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了新房交了錢,暫時不辦理房產證,過一兩年再辦理可以嗎
不可以過一兩年再進行辦理,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1)超過兩年不辦房產證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作用
1.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
2.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
3.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
4.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且由該機關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
5.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後,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
6.如果事後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
7.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B. 交房兩年未辦理房產證
回復: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開發商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同時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依據以上規定,如果開發商有可能將房產證辦下來且購房者也不願意解除合同,則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期限自合同約定的辦證日期最後一日起計算至實際辦好房產證之日止。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C. 房產證兩年都沒有辦下來可不可以投訴
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責任。
房產證沒辦不下來的原因主要有四個:
一、開發商的證件和手續不齊全,如土地、規劃、建設、預售及竣工驗收等手續不完備。
二、違規用地、變更規劃、竣工驗收問題、面積實測問題、資金鏈問題、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被挪用、房企跑路
三、在辦理產權備案之後,開發商未及時向房管中心提交購房戶的辦證材料。
四、開發商未到房管中心辦理商品房產權備案手續。
開發商造成遲延辦證要承擔的責任: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商協助購房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開發商以測繪、權屬登記遲延有第三方的原因為由抗辯非屬於開發商一方原 因,要求免責的,不應支持。
2、房產開發商取得權屬登記證是辦證的前提,在取得權屬登記證之前的遲延時間應歸責於開發商。辦備測繪、權屬登記之後,開發商應及時向業主披露具備辦證條件的情況,通知業主向自己繳交其他的辦 證資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拖辦房產證的違約金:
合同是雙方的合意,所以如果合同中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總數額等)已經做了約定,那麼業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金,追究發展商的違約責任。不過,如果沒有約定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計算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開始日期分三種情況: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第二,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三,若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參考資料:http://www.gs.xinhuanet.com/news/2016-03/26/c_1118450698.htm
D. 全款買的房子房產證可以推遲兩年辦理嗎 有什麼影響嗎 一兩年內空置不入住
當然可以推遲辦理 但是假如有出現房子上的一些糾紛或者問題的話就麻煩了
E. 房子拿到兩年多了,我一直沒有去辦理拿房產證,這樣有事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專,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屬,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F. 開發商交房後兩年未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回復: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開發商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同時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依據以上規定,如果開發商有可能將房產證辦下來且購房者也不願意解除合同,則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金融機構計收愈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期限自合同約定的辦證日期最後一日起計算至實際辦好房產證之日止。
G. 2年未辦理下來房產證,
找法院這個部門正合適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