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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產被分別抵押

發布時間: 2021-11-10 23:52:44

Ⅰ 房屋和土地可否分別抵押

不可以。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抵押的,房屋一並抵押,房屋抵押內的容,土地應一起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如果需要用房屋處理抵押債務,將房屋拍賣,土地會被一並拍賣,這樣再把土地做另外一個抵押就是重復抵押了。

(1)土地和房產被分別抵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Ⅱ 如何處理土地和房屋在抵押登記中的關系

實踐中,土地和來房屋往自往是抵押權的主要標的,由於房地產的不可分性,我國《物權法》對土地和房屋抵押進行了明確規定,《物權法》第182條規定,土地和房屋要一並抵押,即地隨房走或者房隨地走,抵押人未按照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法律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視為一個整體,不允許將它們分別抵押,無論是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目的,
還是以土地上房屋抵押為目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應作為統一的抵押標的物的組成部分。
以上兩種做法都不違背物權法的初衷,但筆者認為後者雙項登記的做法更可取
。這是因為單項登記往往會造成一處土地和房屋出現二次或多次抵押的情況,由於在登記機關沒有權威登記,抵押權人無從知曉,抵押權人的權益就無法保障,抵押欺詐嚴重損害了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市場秩序的穩定,而雙項登記則有效避免了抵押權人的借款風險,也保證了金融投資市場的良性發展。

Ⅲ 土地與房產能否分別抵押

只要對方同意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