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子重復抵押時應該如何清償
有房貸還能貸款,因為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二次抵押相對一抵較為專方便,放款速屬度快,但是利率要高一些。
條件要求如下:
1. 用於辦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須是現房;2、該房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辦理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3、房產證由客戶本人執管;4、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屋貸款的余額小於現在房價的七成;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6、該房產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盡管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貸款額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要在有一定可貸空間的情況下操作進行。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貸款額度僅達到了抵押房評估價值的30%,選擇二次抵押貸款,無疑可以大幅提高貸款額度。
總的來說,銀行貸款不是那麼容易申請的,申請失敗還會影響徵信記錄。為了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方便快捷的辦理大額銀行貸款,一般都會去找專業機構,比如說東莞房速貸,他們憑借專業的行業知識,可以幫客戶解決融資過程中的疑難雜症,從上千家銀行中幫客戶選擇最為合適的融資方案。房速貸融資咨詢熱線:0769-33888836
⑵ 什麼是房產順位抵押
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於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後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於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系問題。
《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於不動產抵押採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為標准,先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後登記的抵押權;(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
供參考,請採納!
⑶ 同一房產先後設立兩個最高額抵押,先登記的最高額抵押項下貸款是否始終可以第一順位優先有償
同一財產辦理兩個及以上抵押登記的,每個抵押都具有優先受償權(相對專於沒有抵押的或屬者雖然抵押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而言),但是先抵押的優先於後抵押優先受償。
附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⑷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抵押權的,其受償順序為
AD
⑸ 後順位抵押權受償問題
不是的,不能當然獲得這個抵押,這是合同行為,要變更必須重新訂立合同。
⑹ 同時存在多個借款債權人的情況下,房產抵押登記公證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謝謝!
房產辦理了抵押公證不具備優先受償權,在管轄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具備優先受償權(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欠稅在先的稅收債權、企業破產職工的優先受償權)。
請參看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第五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條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⑺ 關於房產順位抵押的問題
無論復抵押給誰,你要看是否全部制抵押了(一般都是全部),如果沒有餘額了那麼你無法實現順位抵押,再者要再次抵押也得要抵押權人同意(即銀行)。建議你們買賣雙方同銀行一起到房產局辦理手續,還清貸款、解除抵押,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小心了,因為賣房人欺騙你一次了(隱瞞了抵押的事實),所以說小心(也可能是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