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辦房產證,一方簽了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能否證明房產就完全是另一方的了
是的,不過要留下他簽的自願放棄的證明,並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辦房產證時一方放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⑵ 辦理房產證時一方在坐牢放棄房產證明如何寫
放棄房屋的聲明主要內容是,業主的基本情況,包括名字,身份證號碼,業主自願放棄位於某某地址的房屋,房產證號。
⑶ 辦房產證一方不在場算自動放棄嗎
各個城市的標准不一樣,目前我在的城市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老人的房子,那麼其他人就必須簽放棄繼承權
如果是夫妻,下房本的日期在結婚證的後面,就算婚後財產。
⑷ 一方願意放棄房產,辦理房產證該如何操作
買房對於一些人來說還是遙不可及,一個人攢錢買房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買得起,但是兩個人買房,就不一樣了,壓力也會小很多,現實生活中,兩個朋友一起買房的人也不在少數,如果兩個朋友共同買一套房,產權共同所有,現在一方放棄產權,怎樣過戶給另一方最安心,最安全?
首先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先知道幾個問題:
1,房產證是否已經出來,也就是購房到了哪個環節
2,房子是全款購買還是貸款購買,通常是貸款購買的
3,產權共同所有,如果已經出房產證,在房產證上面的登記是共同共有嗎?還是按份共有?
有的人問是不是夫妻關系,這個南房叔理解為可以不用考慮的,沒有人會用朋友關系去形容夫妻的(即便離婚了),情侶關系則有可能(男女朋友關系),但是站在本題過戶的角度,情侶之間,普通的朋友之間,甚至陌生人之間是一樣的,只有夫妻關系的,或者直系親屬關系,或者近親(比如兄弟姐妹)過戶才有不同。
現實中除了合作買房,最常見的莫過於情侶了,奔著結婚的美好想法一起籌備,結果出現一些問題導致雙方決定分手,於是共同買的房子需要除名。
朋友共同去買房,現在處於哪個環節?
如果尚未出新房產證
如果是尚未出新的房產證,那就有機會,直接放棄的,比如簽約了,那就和業主協商,去掉一個人,多數情況下業主也無所謂,只是增加手續,重新簽約,重新走相關流程等而已,估計你的情況不是這么簡單。
如果已經過戶了,但是尚未出新的房產證
理論上也有機會叫停交易,但是難度比較大,尤其如果房管局已經核准了,就不能叫停了
如果買的是一手樓,那就需要咨詢售樓部看能否來得及更改,這個通常很難的,到了一定程度就來不及叫停了,需要等過幾年出新證才可以走下面的流程了。
很有可能現在是已經出新證了
那就區分是否有貸款,如果有貸款
那就需要先結清現有欠款,這個可能會難倒很多人,因為有的人拿不出足夠的錢去還清銀行欠款。
如果沒錢還清,那就需要找人墊資過橋,先還清銀行的錢,然後過戶到一個人名下,然後這個人申請消費貸,或者經營貸,貸款成功後,將之前放棄產權那個人的錢付清,也同時付清墊資過橋的錢
⑸ 辦房屋產權證時夫妻一方放棄該房屋所有權,幾年以後放棄方有債務糾紛,法院能執
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負債務,則需要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一般來說,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承擔的債務也會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個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於夫妻一方單獨名義佔有,一般會進行析產訴訟,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需要執行份額。
⑹ 一方願意放棄房產,辦理房產證該如何操作
可以去房管局辦抄理更襲名手續
首先住房需要確權,確定產權是你倆的,需要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住房貸款需要還清,無抵押。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倆姓名,需要辦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續,到房管辦理。
然後夫妻倆持有以上住房三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協議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然後雙方簽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證,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⑺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證的所有權怎麼辦理
到房產局辦理,持證人刪減變更手續。費用,100元左右。隨到隨辦。
⑻ 辦房產證要一方放棄產權嗎
您好,你好,提供參考如下: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望採納
⑼ 辦房產證時夫妻一方放棄共有權,房子還是夫共同財產嗎
如果有書面約定,那麼房子就不是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子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辦房產證時一方放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⑽ 辦理房產證時,夫妻另一方放棄產權合理嗎
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他(她)婚前個人財產,因購房向銀行貸款亦屬於他婚前個人債務。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原本屬於個人財產,房產證只能辦理購房者一人的名字,無需另一方簽寫「放棄產權」的承諾或協議;
3、購房者清償銀行貸款後,可在房產證增加對方名字,這種行為屬於夫妻婚內贈與。
4、購房者將婚後收入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實際支付的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須按婚內還貸款總金額的一半補償現金給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辦房產證時一方放棄擴展閱讀: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