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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被告給原告房產過戶

發布時間: 2021-11-06 21:33:15

⑴ 法院宣判房子歸原告,過戶時必須被告簽字嗎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宣判房子歸原告 那我在過戶時,被告必須到場簽字進行房產過戶的交易 如果被告拒絕簽字過戶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⑵ 法院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有何風

暫時沒有房本,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2006年11月22日,王華與黃智湖就其位於豐台區星河苑1號院4號樓1704號房屋的買賣事宜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黃智湖將其上述房屋以價款730000元出售給王華。當日王華與黃智湖及中原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後,王華按約定向黃智湖交付購房定金伍萬元及房款250000元並向中原支付代理費18250元。隨後,中原將該房屋鑰匙交於王華,並電話通知業主黃智湖。王華入住房屋後與房屋供暖單位簽訂了供暖協議並向物業管理單位支付了物業管理費。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原定於2007年2月下發的房產證於2007年9月19日才下發。2007年10月,黃智湖告知王華不同意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2007年11月1日客戶王華將業主黃智湖及中原地產共同訴至豐台區人民法院,要求黃智湖繼續履行合同並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豐台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11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判決:

一、 原告王華與被告黃智湖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 被告黃智湖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原告王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三、 駁回原告王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 此案件判決結果對於居間人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可以看出買賣雙方在簽訂居間及買賣合同時是沒有房屋產權證的,但在訴訟前房產證已經下發,這就肯定了居間合同及買賣合同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華與黃智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故該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後,王華按約定履揣戶編鞠妝角表攜勃毛行了向黃智湖支付定金及房價款的義務。現王華要求黃智湖繼續履行合同並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該請求並無不當,應該給予准許。審理中,黃智湖稱雙方的買賣行為未到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房屋買賣行為依法未生效,黃智湖的上述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難以成立。

⑶ 法院判決被告人的房屋過戶給原告,被告同原告協商同意被告住三年的約定怎麼寫

一般情況下,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少數情況下,被告(被申請人)仍然拒絕搬遷,則需要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大執行力度,但是遇到被申請人沒有其他房屋居住、且拒絕搬遷,這個情況下就十分難辦。比較好的方法是執行和解:原告也就是申請人稍微做一點讓步、法院執行法官加大說服和強制力度,多少補償一點(注意這是執行和解)租金之類的費用,將其「請」走即可!

⑷ 法院宣判房子歸原告,過戶時必須被告簽字嗎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既然法院已經宣判了,被告還是選擇簽字吧,就算被告不簽字,原告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到房產局還是可以過戶的,法院宣判的程序是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例如法院宣判乙方應賠償甲方十萬,而乙方拒絕執行,法院有權通知銀行凍結賬戶,強制執行財產賠償一樣。

⑸ 法院判決後房屋已過戶給原告但被告據不搬走怎麼辦理

一般情況下,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少數情況下,被告內(被申請人容)仍然拒絕搬遷,則需要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大執行力度,但是遇到被申請人沒有其他房屋居住、且拒絕搬遷,這個情況下就十分難辦。比較好的方法是執行和解:原告也就是申請人稍微做一點讓步、法院執行法官加大說服和強制力度,多少補償一點(注意這是執行和解)租金之類的費用,將其「請」走即可!

⑹ 我是被告房產官司輸了法院就能直接幫原告過戶嗎

只要原告申請執行,法院執行庭會下裁定書指令相應行政機關執行的。

⑺ 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能過戶給原告嗎

可以的,原告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的決定書,可以直接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⑻ 法院判決房產歸原告到產權名還在被告名下如何過戶是離婚的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⑼ 法院判決房屋原告給被告補償 房屋如何過戶的最新相關信息

可以過戶
因為根據《物權法》第28條的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可見,不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等也可以作為過戶的依據。
《物權法》的這條規定被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該規定第2條如是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登記與有關文書內容不一致的除外。」
可見,當一方故意不配合過戶時,如藏著原來的房產證不拿出來,或是找各種借口不去房產交易中心,勝訴的一方完全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具體的操作流程各地會稍有不同,應在去辦理之前咨詢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