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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並拍賣

發布時間: 2021-11-09 09:29:28

A. 拍賣場的起拍價怎麼理解

起拍價,是指專業拍賣機構拍賣師報出的第—口價。

如有人應價而無人加價,拍賣師不落槌,則代表該項拍品的價位未到委託方確定的保留價,不能成交。

現代網路平台,個人在具有相當資格和合法性網站雙保下,拍賣人設定的起始價,通常是在第一個人應當價時,實際不是在起始價上加價,第二個參拍人才要加價。

(1)一並拍賣擴展閱讀:

拍賣特點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B. 法院拍賣,是連車和牌照一起么

牌照不會一起過戶。

雖然是法院強制,但其根本屬性仍屬於二手車轉讓。牌照是不隨車輛轉讓而轉讓的,新車主必須重新申請新號牌。車輛牌照不可轉讓。

在拍賣後車輛過戶時,原車主只要向車輛管理部門申明保留原號牌,並在三個月之內購買新車,車管部門即視同於原車主屬於車輛更新,可繼續使用該牌照。

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司法拍賣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

(2)一並拍賣擴展閱讀

詳細流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1%收取,公戶4%收取,

2、車輛外檢:將車開到檢車處,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領取車輛照片,貼於檢查記錄表上,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歸檔手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後,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不能過戶

1、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2、達到報廢年限的(如車況較好,經特殊檢驗合格後可以過戶,但不準轉籍;

3、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4、申請車主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

5、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6、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7、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C. 法院拍賣和變賣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法院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序不同:

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

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

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

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范圍不同:

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范圍不同:

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

而變賣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3)一並拍賣擴展閱讀: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 公司因欠款被起訴至法院,法院將公司名下一塊土地查封並准備拍賣用於還款,可這

法院查封欠款公司的土地並進行拍賣是有法律依據的。至於土地的屬性與拍賣無關。

F. 法院拍賣的車輛是否帶牌照一起拍賣牌照和車輛會一起過戶

牌照不會一起過戶。

1、雖然是法院強制,但其根本屬性仍屬於二手車轉讓。牌照是不隨車輛轉讓而轉讓的,新車主必須重新申請新號牌。車輛牌照不可轉讓。

2、在拍賣後車輛過戶時,原車主只要向車輛管理部門申明保留原號牌,並在三個月之內購買新車,車管部門即視同於原車主屬於車輛更新,可繼續使用該牌照。

3、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4、具體而言司法拍賣包括法院司法拍賣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

(6)一並拍賣擴展閱讀:

基本流程

車管所查檔 → 刑偵、工商驗車 → 領取行駛證受理回執 → 領取行駛證正本 → 購置稅過戶 → 保險更名。

所需材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二手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原件(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五)行駛證原件;

(六)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張貼機動車標准照片和車架號拓印)。

(七)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八)機動車標准照片1張;

(九)《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所需證件

原車主身份證、新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正 / 副本、購置稅本、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刑偵驗車單、保險單/ 卡 / 發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車輛轉籍

車輛由本市調至外地,需要改變隸屬的車輛管理機關而辦理的登記稱為轉籍。車輛轉籍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且應該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分別包含轉出手續的辦理及轉入手續。

G. 有優先受償的建設工程款,在拍賣該項目時,土地與建築物一並拍賣,拍賣的價值,在分配時建設工程優先受償

我群,你自己看看你,網路不能》才哦你

H. 淘寶上同一件東西可以發布一口價和拍賣一起嗎

不可以,您只能發布一口價或者拍賣,不能同時發布兩種銷售方式;
如果您一種商品分別採用兩種方式發布,這是重復鋪貨,被淘寶抓到會進行處罰。
祝愉快!

I. 如果土地在銀行抵押,法院進行拍賣時,能否連同地上建築物一起拍賣

建築物的土地是劃撥土地,建築物可以抵押。由於地隨房走,所以可以一並拍賣。拍賣後,要先補交土地出讓金。

法院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執行抵押土地上的建築物,業界做法一般是處理土地一並處理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拍賣,拍賣後優先實現抵押權人的權益,剩下的錢就是本案的執行案款,退給申請人。至於剩多少,就看土地房子拍的價格了。

J. 相鄰兩宗土地規劃用途不同,是否可以要求競買人一並競買:

樓主說的不是很清楚,可以理解為:1、兩塊地相鄰,有兩個地籍號,規劃用途不一樣,各自有經濟技術指標;2、完全重合的一塊地有兩個用途,兩個經濟指標,個人估計第二種可能性小,要真是這樣規劃局的也太小白了吧。是否要求競買人購買關鍵是看土地交易中心的招標公告要求,好次兼搭在我們這邊是很正常的。不過,有的地方規劃好的科研用地是政府准備用的,不會拿出來拍的。真要拿出來一並拍賣,多半就是政府也不想搞這塊地了,瘦肉搭在肥肉一起好多收土地出讓金。

據我所知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