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產證拍售 » 拍賣資源拓展
擴展閱讀
密雲各小區物業電話 2021-11-11 13:16:57
深圳房價高 2021-11-11 13:13:25
拍賣糧證 2021-11-11 13:12:04

拍賣資源拓展

發布時間: 2021-11-06 09:41:11

1. 拍賣「四荒」資源使用權按什麼程序進行

(1)鄉(鎮)人民政府公布「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方案,實行公開競投;

(2)競投者向轉讓回機構申請登記,答並繳納一定數額的競投定金;

(3)轉讓機構組織競投者現場踏查,明確轉讓「四荒」使用權的范圍和相關事宜;

(4)通過公開競投,競價高者為中標者;對未投中者於競投結束後一周內如數退還競投定金;

(5)出讓方、受讓方和監督方簽訂「四荒」資源使用權拍賣協議書(合同);

(6)鄉(鎮)人民政府對協議書(合同)進行核查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司法部門公證,並向受讓方頒發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四荒」資源使用證。

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四荒」資源使用權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2. 淄博一致拍賣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淄博一致拍賣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2月,是經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以從事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藝術品等拍賣業務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在董事會監督領導下,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下設財務部、辦公室、法規部、人力資源部、業務部等部門,分別負責公司的行政管理、業務運作及財務工作等。職責劃分明確,管理制度科學,業務運作規范,為公司各項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保證。公司現有員工十五人,其中碩士研究生兩人,本科學歷三人,大專學歷八人;國家注冊拍賣師兩名,拍賣從業人員三名,法律顧問一名、注冊稅務師一名、資產評估師一名,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五名,以及資深經濟專家,項目策劃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等,這是一支高素質、高學歷、思想開拓、經驗豐富、善打硬仗的優秀團隊。為了適應拍賣市場長期發展、競爭的需要,公司大力拓展業務,在嚴格執行《拍賣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實現科學、嚴謹、高效的拍賣業務操作。淄博一致拍賣有限公司作為近年來迅速成長壯大的拍賣企業,秉承「服務經濟,服務社會」的企業宗旨,立足淄博,涵蓋全省,面向全國,嚴謹務實,誠信經營。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走過了許多同行業企業多年來走過的道路,創造了一次又一次令業內同仁和全社會矚目的成績。公司真誠希望能與更多誠信守法的有識之士,充分利用拍賣這個平台,採取靈活多樣的合作方式,進行拍賣合作、共同發展。「行遠必自邇、追求無止境」。公司將繼續以規范完善的服務做好拍賣工作,積極開拓拍賣工作的新思路,向著拍賣工作更高層次的目標而努力奮進!
法定代表人:李玉美
成立時間:2008-02-19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030322801939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張店區柳泉路59號

3. 如何拓展拍賣行業務

申請破產才是王道

4. 個人礦產資源怎麼拍賣什麼流程!

個人無法拍賣。
如果你想轉讓你的礦權,必須到礦業權市場去。
如果你已與被人達成一致,必須向發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按流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42號

現發布《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8年2月12日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管理,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轉讓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第四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第五條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人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第八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第九條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條 申請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

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

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審批管理機關批准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後,應當及時通知原發證機關。

第十二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進行勘查、采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 末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審批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殉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探礦權轉讓申請書、采礦權轉讓申請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