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常用的定價方法有哪些
1.成本加成定價法成本加成定價法是一種以成本為中心的定價方法,也是最傳統的、最普遍的定價 方式。具體做法是按照產品成本加一定的利潤定價,如生產企業以生產成本為基礎,商 業零售企業則以進貨成本為基礎。此方法的優點在於所定價格能保證企業全部成本得到 補償,企業成本材料自己掌握,計算方便,同時在成本沒有大的波動的情況下,有利於 價格的穩定,並給消費者一種可靠的「將本求利」的印象。其缺點在於不能反映市場需 求狀況。成本加成法有完全成本加成法和邊際成本加成法。2.競爭導向定價法競爭導向定價法是以競爭為中心的、以競爭對手的定價為依據的定價方法。這里 簡單介紹幾種競爭導向定價方法:隨行就市定價法,是指企業根據同行業企業的價格水 平定價;追隨定價法,是企業以同行業主導企業的價格為標准制定本企業的商品價格; 盈虧平衡定價法,是運用損益平衡原理實行的一種保本定價方法。3.需求導向定價法需求導向定價法是以消費者的需求為中心的企業定價方法。它不是根據產品的成 本,也不是單純考慮競爭狀況的企業定價,而是根據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強度和對商品 價值的認識程度來制定企業價格
Ⅱ 司法拍賣價格最好限度是多少錢
最低限度是:拍賣保留價。因為司法拍賣一般起拍價就是保留價,高於保留價才能成交。
沒有最高限度,看自己的資金實力。因為拍賣是價高者得。
Ⅲ 魔獸世界拍賣東西的價格怎麼定
看拍賣行里來面的價格
如果你正源缺錢用,那麼最好在最低價格的基礎上再低一點
如果你不缺錢,那我還是勸你盡量賣低一點
因為每次拍賣都是需要一定的手續費的
你賣高了一點,但賣不出去
多賣幾次賣出去了
中間手續費都可能拿不回來
薄利多消嘛
Ⅳ 什麼是拍賣定價
拍賣定價(Auction-type pricing) 拍賣定價是一種非常有吸引力的 定價 方式, 消費者 在 拍賣 過程中不僅 可以獲得較低的 價格 ,還可以享受拍賣成功後的喜悅, 這是其他定價方法所不能擁有的。
Ⅳ 在古董收藏和拍賣時,所定的價格是否符合《價格法》的規定
價格法應該是有拍賣的說明規定吧,你可以去博寶在線拍賣看一下,我記得有相關說明的。
Ⅵ 法院拍賣房屋的起拍價是怎麼確定的
起拍價其實是這樣定的。每一套房子都是不一樣的,情況也不一樣,那麼由於被執行人的房子外債總額不同,房子情況不同,各種瑕疵評估等,法院會首先聘請一個評估公司來進行房子價值評估。
然後根據房子的情況來制定起拍價格,現在的起拍價是房子總價的7到8折,如果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有疑義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和打折。這其中沒有任何黑幕,法院也是想快速變現的,提高結案率。
(6)拍賣定價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是否空置房
房屋內是否空置了,如果是空置的房屋還稍好一點,可如果該房屋內業主仍然居住著,那麼就要留心了,法院拍賣房屋成功之後,業主是否可以搬走就成了最大的問題。尤其是業主如果只有這一套房屋,那麼通過法院都沒有辦法進行強制要求搬走。等於花了上百萬買的房屋,結果只能放在那裡看看。
2、戶口問題
房屋買到手裡了,但是戶口怎麼辦吶,畢竟很多時候法院拍賣的房屋不一定是業主本人自願的。因此對於房屋內存在的戶口問題。很多原業主都不會配合遷移戶口的。
3、費用問題
房子是否公房?是否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交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的比例等等。原業主因為無力償還貸款,導致房屋被拍賣,那麼是否有拖欠的物業費、水電費、暖氣費、燃氣費等等。這些所有費用加起來可能比房價還高,讓你欲哭無淚。
4、是否可以貸款
因為房屋是通過法院進行拍賣的。那麼這種房屋,銀行方面是否可以進行貸款,因為銀行貸款需要進行房屋抵押後,才可以進行放款的。但沒有款項,法院又不會給你進行過戶。這就成為了一個死循環。因此法院拍賣的房屋是否可以進行貸款,非常重要。
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Ⅷ 公共拍賣在商品定價上有什麼問題
拍賣定價法是在一個賣方和多個買方之間經過拍賣而確定價格的方法。屬於需求導向定價。拍賣又分為英國式拍賣(加價拍賣)和荷蘭式拍賣(減價拍賣)兩種。英國式拍賣由賣家出示一件商品,多個買方不斷加價競標,直到一個買家以最高價格購得商品為止,通常適合不動產、古董等具有一定稀缺性和獨特性的產品。荷蘭式拍賣由拍賣人公布一個最高價格,然後逐漸降低報價,直到有買家願意購買該產品為止,通常適用於需要快速成交、快速周轉的商品。[1]
拍賣定價法由賣方預先發表公告,展出拍賣物品,買方預先看貨,在規定時間內公開拍賣,由買方公開競爭叫價。拍賣的出價方法有三種:[2]
1.增價拍賣(英國式拍賣)
拍賣時,由賣方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然後由競買者相繼叫價,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價時,則用擊槌動作表示競買結束,並將該拍賣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
2.減價拍賣(荷蘭式拍賣)
這種方法先由拍賣人喊出最高價,然後逐漸降低叫價,直到有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以接受的價格,表示買進為止。
3.密封遞價拍賣(暗標拍賣)
先由拍賣人公布拍賣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等,然後由競買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拍賣人進行審查比較,決定將拍賣品賣給哪一個競買者。
Ⅸ 法拍房的起拍價是怎麼定的!
