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繼承公證,過戶,
1、房產繼承公證書從法律上講是沒有法定的期限限制的,房產繼承公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不會因為你沒有及時去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繼承的更名過戶手續而導致該繼承公證書無效。
2、但是,一般房產管理部門從管理的角度,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應到在三個月內辦理,但是這個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因此而導致繼承公正書的無效的。
3、即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而房產繼承公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主要看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置時效條款,如果設置了就需按照該條例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
4、建議你們還是盡快辦理,避免由於時間太長權利得不到維護。
『貳』 房子繼承過戶時,必須公證或訴訟嗎
法律規定並沒有規定死,但實際繼承時是需要的。
繼承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繼承,一種是遺囑繼承,遺囑又分為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等,不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最終為繼承人辦理過戶的都是房管局,也就是現在的不動產登記大廳、交易大廳。
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公證才能繼承遺產,為什麼工作人員卻百般阻撓要求公證呢?
在法定繼承中,辦理繼承過戶的人不僅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來說明自己是合法的順位繼承人,而且如果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還要出具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文書,還有些地方在前兩個文書公證的情況下,還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辦理,即便不繼承遺產也要到場辦理,這是為什麼?
你可以理解成為了甩鍋推卸責任,也可以理解成房管局這些部門原來吃過虧,實際中往往會有繼承人章三房產繼承過戶之後,突然又跳出來一個章四、王五,說這個財產也有我的份,你房管局怎麼把我的財產給別人了?大吵大鬧不勝其煩,吃一塹長一智,吃的虧多了房管局也就精明了,大家都是明白人就一起辦明白事,要辦理法定繼承,先把公證文書拿來:關系公證、放棄繼承公證、本人到場等等都有了,我們再說繼承過戶的事情。
遺囑公證也存在這個問題,被繼承人(死者)在死前就將死後財產如何處分寫清楚了,但由於繼承人之間容易發生分歧,遺囑經常會受到其他繼承人的質疑,訴訟也是常有的事情,所以面對同一份遺囑,有的人說是真的,有的人說是假的,房管局為了省事,也為了更好的解決問題,你們別在這兒跟我說了,我也鬧不明白,你們去法院打官司吧,等遺囑鬧明白了,法院說給誰,我就給誰過戶,慢慢遺囑就變成了公證遺囑,房管局把審核的程序推給了公證處和法院,後來就有了遺囑必須公證才辦理過戶的說法。
就這么一來二去,所有地方的房管局、不動產登記大廳都知道公證和訴訟的好處,那得了你們去找法院和公證處吧,事情鬧明白了再來找我,只要符合條件我麻溜就給你辦理過戶了。
『叄』 房產繼承過戶必須辦理公證嗎
根據繼承法和房地產法等規定房產繼承過戶必須先辦理公證、之後才能到房管部門辦理版過戶,權如下:
房主死後其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好,選定其中一人為房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然後一起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取得公證書;之後,繼承人帶著繼承房產公證書、房權證、身份證等到房管部門申請過戶。
『肆』 現在辦理遺產房屋過戶手續,還需要公證嗎
不管房產是因為什麼來原因要進行源過戶,肯定都需要當事人攜帶相關的材料提交到房管所以後,房管所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房子的產權問題進行更名的。但是遺產過戶是需要一些手續的,只要手續合格了,遺產過戶將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我來說一說具體有些什麼手續要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首先要看有無遺囑。如有,需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要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我國繼承法中當對遺產房產過戶需要什麼手續是有所規定的,如果說立的有遺囑的話,那麼直接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證等這些證件辦理過戶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相對來說比較麻煩,這種情況需要有其他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的協議,然後將協議進行公證以後才能夠辦理過戶。
『伍』 房產繼承必須要經過房產繼承公證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嗎
根據繼承法和房地產法等規定房產繼承過戶必須先辦理公證、之後才能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如下:
房主死後其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好,選定其中一人為房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然後一起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取得公證書;之後,繼承人帶著繼承房產公證書、房權證、身份證等到房管部門申請過戶。
『陸』 繼承公證可以直接辦理房產過戶嗎
有遺囑公證不可來以直接過戶。原自因如下:
1、遺囑公證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銷,以最後一份遺囑為准,僅一份遺囑公證要求過戶,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判斷是否最終的遺囑。
2、遺囑受益人需要拿著遺囑公證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人員詢問了全部繼承人手中是否還有其他遺囑,以確定受益人所持遺囑是最後或唯一的一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