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買的房子已經三年了還沒辦房產證
您好,按照購房合同處理,如果對方違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甚至退款的。你可以拿著購房合同找物業。或者去政務中心問。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馨窩網。
而且房子如果沒有房產證,在法律上房子並不屬於你的,仍然屬於開發商的。房產證是房產在買賣 、交換 、租賃和抵押時需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沒有辦好房產證的房產不能進行買賣交易,任何房產交易行為的第一個步驟就是驗證房產證的真實和有效性。可以這樣說,房產證是一切買賣交易的基礎法定文件。所以房產證一定要越快辦下來。
② 我的房產證一直沒辦理,有三年了,有什麼後果嗎
在買賣房產時當事人有3個時間可以選擇,分別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時間、房地產證的繕證時間或契稅完稅憑證上註明的時間,這3個時間都可以作為購房的起始時間。其中選擇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對賣家來說可能最劃算。
一般來說,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比房地產證的繕證時間要早,如果當事人購房超過2年,但房產登記時間不足兩年的,個人可持《房地產證》和身份證到國土房產登記部門核查,國土房產登記部門根據住房登記檔案資料在《房地產證》上據實備注購買日期並加蓋專用章確認。這樣簽訂合同的日期就成了房產證上的「註明的日期」,稅務部門也就按照這個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時間來計算購房時間了。
③ 買房都三年了,房產證到現在都沒有
你好,你看下購房合同關於交付日期的約定,如果過了好幾年還沒辦下來,開發商肯定有問題了,裡面的因素很多,比如相關的稅沒交清,土地、房產大的產權證沒辦下來,牽涉到每家的小權證沒不能辦,當時的在建房子或土地有沒有抵押給銀行等等,這些都要去了解,建議去房管局和土管局問問原因。
④ 買房三年沒拿到房產證,開發商違約應如何處理
延期不超過一年的情形,開發商應在房屋交付後3個月內辦理房產證,未辦理的,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限期辦理房產證並給付違約金。若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你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延期超過一年的情形,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起訴開發商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合同、補充協議文本,還要提供開發商的法定代表人、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在開發商轄區法院起訴庭起訴。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⑤ 我們買房三年了教的全款現在房產證還沒辦該這么
聯系原房主,要求協商辦理房產證,否則按照購房合同處理,產生違約,要求賠償違約損失,甚至要求退款。
房屋買賣中,以下六種情況屬於賣方違約的責任問題:
一、交付不能。當出賣人不能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時,則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非出於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交付遲延。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實際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將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產權過戶手續。此兩種的給付遲延,只是給買受人造成某些經濟損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這些一般可主張違約賠償即可獲取補救,所以法律不應提供直接解約權。買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後,方可行使解約權。在此中,出賣人可主張某些不可抗力事由為抗辯。
三、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面積短少的責任承擔。依照《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4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有約定,對於依據計算房款的面積誤差超過3%部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即超過部分,買受人無需另行支付費用,不足部分,則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這樣處理,是將出賣人交付面積誤差超過3%的房屋視為瑕疵給付。這樣規定,一方面能促使出賣人規范開發、銷售樓盤,另一方面給買受人比行使解除權獲得更多的優惠,通過經濟手段來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現房地產逆向流轉的後果。
五、關於房屋朝向、間距、位置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違約責任承擔。對於景觀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間距、位置的誤差直接導致觀看風景遭受嚴重影響,都使買受人贏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極大損害,買受人可以行使解約權。對於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間距、位置位置的改變導致日照、通光受到嚴重影響的,買受人可以行使節約權。
六、關於綠化、配套設施以及裝潢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責任承擔。出賣人為吸引買受人,在預售時都會對綠化率、配套設施等作出承諾,但許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往往不能兌現允諾。一般認為,這些違約並不導致生命財產遭受危險,也不嚴重影響生活質量,因此不能認定為根本性違約,不應行使解除權,買受人可以就此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