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沒房產證法院怎麼執行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對房屋的現狀進行拍賣、變專賣。但要告知買受屬人房屋沒有產權證的事實以及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㈡ 被執行人的房產沒有房產證可以強制執行嗎
沒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信息。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
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無房產證執行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20條作出了更加寬松的規定,即如果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也可以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