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二人共有房產證怎樣辦理
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因此,夫妻共同購買房子的話,必須雙方都要一起來辦理、簽字。如果有特殊原因沒辦法親自到場的話,則需要辦理相關的委託公證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這一點是大多數購房者都不了解的一個注意事項,很多購房者為了圖方便,僅派一人代表辦理相關手續,那麼即使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買的,也是無法辦理房產共有的!
2. 房產證共有人必須是夫妻嗎
可以,如果還沒有買房,就兩人先去公證處,辦理房產協議份額公證手續,明確你倆在該房產的權益份額,有了那個公證書,才能簽署你倆名字購房合同。以後辦理下來房產證才會是你倆名字。這種辦理方法就是針對你倆這種情況。2隻要有我說的那個公證書,不需要有結婚證也可以在房產證上署名你倆名字。以後不管是婚前婚後,亦或是分手,你倆都是這房子共有人。
3. 夫妻共有房產證有幾本
房產證只有一本,在房產本上有兩個名字!
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採納!
4. 房產證上共有方式是什麼意思有幾種共有方式啊夫妻共有是兩個一樣大的房產證嗎謝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專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屬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於房屋按份共有。
共有兩種共有方式。房屋共有的兩種形式分為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只有一個,但是會寫兩人名字。
(4)房產證上共有夫妻擴展閱讀:
房屋共同共有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於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分的。
(2)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共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共有
5.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規定,結婚證書是國家確認夫妻關系的唯一憑證,在中國,現在以及不認可事實婚姻的說法,男女雙方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書,就是法定夫妻,所有的婚姻法規定都從這一刻開始成立。
普通百姓所說的舉辦結婚儀式,是民間的一個習俗,並不具有法律意義。夫妻婚後購買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書面的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房產證上共有夫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 房產證上是夫妻共有的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您好:情況是這樣的。如果產權證上就是您愛人一個人的名字,那房子就屬於您夫妻雙方共同的資產。如果產權證上出了您愛人還有別人的名字就看兩個人的在產權證上怎麼填寫所站有的比例。如果寫您愛人50對方50%那您老公的50%屬於您和您老公的共同資產。你和您老公共同出紫購買的房子無論寫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下面是國家最新的婚姻法規定:您看下就清楚了。放心是您家人不懂得法律。所以君子不能與小人威武。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還要特別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為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同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二、對承租房屋的處理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7. 房產證上的單獨所有怎麼改成夫妻共有
房產證上的單獨所有怎麼改成夫妻共有?想把房產證上的單獨所有改成夫妻共友就知道房產交易大廳去,把夫妻雙方的名字都寫在房產證上,就變成夫妻共有了。
8.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5條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
結婚後,一方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房地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雙方平分。
婚姻法新規定:夫妻共同擁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該房屋,第三方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該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同住家庭的需要。一方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離婚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8)房產證上共有夫妻擴展閱讀:
新婚法關於婚後買房的通知:
在一起買房時,有四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例如,簽訂合同、申請抵押貸款和轉讓交易,夫妻雙方都必須在場。此外,還需要提前研究文件的准備和住房貸款的申請。
1。合同雙方均親自到場。
在購房過程中,涉及到簽訂銷售合同、申請抵押、轉讓交易等多個承包環節,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在場。
除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外,申請住房貸款和辦理過戶手續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住房貸款時,有時他們會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申請,因此銀行需要同時檢查他們的資質,同時簽署相關手續。
此外,轉讓手續原則上要求同時在場,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購買的財產無論是共有還是共有,都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然後在房地產憑證上體現出來,所以雙方都需要o出席簽字確認。但是,不能到場的,還必須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對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
2。文件准備是關鍵
當一對夫婦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提供更多的文件,而且沒有一個能少。
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如果是非本地居民,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當地納稅或社會保險支付證明。否則,應按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處理。
當然,在抵押貸款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收入較高,通過資格審查和批准不是問題,另一方的收入證明也不需要。
3。主貸款和次貸款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的變化,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和次級貸款機構,而不是簡單地取決於收入水平。
夫妻共同還款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次貸款人。一般來說,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有一方被視為「貸款人」(通常被稱為主要貸款人),無論雙方的名稱是否寫在房地產證書上,另一方都可以被視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選擇收入較高、較為穩定的一對,並注意年齡限制,否則會影響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們警告說,需要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非當地居民一年以上不能提供當地稅務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的,按不同處理。例如,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會提高,利率也會提高,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應提前確定財產份額。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有。因此,在共同購買過程中,即使對方的姓名沒有出現在房地產證上,也不影響房屋所有權。
但目前,有一些時尚夫妻的財產是AA制度。當他們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考慮財產份額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業主可以選擇共同所有權的形式。業主選擇共有形式的,雙方的權益相同。如為股份共有,需提前分割,並在房地產證上載明。
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這方面,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許多潛在的夫婦一起買房。為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房地產證書的登記應努力。
這里的「准夫妻」是指那些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人。夫妻的婚姻期限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計算。因此,共同購買無結婚證的房屋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共同投資,比例為一半,則兩人的姓名應同時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雙方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應當在房地產證上登記,但必須說明各自的出資比例。
另一種情況需要事先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另一方的名稱是否也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如果已登記,非出資方的份額是多少,也需要在房地產證書上確定和顯示。
9. 房產證上的單獨所有怎麼改成夫妻共有
您好,可以加名。
房產證加名可分為三種情況:有房無貸、有房有貸以及無血親關系、無配偶關系的房產證加名情況。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到預檢窗口進行材料審核提交,材料審核齊全後憑工作人員給出的辦理序號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系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復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
10. 房產證上單獨所有與夫妻共有有什麼區別
房產證上單獨所有與夫妻共有區別在於產權所有人不一樣。單獨所有指的是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獨有。夫妻共有指的是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相關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登記簿記載內容說明中指出「共有情況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屬共有情況的,填寫單獨所有;屬於共有情況的,填寫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但在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下,如果房產是婚後所購置,且夫妻雙方對產權分割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話,不管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誰,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房產證上共有夫妻擴展閱讀
《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感情不和出現離婚,這套房子也仍屬於一個人。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這房子還是他的!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