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抵押的房子一直有租戶法院就一直不可以強制執行嗎
我覺得應該有期限,不然法律不就成了擺設了。抵押期間房子還應該屬於回房主,到了期限如果答還不上交易主體時,才會拿房子做抵押,這時房子應該是對方的了,法院應該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至於租戶我覺得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原房主收了租金,是不是應該把跟租戶的問題解決好呢,畢竟人家並沒有把租金交給被抵押方吧。如果租期快到了或其他原因租戶一時不能搬走,其實這類問題你們雙方可以協商啊,租戶是搬走還是繼續租還是把租金交給得到抵押房產的一方都可以商量吧!?
『貳』 租賃期間的抵押是否有效
租賃期間,抵押人將房屋做抵押時須告知承租人,然後所做的抵押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叄』 抵押權人對進入訴訟階段的抵押房產的租金是否有優先受償權注意是租金。
租金沒有優先受償權的,質押才有
根據擔保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專權人未屬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說的很清楚,抵押權的實現,是通過「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抵押才有優先權,擔保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不過注意,你抵押的是房產,房產是不能質押的
『肆』 房產抵押貸款之前簽訂租賃合同並取得租金,無法還款時抵押權可以優先受益不
對於這個問題涉及在移動房產上同時附設抵押權與租賃權的問題,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與合同法的規定略有不同,但可以根據權利性質進行簡要的分析,供參考如下:
1、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租賃在先,抵押在後,借款人未償還借款而導致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可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息,並有權以抵押物作為保全對象在判決生效後執行,但若執行拍賣,仍需釋明此拍賣房產上負載有租賃權,該租賃權優先於物權,買受人仍需要繼續履行租賃合約直至合同期滿。
因此,實現抵押權時並不必然導致租賃合同關系的中斷,事實上租賃合同關系的建立是先於抵押擔保關系,其一直是合法有效的。
2、對於已經收取的部分租金的部分,在通過依法公開拍賣程序將房產銷售出去後,此時,對於未履行期限內的租金部分,原房產所有人也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人取得租金無合法依據,屬於不當佔有,應予以返還,借款人將租金返還承租人之後由承租人再行向新的房產買受人支付房租。
3、抵押權行使及於房產的銷售對價,也就是房屋的銷售款,該部分款項應該用於償還借貸款。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於借款人取得的多餘的租金部分的返還,這個部分可能存在執行上的難度,從而導致承租人與新的房產買受人之間產生矛盾糾紛。
『伍』 房屋抵押准許拍賣變賣前的租金收入歸被執行人所有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抵押的房屋在拍賣變賣之前始終是被執行人的私人財產,私人財產收益屬於房屋產權人這點並沒有任何法律爭議,而且房屋作為抵押品在拍賣變賣之後,如果拍賣所得款項不足以抵消案件執行的應付款,被執行人還是有義務向申請執行人償還所欠余額,所以房屋抵押拍賣前租金收入屬於被執行人,並不會影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