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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新聞稿

發布時間: 2021-11-08 02:13:59

㈠ 請問「博雅拍賣會」的宣傳策劃案

1、懸念式新聞宣傳2、落差式新聞宣傳3、傍名人新聞宣傳4、最(第一)系列新聞宣傳5、反向式新聞宣傳6、爭議式新聞宣傳
新聞宣傳之外需要落地,需要將注意力需要及時轉化為拍賣會招商力。

㈡ 哪裡關於拍賣法的文章

什麼是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編輯本段]拍賣法的適用范圍

拍賣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編輯本段]拍賣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拍賣法。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 傭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託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託人
第二十五條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委託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編輯本段]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 傭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託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託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託人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託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於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託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託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近日,《山河令》拍賣以粉絲名義做公益,正能量行為是否該多多益善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是需要讓自己去做更多的善良的事情的,而且我們也需要讓自己有一個更加好的心態,我們要對生活充滿自信。

有很多的明星也是能夠讓自己去做很多善良的事情的,而且他們也能夠讓自己去做慈善,他們能夠讓自己有一個更加好的正能量。《山河令》拍賣以粉絲名義做公益,正能量行為是否該多多益善?我認為的確是該多多益善。之所以這么說,主要有有三個原因:

、正能量的行為能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我看來,我認為正能量的行為的確是應該多多益善,因為我覺得正能量的行為本來都有,是特別好的,而且能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弘揚的,這也是需要有一個更好的傳承的。因此我覺得如果能夠有更多的正能量的行為的話,是能夠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的更加的好的。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㈤ 法院拍賣

1、如果欠款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2、如果不履行生效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中,可以要求對對方財產進行查封,並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查封財產進行評估後拍賣。

㈥ 關於外白渡橋或在法國被拍賣的文物的新聞(是新聞!)

近日,法國佳士得拍賣公司將於2月23日至25日拍賣圓明園鼠首和兔首的消息,成為海內外關注的焦點。2月12日,本報刊發《法國拍賣公司撤拍圓明園國寶》消息的當天,外交部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亮明態度:這些文物理應歸還中國。但同日,有媒體稱佳士得發表聲明稱沒有撤拍。就此,記者數度致函佳士得公司,佳士得回應稱支持文物迴流,但未就究竟是否撤拍表態。

與此同時,律師團徵集訴訟原告行動中,「最合適的原告」圓明園未表態出面當原告。不過律師稱,已做好依據法國法律迫使拍賣停止的准備,同時通過本報發出律師聲明,向全球「潛在買主」發出警告。

佳士得部分回應本報詢問

2月12日,本報刊發《法國拍賣公司撤拍圓明園國寶》新聞的當天,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舉行例行記者會。有記者問:「法國佳士得公司將對已故時裝大師聖洛朗所收藏的一些文物進行拍賣,其中包括圓明園流失的兩件銅像。有報道說,拍賣會被取消了,中國政府在此事上的官方立場是什麼?」

姜瑜答:「中國國家文物局負責人已經明確作出了回應。眾所周知,相關文物是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被英法聯軍劫掠走,並流失海外多年的中國珍貴文物。中國對其擁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權,這些文物理應歸還中國。拍賣戰爭中非法掠奪的文物不僅傷害中國人民的感情,損害中國人民的文化權益,而且有悖有關國際公約。我們希望有關方面能夠慎重予以考慮。」

同日,國內有媒體報道說,佳士得發表聲明,將按時拍賣這兩件文物。撤拍和堅持拍賣有兩個版本,面對中國外交部的表態,佳士得如何回應呢?

