手續或抵押手續無效而導致抵押物懸空,抵押權力無效,在發生貸款損失需處置抵押品時,銀行權利無法得到法律保障。二是農商行工作人員未親自參與辦理登記、信息查詢,或在借款人續貸期間未親自辦理抵押查詢,就無法確定抵押房地產是否已查封凍結、是否已「一物多抵」,更無法確定借款人使用假房地產權證騙取銀行貸款,存在較大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6、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保障民生的考慮等問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造成銀行抵押權有時難於實現。二是擔保法規定,當借款人違約時,抵押權人若將抵押物拍賣,必須先與抵押人協商一致,倘若此時抵押人不同意銀行拍賣抵押物、或根本無法聯繫到抵押人或抵押人不騰空抵押的房產,抵押權人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起訴抵押人,耗時又費財力,常常受經濟環境不景氣的影響還會出現抵押房產低價無人競買、流拍等情況,往往得不償失。三是租賃權對抗的風險。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若抵押人將抵押物「先租後抵」或「先抵後租」,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與抵押人、承租人三方簽訂抵押物處置補充協議,借款人即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由於租賃仍然有效,也很難處置抵押房地產。同時,當貸款人拍賣抵押房地產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租賃合同,具有優先購買權,將可能採取一定措施故意壓低房地產的拍賣價格。
7、抵押物滅失風險。
若貸款人未按規定對房地產抵押物進行貸前足額投保和續保、並明確貸款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的話,一旦發生諸如火災、自然災害等毀滅性的事故,將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滅失,導致貸款人對抵押物的完全失控,存在抵押物滅失的損失風險。
二、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措施
1、重視實地調查。
貸前對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抵押房地產要深入現場、房管部門和土管部門作徹底的調查,對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格進行必要的分析和風險評估,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要詳細調查抵押人的房地產在貸前和貸後的租賃情況,及時訂補充協議,確保抵押物處置安全性。
2、合理評估房地產的價格。
農商行抵押資產評估中心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不斷完善抵押資產價值估價制度,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及時調整抵押房地產的參考指導價格;轄內機構信貸人員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重檢,從多方面評估抵押物的抵押價值變動和變現能力,掌握貸款發放的主動權,根據風險度合理確定抵押率,同時要避免使用評估價值與市場價值偏離度較大的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報告,對估價偏高的貸款提前進行回收,並在合理評估基礎上重新發放。
3、重視抵押登記手續的合規性。
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或續貸期間,信貸人員必須親自參與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和抵押物登記信息的查詢,並及時對抵押房地產辦理足額保險和續保手續,確保銀行抵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4、重視信貸業務知識培訓。
提升信貸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轉變抵押貸款風險小或無風險的觀念,增強信貸人員對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牢固樹立起風險防範意識。
5、確保抵押合同的有效性。
在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前,信貸人員要仔細核對抵押房地產的權利歸屬、核對抵押人公司章程、核對抵押人身份和婚姻狀況等資料,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潛在的財產共有人存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權利義務,杜絕因法律規定不能抵押的房地產而設定抵押或因遺漏共有人簽字和董事會(股東會)抵押決議書而造成的抵押無效。
6、重視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
發放房產抵押貸款時,不僅要考慮借款人的第二還款來源(處置抵押的房產),更要重視第一還款來源,要對借款人的財務、非財務和現金流量進行深入分析,全面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資金合理需求和債務償還能力,審慎准入房地產抵押貸款,從源頭上控制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