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唯一一套房子還不起貸款會被強制拍賣嗎
還不起可以補充協議,申請緩交。
② 為什麼唯一一套住房會被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指回出:只要已經依法答設立了抵押的住房(你媽是你的擔保人),如果不能還債,都可以查封、拍賣。如果是你(債務人)及其父母居住的房屋(惟一住房),應該給6個月寬限期。如果到了寬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強制遷出的時候,你(債務人)及其父母無法自己解決居住問題,經法院核實,可以由債主(申請執行人)為你(債務人)提供臨時住房。這種臨時住房,地段、面積都可以跟原來的住房不同,可以參照廉租房標准來解決。至於租金,由法院參照當時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從拍賣款中優先扣除。至於需要給失去房子的人預留多少年的租金,沒有明確規定,從各地判例看,從1年到5年都有。但這一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③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強制拍賣唯一的房產
申請執行人願意按照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參照當地房租水平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是可以強制拍賣唯一房產的。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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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④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嗎
可以
給被執行留一定數額租金就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內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容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 國家法規:居民的唯一住宅法院能強制拍賣么
應該不會,但是有例外,就是債權人給你們祖一套符合住房標準的房子,然後把這個房子拍賣了。
⑥ 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強制拍賣,我怎麼辦
不會的,唯一一套住房是不會被賣的,最高法有解釋。除非你的房子超過當地價格百分之五十,不然法院不可以賣房子
⑦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強制執行拍賣嗎
2015年5月5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有以下3種情況,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樣能執行:
1、如果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產,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是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比如別墅、大平層等),法院同樣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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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唯一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一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一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余值或余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一住房」採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
⑧ 唯一的一套房產會不會被拍賣房子還能保住
現在很多人認為:「如果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只有唯一房產,這是他生活必需用房,法院不能拍賣。」但對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近期法院有不少「強行」拍賣以償還欠款的案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高院於今年5月發布實施的相關司法解釋,海淀法院孟凱鋒法官稱,事實上,我國從未有一部法律法規規定一套房不能執行,否則可能出現「住著豪宅,欠著巨債」的不公平現象。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故事1
別墅不屬生活必需 必在法院拍賣之列
周女士是北京一所高校教授,名下有一套位於中關村的商品房和一套位於上地的兩層別墅。她喜歡炒股,為此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先後向魏某、郝某、關某、邱某四人借款共1200萬元。由於遭遇股市大跌、投資失敗等多種原因,周女士所借款項基本損失殆盡,欠下一千多萬元債務。之後她主動出賣了位於中關村的房子,償還了400多萬元,但還剩下近700萬元欠款未能償還。魏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期間,法院查封了周女士名下的別墅,正在拍賣之際,她的丈夫鄭先生提出執行異議,稱雙方已在民政局協議離婚,該別墅協議歸他所有,他和父母子女都在別墅里居住,法院不能拍賣。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周女士與鄭先生在執行期間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將她所有的別墅協議歸鄭先生所有,侵害第三人利益,屬於規避執行的行為,因此該協議無效,法院仍可以拍賣該別墅。經過評估拍賣,周女士名下別墅賣得近千萬元,法院主持償還了魏某等四人的借款後,將剩餘的100多萬元退還給周女士,使她足以用來安排家人生活。
海淀法院孟凱鋒法官認為,周女士名下的別墅是價值非常巨大的財產,屬於奢侈品,法院應當採取查封、拍賣等措施予以處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正是基於這種考慮,雖然周女士、鄭先生給法院的執行設置各種障礙,但法院仍依法排除障礙,拍賣了周女士的房產,償還了她的欠款,保障了魏某等人的權利,也避免了「住豪宅欠巨款」的不公平現象發生。
故事2
小房也可拍賣還款 留18萬元租房5年
另一些房屋面積較小,價值也比較低,如果進行拍賣抵債,之後可能所剩無幾,對於這樣的房屋,法院執行中能否拍賣?近日,海淀法院就執行了這樣一起案件。
趙先生欠李先生300萬元3年未還。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後,經法院調查,趙先生在北京白石橋有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但法官沒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李先生認為趙先生並非沒有錢,而是將全部錢款轉移了,只剩下一套房屋,以對抗法院執行。
法院依法將趙先生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對其拘留15天,但趙先生仍一分未還。申請人強烈要求拍賣趙先生的房屋,法院經過慎重考慮後,決定對趙先生的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對此趙先生則提出異議,他認為自己的房屋面積很小,不是豪宅,而是屬三口之家生活必需用房,法院不得拍賣。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趙先生的房屋雖然小,但是地段較好,出賣後可以償還大部分錢款;並且李先生同意給趙先生留下5年的租房費,每月3000元,足以保障趙先生的居住權。故此,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異議,將房屋拍賣,拍賣款175萬元償還給李先生,還有18萬元則留給趙先生用來租房。
高人民法院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很多人就此認為:「只要是一套住房,都不能拍賣變賣或抵債。」
孟凱鋒法官表示,這是對「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誤解。從立法本意看,該規定在於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改變,並非擁有房屋所有權才享有居住權,租房也可以解決住房問題。
故事3
房屋價值高抵債後 餘款可另租房購房
前不久,王先生因做生意欠了張先生150萬元,被法院判決歸還欠款和利息後,卻仍然沒有還款。法院在執行中調查發現:王先生名下除了位於北京北三環附近的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外,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屋。
但到評估拍賣時,王先生卻提出異議:「這是我唯一的住房,法院不能拍賣,一旦拍賣了,將會導致我居無定所。」經評估,王先生的房屋價值300萬元,法院認為該房屋出賣抵債後,還有近100萬元房款,王先生可用此款在別處購房或者租房,並不影響他的居住權。
後,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異議申請,拍賣了房屋,償還了張先生的錢款。
孟凱鋒法官認為,「生活必需用房」的根本之意就是為維持被執行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具體居住面積可參考當地的人均保障房面積,超出這個面積均可認為不是生活所必需。「從現實情況看,有些人在繁華地段擁有房產或者面積較大的住房,在其他地方可以換置多套,這也不能認為是生活必需用房,從而可以採取以大換小、以遠換近等多種辦法,來解決住房問題。像此案中王先生的住房位於北京市北三環,屬於繁華地段,該房屋價值除了償還債務外,還剩餘百萬元,王先生完全可以在較遠的地方購置住房,滿足自己的居住權。」
法律解析
關於「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高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5日發布並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孟凱鋒法官認為,法律遇到「一套房」這樣的執行難題時,做出了選擇保障申請人權益和適度保障被執行人權益的兼顧選擇。一方面拍賣房屋讓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避免住著豪宅欠錢的不公平情況出現;另一方面給被執行人一定時期的租金,讓被執行人的居住得到保障,給被執行人自謀職業,自食其力妥善安排的時間。
⑨ 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強制執行拍賣嗎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版行人名下的權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