根據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評估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在正式拍賣前,且查明待拍賣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佔有使用、欠繳費用、質量瑕疵等事項後,將通過前置程序確定涉拍財產的參考價,再通過參考價來確定起拍價(也稱為拍賣保留價),詳細流程如下:
從上圖中可以看到法院確認法拍價格的原則如下:
(一)當事人議價優先
法院在拍賣前,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雙方進行協商,確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價格。這種情況適用於涉案當事人不多,協議結果容易達成一致。如果協議價格合理合法,就會作為房屋的參考價格。如果被執行人不配合議價或者下落不明,案件涉及眾多當事人且意見不一致時,法院就會考慮採取其他方式。法院會優先組織當事人商議財產價格的參考價,並確認一拍、二拍的起拍價,若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提交書面議價結果給法院,但議價價格應遵循市場基本行情,以防止虛假拍賣或損害第三人利益。
(二)議價不成,具備條件的進行詢價
如果雙方達不成或不能議價,且財產有計稅基準或政府定價方式的,法院可以向財產所在地有關機構進行定向詢價來確認拍賣參考價。
定向詢價的對象一般為房管局或者其他政府機構。法院會出具法拍房的詢價函,詢價函中會寫明詢價要求以及相關信息,被詢價的機構會在指定期限內給出結果。定向詢價的方式目前比較少用。
(三)網路詢價
目前法院認可的詢價平台有:京東、阿里、工商銀行三個。網路詢價只需要法官登錄平台,按照相應的欄目填好信息,即可自動生成評估工具。由於房屋的價格影響因素較多,網路數據更新速度也未必能跟上市場變動,三個平台對同一套房屋價格估價有時差異較大,最終的評估價格會取三者的均價。這個看似公開公正的方式,其實有著巨大的缺點:那就是價格未必能符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而且三個平台之間價格存在差異,不如由評估公司定價來得准確。
(四)議價或詢價不成,則委託評估
評估公司,是指專門評估房產價值的有關機構。為了避免人為因素擾亂評估價格,法院會採取搖號方式選擇評估公司,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評估公司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中會詳細記錄評估房產的具體情況、評估方式、評估標准、評估結果,以及其他有效期等信息,內容詳實,准確性高達85%。通過評估公司確認評估價的法拍房,在上拍頁面中會明確帶有附件:評估報告。
評估公司估價成本相對較高,但估價結果相對中立客觀,論證過程也較充分,目前法院採用這種評估方式較多。
Ⅹ 拍賣行怎麼定價
看別人出的什麼價,一件商品別人出價太低的話你就不能賣了,如果同樣商品沒人出價,你就可以訂得高點兒,比如如果你是練的采礦,你賣銅礦石的話,一組10個,沒有人賣,你就可以出價1金;如果有人在賣的話,你可以出的比他低,太低了就不要賣了。也要看拍賣的時間,保管費也要看,保管費貴的物品適合2小時拍賣,比如武器,蘭色或紫色裝備。同件商品如果賣的人多,比如保險絲,
一般是4-5金,別人都是拍價4金,一口價5金,你就可以出拍價3金90銀,一口價4金60銀或4金80銀。有的商品適合短期拍賣,熱銷的,賣的人多的,就用2小時拍賣,但也要看自然時間,如果在晚上12點以後人少了就不適合了,白天人多的時候用2小時拍賣。總之,拍賣定價要看以下幾點:
1:拍賣物品的貴重程度;
2:買家可能接受的心理價位。
3:自己的心理價位;
4:同樣商品別人的出價;
5:賣同樣物品的人多少;
6:保管費;
7:現在是幾點(晚上12點以後不適合短期拍賣);
不好意思,前面說的羅嗦了,後面作了總結。
謝謝樓主!^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