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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產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

發布時間: 2021-11-10 20:55:43

① 下述行為中不屬於財產處分行為的是( )。

C 題目中明確財產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或消滅效果的行為.准合同行為並不"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是給付.

② 抵押權人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③ 民法抵押處置有幾種

民法抵押處置一般有三種。(一)協議折價。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後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如果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價抵債可以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且簡潔明了,便於債權人快捷有利地實現債權。協議折價不同於法律禁止的流質契約。流質契約是抵押合同中的關於抵押物的所有權在債務未受清償時直接轉移給抵押權人的約定。
(二)變賣。變賣是通過當事人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以獲得價款的行為。「變賣」的關鍵在一個「變」字,即將抵押物變成現金。當事人協議進行變賣的,其性質與協議折價相似,卻沒有協議折價的弊端。因為要變賣抵押物,須有第三人前來購買,而第三人的購買行為乃市場行為,其花錢購買抵押物,必反復進行市場分析和比較,以確定既對自己有利、又為抵押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的價格範圍。反過來,抵押雙方當事人協議的抵押物如果過高,則不會為市場所接受,如果過低,則不符合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拍賣。關於法院執行中的拍賣的性質,理論上尚存爭議。一說認為執行拍賣是公法行為,因為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公共權力、對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結果,而不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果;另一說認為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因拍賣、競賣與成交的過程仍然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過程
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綜上所述,當債務履行到期後,債務人沒有完成還款任務的,又沒有和金融機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金融機構有權處置抵押物。融資擔保處置抵押物的方式包括協議折價、變賣和拍賣等三種。其中,協議折價的方式便於金融機構快速有利的實現債權,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省時省力的辦法。

④ 請問一個房產在交易之前如果存在抵押或已立遺囑,還能被交易出去嗎允許嗎

之前立過遺囑不影響房屋出售。
至於抵押如果辦了抵押登記,根本沒辦法過戶。如果沒辦抵押登記,也不影響。

⑤ 什麼是處分抵押房地產

處分抵押房地產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及《借款合同》的約定,向法院申請以抵押給債權人的房地產折價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用於優先受償債權人覆行債務,剩餘所得由法院退換債務人,差額部份由債務人繼續覆行債務。

⑥ 抵押房產是否屬於財產處分行為

當然屬於.

房產抵押給個人合法嗎

當急需用來錢時,為了快速籌到自錢,很多人選擇抵押房產。由此產生一個疑問,把房產抵押給個人合法嗎?可以肯定的是,把房產抵押給個人是合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可以進行房產抵押,只要雙方基礎平等自願的前提簽訂了房產抵押合同,並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實踐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第一,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第二,應當注意區分,房產證抵押不等於房產抵押。房產抵押不是簡單的把房產證給對方,而是需要簽訂《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標准、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第三,應當在合同簽訂後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不能生效。另外,在遇到有人用房屋產權證向自己借錢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到房產部門查閱房產檔案,以防遇到以假證騙貸的情況。

⑧ 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的房產嗎

有下復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制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⑨ 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別對房屋設立抵押權為什麼是處分行為不也是需要給付義務嗎可以舉例解釋這兩

兩者變相說就是:處分行為指的是會影響所有權的行為,而負擔行為只是設定債權債務的行為。就如你說的房屋設定抵押,如果到期房屋上的權利沒有消失,房屋所有權人和可能喪失房屋所有權,所以是處分行為。而負擔行為,就不一樣了,如果到期債權債務沒有消除,對方就會要求用個人財產承擔所有義務,針對的是所有財產。而處分行為針對的是具體的物。

⑩ 欠債人房產抵押了,還可以給法院處理嘛

分為兩種情況:

1、法院可以視情況執行,直接拍賣房產,但將優先償還抵押債權。

2、債權人提債務人還款,拿到抵押權,然後在一起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10)抵押房產的行為屬於有權處分擴展閱讀:

法院通常採用的處理方法: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征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