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土地出讓拍賣、招標、掛牌
朋友:三種土地出讓方式的具體程序:
協議出讓程序
市土地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出讓地塊方案向境內外發布出讓土地信息。
有意受讓者提出用地申請,並填寫用地申請表。
市土地局向申請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規定。
必要時向成片開發土地的有意受讓者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
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繳付定金,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在付款期限內向市土地局及市政府賦予土地出讓職能的土地管理部門付清全部土
地出讓金。
受讓者在付清出讓金後,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招標出讓程序
市土地局制定出讓土地招標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發布招標公告。
有意投標人到指定地點購買土地使用規劃、投標須知、土地投票書、土地使用合同書文本及其它有關文件。
市土地局向有意投標者解答有關出讓土地法規及出讓有關問題。
投標者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前繳納保證金(不計息),並將密封後的投標書投入標箱。
市土地局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決標工作。
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市土地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未中標者由市土地局退保證金。
中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市土地局及市政府賦予土地出讓職能的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繳納定金,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中標者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拍賣出讓程序
市土地局制定出讓土地拍賣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發布拍賣出讓土地公告。
市土地局向競爭者提供土地使用合同書文本、土地使用規劃及其他有關文件。
驗證競買者資格,發放應價牌。
市土地局主持拍賣競買,簡介拍賣地塊情況,宣布拍賣起價。
競買者舉牌應價。
競買獲勝者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繳付定金。
競買獲勝者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在付款時限內向市土地局及市政府賦予土地出讓職能的土地管理部門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競買獲勝者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30日內,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再見```
⑵ 法院拍賣土地需要多長時間
通過強制拍賣外置查封財產亦是執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規定,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財產達成抵債協議,應及時通過評估、拍賣的程序外置被申請的財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法院強制拍賣的實施過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⑶ 通過司法拍賣拿到的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出讓合同的手續,懂的來……
您好,土地規劃還是沿用之前的,不需要簽署出讓合同,法院給您您出具材料,辦理變更。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次委託終身服務。
⑷ 土地拍賣只有一家時競價技巧
一般來說,土地拍賣時,如果只有一家,是不能繼續進行拍賣的。理論上必須至少有3家。
至於3家參與的說法,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曾有解釋,說拍賣現場有3家企業,可以參加不同的地塊拍賣,也可以。
但實際操作中,一般不敢冒這個險,都要求至少3家參與一宗地的拍賣才算有效。畢竟那個只是解釋,不是法律文件。
如果只有1家,還是需要找夠3家一起參與。
⑸ 國有土地拍賣出讓,每宗地競買人是否需三家以上,還是說拍賣會不管多少宗地只要有三家競買人參加了就可以
11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這一規定明確了終止拍賣的兩種情況。競買人最高應價低於底價即終止拍賣,實質上是不得低於底價出讓國有土地,各地對此的認識是相同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對「競買人不足三人」的理解上。一些地方認為,「競買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宗地的競買人不能少於三人。其實,11號令規定的「競買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場拍賣會的競買人不足三人,而不是指一宗地的競買人不足三人。而且,《拍賣法》並沒有對競買人的人數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拍賣作為一種市場交易方式,其核心是充分公開競爭,就土地拍賣而言,競爭並不是在拍賣現場才開始,實際上從發布拍賣出讓公告起競爭就開始了,因此,關鍵是能否做到充分公開,即充分公開出讓計劃、充分公開出讓信息(公告)、充分公開出讓程序、充分公開競價、充分公開結果。信息充分公開了,該知道的人都知道了,結果即使一宗地只有一個或兩個競買人有意願來參加競買,這種拍賣行為也是充分市場化、完全競爭的結果,反之,如果出讓信息不充分公開或人為設定了種種條件限制競買人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即使一宗地拍賣現場來了一萬個競買人參加競買,但場外還有很多有資格參加競買的人因為不了解出讓信息或因出讓人設置的人為限制條件限制而無法進場參加競爭,這樣的拍賣也是非充分競爭、非市場化配置的。因此,39號令首先從六個方面強調出讓信息的充分公開,包括公開出讓計劃、公開發布出讓公告、公開出讓程序、集體確定出讓底價、公開競價、公開出讓結果;其次,嚴禁人為設定限制條件,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在強化上述充分公開措施的基礎上,39號令不再強調人數要求,刪除了11號令「競買人不足三人」的規定。
因此可以理解為土地拍賣不再設置人數限定,但是如果在出讓方案中要求必須滿足三人時,方案經政府批准後,必須按出讓方案執行。
可以看一下「解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相關人員解讀,可以參考。
⑹ 拍賣地與掛牌出讓的區別
拍賣是現場進行,結果現場揭曉,掛牌出讓是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版期限將擬權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⑺ 土地拍賣流程以及規則
拍賣程序與規則如下:
一、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至少應當在拍賣日前20日發布。
二、競買人報名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格身份證明文件,交付履約保證金;
三、拍賣人按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資格和資信進行審查、核驗,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競買資格證書;
四、公開拍賣。拍賣應在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由土地拍賣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進行:
1、拍賣開始前,競買人憑競買資格證書領取統一編號的應價牌,競買人少於三人的,主持人應當終止本宗地的拍賣;
2、競買人顯示應價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3、主持人介紹拍賣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4、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予以說明;
5、競買人按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應價;
6、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後繼續應價;
7、主持人連續二次宣布最後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如果最後應價達到了拍賣底價,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後應價後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後應價未達到拍賣底價的,主持人應宣布收回拍賣標的,停止拍賣;
8、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五、拍賣成交後,出讓人、拍賣人、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競得人應按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並按《成交確認書》約定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拍賣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競得人支付的保證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在拍賣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不計息)。
八、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所收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競得人反悔,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的;
2、競買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3、競買人、競得人的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競得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約情形
⑻ 什麼是土地拍賣中的溢價
土地溢價率=(競拍成交價格-土地成本價)/土地成本價*100%。土地拍賣中,土地溢價率越高,代表著未來樓市上漲行情越好,但有的地方為完善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在土地拍賣時,如果土地競價的溢價率超過一定比例,可現場終止拍賣,而採取其他方式出讓土地。
舉例子來說,四川成都拍賣高新區南部園區地塊,面積約26.3595畝,容積率≤3,規劃用地使用性質二類住宅兼用商業用地(商業不大於20%),起拍樓面地價:3000元/平方米,成交價:7250元/平方米,溢價率:141.66%。
(8)宗地拍賣擴展閱讀
舉例
土地基價
土地的原始成本,包括征地費、開墾費、青苗費等補償村民的錢,以及評估費等管理費用。簡單地說土地基價就是土地收歸國有儲備後到拿出來招拍掛為止所有的支出費用總和。
土地溢價率舉例
例如:標價100的土地,通過拍賣,最後成交價是200,那麼這個土地就是溢價土地,溢價率就是100%,也就是比標價貴了一倍 。
⑼ 法院拍賣土地都有什麼程序
拍賣要先經過評估,評估報告出來後,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然後將執行標的委託拍賣公司按照評估價格予以拍賣。拍賣公司要發拍賣公告,拍賣,拍賣成交後收取拍賣價款,最後法院把錢劃給申請執行人。如果拍賣流拍,法院會再次委託拍賣,一共可以三次拍賣,後兩次拍賣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低價的基礎上下浮拍賣低價,最多20%。如果拍賣流拍,你一定要請求法院降價20%拍賣,這樣更容易拍賣成交。如果三次拍賣流拍,就不再拍賣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後一次拍賣低價以物抵債。整個拍賣,順利,半年,不順利1年半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