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抵押權人能否拿著抵押房產證變賣房產
如果抵押人沒有違約,抵押權人不能變賣房產。當抵押人出現違約時,抵押勸人可以變賣房產以使用自己的債權優先受償。
『貳』 抵押權人是銀行還是房產證上的銀行
抵押權人是銀行。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你向銀行申請貸款,將商品房抵押給銀行,所以銀行是抵押權人,對你享有債權,而你則是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叄』 房屋被抵押貸款期間,房產證可不可以在戶主手保存
可以,.
一般情況是在貸款銀行抵押保存著,,但如果戶主有急用,,如辦理戶口遷入,小孩上學等,,可以去銀行打借條借出來使用..
這時房產證內有抵押貸款的文字說明的...
銀行是不怕你拿房產證怎麼樣的...出什麼問題了,,銀行也不怕和你打官司的...
我的房產證就在我手裡,,我還欠銀行錢呢.....
『肆』 房產證被抵押後,由誰保管
產權人或者銀行保管。
1、調查的結果是各家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對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由誰保管,具體的做法由各家銀行決定。
2、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房產證就得抵押給銀行,但房產證是由房管部門代理管理的,也就是房產證是抵押在房管部門這邊。
3、由房管部門出具一份他項權證給銀行,貸款人把貸款的錢還清了,再到銀行去辦理結清手續,然後拿著他項權證到房管部門去辦理解押,就可以領取房產證。
4、有些銀行規定,不收房本,有些銀行要收走房本,具體各個銀行不同,銀行要收也只能給他們,否則就無法貸款或者換一個不收房本的銀行,似乎沒必要僅僅因為這個換銀行。
(4)抵押權人能保存房產證嗎擴展閱讀: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 )+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抵押 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貸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個人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協議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
『伍』 將房產證交給債權人,可以起到抵押的作用嗎
將房產證交給債權人
日常生活中,許多債務人認為在債務成立時,為擔保債務的履版行,只要是將權房產證交給債權人,這就算是以自己的房子抵押給債權人了,如果在自己不能履行債務時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對自己作押的房屋進行債權變現。而作為債權人這一方,也會認為債務人的房產證在自己的手裡,自己的債權有了保障。這種理解,在平常生活中常常見到,其實這是對房產抵押的錯誤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的規定,對於以房屋等建築物進行抵押擔保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所謂的抵押權只有在抵押人將房屋進行抵押登記後才成立,也只有在抵押權成立後,債權人的債權才真正意義上有了保障。所以,許多人理解只要將房產證交給債權人就算是進行債務抵押的認識,是根本錯誤的。
『陸』 房產證上抵押權的問題
第二次到2010年8月說明他的房子在銀行已經抵押了,你想買他的房子他需要拿你的首付去補他在銀行欠的錢,也就是給這個房子解押才可以賣給你 不然的話這個房子是不能交易的,你應該提前問這個問題的 合同裡面都有什麼內容可以詳細的說些嗎?看能不能彌補
『柒』 房產證已設定抵押是什麼意思
表明該房屋已經在房產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即使房產證在主人手裡,未經債權人同意,這個抵押是有效的所以你最好不要接受這樣的房子作為抵押。
根據《擔保法》規定,是指房地產抵押關系設定後,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許可權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
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拓展資料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准。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捌』 債權人(抵押權人)持有抵押人(房屋所有權人)的房產證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能否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的抵押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故擔保法實施後有關房地產抵押應當嚴格適用擔保法及有關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所成立的抵押合同沒有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關系沒有成立;同時,進行抵押的房地產必須是法律沒有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否則抵押合同無效。抵押合同在擔保法生效之前成立的,抵押人已經將房產證或相關的權利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有沒有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但抵押合同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抵押權的行使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雙方對辦理抵押登記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造成合同不生效或者無效,抵押人存在過錯時抵押權人可以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