2月13日,記者就上述問題向佳士得公司發郵件采訪。當晚,佳士得英國總部以中、英兩種文字給予回復,原文如下:「佳士得非常尊重關於『大水法 』銅首拍賣所處的文化背景。我們將竭誠持悉心與耐心來妥善處理其與圓明園之間的關聯效應,協調與圓明園相關的各個細節。佳士得支持文物迴流,並將協助各界有識之士,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予以最大力度的支持。」

2月13日晚,央視對此次圓明園文物拍賣風波進行專題報道,相關專家紛紛發表看法,並給81人律師志願團以道義上的聲援。

13日和14日,記者以郵件形式再次聯系佳士得,詢問是否停拍,對專家的看法有何回應。同時,記者給佳士得北京辦事處相關負責人聯系,發簡訊沒回,打手機不接聽。截至記者發稿,佳士得未作出回應。

佳士得到底撤拍不撤拍,仍是懸疑。律師團不得不做「打仗」的准備,但時至昨日,該團還不敢動「棋子」。

更合適的原告尚沒有出現

1月17日,本報在第一時間刊發有關律師團「討迴流失兔首、鼠首緊急徵集訴訟原告」的報道,律師團經篩選,曾選擇了在香港注冊的「全球愛新覺羅家族宗親會」作為原告。拍賣的日子日益臨近,但訴狀遲遲沒有遞交法國法庭,這一狀況引起了人們的諸多猜想。

律師團首席律師劉洋說起此事又喜又「悲」。2月15日下午,他在電話里對記者說,外交部發言人就此事答記者問,是對律師團的強大支持,使我們更師出有名了。法國華僑也打電話說盼著國內起訴,只要高調訴訟,相關文物就不見得能賣出去或者賣一個好價錢。但律師團到現在還沒有動「棋子」,是因為在等「 非常適合的原告」來參與這個事情。

2月13日,律師團聯絡人李興鋒告訴記者,當天律師團正與圓明園管理處協商其當原告事宜,「外交部都亮明態度了,估計有戲」。

15日晚,劉洋告訴記者:「在整個訴訟計劃里,圓明園管理處承擔著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它是最好的原告。這是因為從法國《新民事訴訟法》第30 條來看,本次訴訟結果對圓明園是最利益相關的,其主體適格性毋庸置疑。最重要的,其擁有許多非常重要的訴訟資料,許許多多的證據將可以從那兒發掘,圓明園還有許多專家,而專家證人在本案中將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雖然圓明園管理處表現比較積極,可是他們做不了主,圓明園不出面當原告,作為律師我很尷尬。」

已做好依法迫使停拍准備

如果佳士得堅持如期拍賣怎麼辦?這是人們普遍擔憂的問題,在劉洋看來,他們對案件的預期比較樂觀。

劉洋說,訴訟狀中法文版本已送達法國,只在等最合適的原告出場。在法國,還有3位精通法國法律的華僑律師已寫好了「禁止令」,用中國的法律講就是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開拍前向法院遞交「禁止令」,拍賣活動就得依法停止。

「我方舉證很容易完成,圓明園是人所共知的事實無需舉證,另外被告自己介紹拍賣物品時說來源於中國的圓明園,自認的,我們的舉證責任很容易做得到。持有文物者的持有並不是善意的,他知道這個東西的來源,東西不是清朝政府賣的或者贈送的,是非法所得,持有人不享有善意取得的費用,因此索賠權也不享有。」劉洋說。

律師聲明警告「潛在買主」

15日,律師團還向本報發來了相關法律文書,一個是向拍賣方和文物持有人發出的律師函,一個是向世人發出的律師聲明。

律師函中說,鼠首和兔首是竊掠而來,故該物的喪失並非所有人的本意,因此所有人及其繼承者依據世界普遍的道德標准和法律規范,有權利行使追索權並隨時主張權利。國際拍賣規則和佳士得都有鄭重承諾:「有權利瑕疵和所有權爭議的藝術品不能拍賣。」而該物的爭議人所共知。而今,置中國人民的感情和尊嚴於不顧,這種做法十分不妥。這也是中國人出乎尋常地萬眾一心、強烈關注的主要原因。「如果真有人膽敢鋌而走險將這塊燙手山芋攬在懷里,那世界將會發生一種強烈的震撼,這種正義的震撼足以摧毀一切以虛偽、自私、冷酷和不負責任築起的商業防線。故,本次交易絕沒有得利者……」

