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抵押權有效期已過,抵押權是否有效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專定的財屬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於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Ⅱ 房產抵押期限有效期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
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2)房產抵押超過約定期限擴展閱讀:
房產抵押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
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Ⅲ 抵押房子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房產抵押有時效,當事人可以約定房產抵押的期限。當事人沒有約定房產抵押的期限的,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因此房產抵押的期限與主債務履行期限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Ⅳ 房產抵押貸款一般年限最高可多少年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長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30年;如果是二手房回抵押,則不能超過20年。在計算貸答款期限時,借款人應該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確定還款期限,以免造成還款壓力。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須是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銀行的抵押貸款條件是不能夠辦理的。以下是銀行規定的房抵條件:第一 有合法的身份;第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第三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第四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並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第五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第六能夠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第七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抵押期限可否自行約定
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屆滿後二個月止,逾此期間,則抵押人A不負擔保責任。後A無力清償借款,B在超過約定的抵押期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A認為抵押期屆滿不負擔保責任,B認為依法可行使抵押權。 [律師評析] 一、抵押權概念及特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擔保財產為抵押物。法律特徵有:1、從屬性。即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沒有主債權,也就沒有抵押權;債權轉移,抵押權隨同轉移;債權消滅,抵押權隨同消滅。2、不可分性。指在擔保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可對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因毀損、滅失而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是代替物,可對賠償金行使權利。 二、從以上概念和特徵分析,筆者認為抵押與保證不同,不宜約定抵押期限。理由如下: 保證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易言之,保證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而不是特定財產來承擔償債風險。是故,保證人首先要考慮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清償能力又與時間有密切聯系,是相對變動的。債務人可能在一段時間里償債能力較強,但過一段時間,如經營運作出現變數,財產就可能減少甚或滅失。出於降低保證人風險目的,《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同時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又規定保證期間可以約定,約定優先於法定。 但已如上述,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有物權的法定特徵。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為「不特定隱性期限」,該期限從主債務履行期屆至起計算至主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即便主債務已部分履行,也不導致抵押權期限屆滿。並且,抵押擔保期間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能由抵押雙方自行約定,也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否則,《擔保法》設立抵押權的立法目的將無法實現,故抵押權具有為主債務充分履行而「保駕護航」的功能。 從本案來看,A與B正是混淆了《擔保法》上保證期間與抵押期間的概念才自行約定抵押期間。該約定不僅違法,而且對債權人B來說條件也過於苛刻,有失公平。並且,該約定同樣會對抵押人A不利。
Ⅵ 房屋抵押有沒有期限
房屋抵押的期限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抵押過期,債務沒清,你依然可行使抵押權,抵押狀態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自動解除,除非他清償了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 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 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6)房產抵押超過約定期限擴展閱讀:
抵押權糾紛案例
2014年2月,李某娟、甘某順(已死亡,與李某娟系夫妻關系)稱承攬到光伏電站建設安裝合同,向馬某義提出借款要求,馬某義與李某娟、甘某順達成投資協議一份,約定李某娟、甘某順向馬某義借款153萬元,利息70萬元。
馬某海在該投資協議書上以擔保人名義提供的擔保物車架編號為JTJHY××××4129635豐田雷克薩斯越野車一輛為李某娟、甘某順153萬元借款及利息提供擔保。馬某英在投資協議書上以擔保人名義提供擔保物東風本田越野車為李某娟、甘某順153萬元及利息提供擔保責任。
原告馬某義與被告李某娟、甘某順民間借貸一案經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借款為188萬元,原告馬某義經向法院強制執行李某娟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發生糾紛,故原告馬某義向西寧中院起訴要求被告馬某海、馬某英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訴求,判令被告馬某海、馬某英依照投資協議提供的擔保物雷克薩斯越野車一輛的現價值為限向原告承擔借款153萬元的擔保責任;判令被告馬某海向原告承擔損失1萬元;判令被告馬某海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辯稱,其享有先訴抗辯權,原告不應直接向其主張擔保責任。本案中的債務人甘某順雖已去世,但其作為債務人有一定的財產,本案原告並未針對投資協議向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及其遺產繼承人主張債權,因此被告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享有免除權,應當依法免除擔保責任。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債務人甘某順用卡特323挖掘機一台、西寧市夏院某房屋作為此次投資的擔保物,又約定被告馬某海所屬的雷克薩斯越野車、被告馬某英所屬的東風本田越野車作為投資擔保物。
一審法院開庭後,主審法官全面審核雙方證據,詳細聽取了雙方的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投資協議是以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和擔保人暨被告馬某海、馬某英以各自所有財產分別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暨原告馬某義向債務人李某娟、甘某順出借153萬元,並收取利息為主要內容的合同。債務人、各擔保人對「借款」及「擔保」的意思表示真實、准確。
關於被告馬某海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是否已成就的問題。本案中,債務人甘某順、李某娟以卡特323挖掘機一台、西寧市夏院某房屋作為抵押擔保財產,原告馬某義作為債權人已向債務人李某娟主張權利並申請強制執行。
西寧中院民事裁定書認定:執行過程中查詢了李某娟名下的財產,其銀行賬戶內無存款,名下無車輛、土地及工商登記信息,其位於西寧市城西區西川南路的房屋已經抵押給西寧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且被第三人佔有,無法執行。
因此,原告馬某義已向被告李某娟窮盡了法律手段主張其享有的債權。原告並沒有放棄或怠於行使向債務人甘某順、李某娟追償相關財產的行為,被告馬某海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已成就。
本案宣判後,被告馬某海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該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馬某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馬某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再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應予維持。被告馬某海提出享有先訴抗辯權,新證據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馬某海的再審申請。
Ⅶ 抵押物品借款,超過約定期限應如何處理
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只能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抵押物是執行的財產。
Ⅷ 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存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往往遇到這樣的情況,同一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其中有一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房產享有抵押權,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並約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產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屆滿後,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同一房產進行了查封。那麼,遇到這樣的問題,抵押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的房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有觀點認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期滿則視為抵押權滅失,也即喪失拍賣房屋後的優先受償權。筆者認為,該期限不能影響抵押權的存續。《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於約定抵押權期限或房產部門登記的抵押權期限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存續未作明文規定。原因在於:第一,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須由法律規定,任何人包括當事人不得任意為之。因《物權法》並未規定抵押權可以因當事人約定或登記部門強制登記的抵押期間而消滅,故應當認為對抵押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在擔保實踐中,擔保期間的設立不利於債權的保護,而且加大了擔保成本。如果承認擔保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期間,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於有登記機關的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抵押財產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長此以往,將不利於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險的增加。基於上述理由和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該條規定與《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沖突,因此,房管部門約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並不影響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
Ⅸ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的期限最長可達多少年
房產抵押貸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貸款30年。
一、抵押房產用於企業經營: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等;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加蓋公章、公司章程、近1-3年公司財務報表、企業銀行流水、企業經營或融資用途證明資料;
額度:經營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請到房產評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視銀行政策及借款人資質不同在基準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
二、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個人消費用途證明;
利率: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用途時,一般執行基準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
三、抵押房產用於購買商用房
需准備資料: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流水、大額資產證明、購買商用房合同;
年限:最長三十年。
四、房屋抵押銀行貸款程序:
1、您需要在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請您按要求填寫借款申請表,根據銀行的指示提交申請表與規定的材料;
3、由銀行業務經辦人員或指定的律師對您進行家訪,調查您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您審批結果,並與您簽訂借款合同;
5、視情況辦理保險、抵押登記、公證等手續;
6、中信實業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7、請您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