律師聲明是對全球而言的。律師鄭重聲明說:「告訴世界上那些潛在的買主,你們誰買這個東西,潛在的權利瑕疵,有可能失去你們的權利你們的金錢,不要擅自出手,否則遺患無窮。今後對於該物所有買受人,聲明人都不承認他為善意取得者。如果今後權利人行使追索權,買受人將有可能成為被追索對象,面臨訴訟和交涉。屆時,權利人將不承認此次交易的價格為善意補償價格。本聲明一旦發表並經公開發行和經營的媒體傳播,即視為已經發生效力。」

龍門石窟佛首案等待進展

據了解,我省有兩名律師參與了此次訴訟,分別為河南開物律師集團律師楊敏華、河南法魄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保安。

2007年6月,劉洋參與了我國首例文物跨國訴訟案。他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一名美國公民,向對方追索其持有的洛陽龍門石窟兩個佛首。「跨國第一追」進展如何,人們極為關注。

楊敏華既是圓明園鼠首、兔首「跨國第二追」的訴訟律師,又是劉洋追討洛陽龍門石窟佛首案的代理人。本月15日,記者就這兩起海外流失文物案采訪了他。

楊敏華說,對於圓明園文物案,可以說是初戰告捷,主流媒體給予充分報道,外交部亮明態度反對拍賣,律師通過法律手段為國家追討流失文物,得到了國家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他們深受感動。關於事態進展,作為律師團成員,他隨時聽從律師團的安排。

關於龍門石窟佛首案進展,楊敏華說:「春節前我問過一次法院,裁定還沒有下來,聽法官的話推測,裁定快下了。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龍門石窟與圓明園一樣最合適當原告。至於為何不出面當原告,法院原來對主體資格有爭議,因為誰當原告合適,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另外,相關單位怕當原告可能是經費問題,同時怕對追討文物沒把握,當地政府也沒有明確態度,怕萬一敗訴了怎麼辦。」

㈦ 葉永青的拍賣新聞

碩大的身體、稀疏的羽毛、簡單的線條、神態憨憨看似塗鴉之作的畫,竟然能以25萬元被拍走?2010年12月,《給大家欣賞一幅名畫<鳥>售價25萬人民幣》的帖子驚現天涯論壇,引來網友口水無數,但仔細一看,該畫作者竟然是著名當代藝術家葉永青。畫中小腦袋、圓眼睛、胖肚子的「丑鳥」招來不少網友非議:「那鳥懷孕了么?實在欣賞不來。」「是在忽悠,還是嘲笑我們不懂藝術?」
雖然多數網友都在調侃,但藝術刊物《頂層》雜志在其官方微博上對這幅作品做出了「嚴肅」解讀:「看似隨意甚至幼稚可笑的線條,其實是由一個個極小的三角形墨塊精緻組合而成。葉永青想表達的就是對陳舊繪畫方式的嘲諷,他如此精心費力畫出的東西,看起來卻如此簡單潦草。」
對該作品拍出25萬元,葉永青表示不清楚,簡單描述後,葉永青對此的形容就是「天真一點,稚拙一點」的作品。
葉永青說:「藝術家運用專業的方法,甚至像老太太綉花一樣地去創作,但畫出來的作品卻像是用兩分鍾就能完成,這種復雜與容易的反差,讓作品體現一種荒唐感。」
對網友的質疑,葉永青並不擔心:「畫畫不是要讓別人明白,而是要面對自己的內心。」

㈧ 我想了解成都或者還有四川的拍賣信息和拍賣新聞

有以下幾種模式:
1、當地協會或者四川拍賣協會的網站
2、當地的信息港、新聞網站、或者社區網站,會有一些拍賣頻道。
3、拍賣門戶網站眾拍網
4、中拍協的網站

㈨ 房屋查封期間,法院能拍賣嗎 新聞

能。
司法拍賣房都是在查封期間拍賣的。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