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資產拍賣需要些什麼條件
企業資產拍賣需要的條件如下: 根據企業資產性質,如果是國有資產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集體的就要經過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情況比較復雜,具體操作你可以委託律師協助。企業資產的強制拍賣,可參考下文: 強制拍賣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否則拍賣無效。對於強制拍賣的條件,各國規定不一,但總的來說是根據拍賣物是動產或非動產來區分不同條件的。而一般的強制拍賣應具備下列條件: 1.強制拍賣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在我國,有權實施強制執行的機關是法院。在法制國家裡,公民的財產權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受剝奪和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律特別授權都不享有強制執行權,不能對他人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執行機關依職權而為,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不能實行強制拍賣。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中一方負有民事義務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權利並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由於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因此強制拍賣應該以存在實體權利為前提。 3.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查封或扣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後,若經過一定期悶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將該財產拍賣。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拍賣之必經程序。 4.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問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將其有關財產拍賣。
㈡ 拍賣人需要有什麼條件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六)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
拍賣師資格證書。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並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拍賣人對委託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㈢ 再行拍賣和重新拍賣區別在哪裡依據是什麼
《拍賣法》中第三十九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內的價款,未按照約定容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那麼再行拍賣應當指的是由原拍賣機構依照同樣程序進行拍賣, 重新拍賣並非專門法律術語, 與再行拍賣意思應該相同, 當然也有部分法律行業人士認為重新拍賣應當定義為重新選定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具體你可以結合判決書上下文來理解, 在國內, 判決書都是法院書記員寫的, 不要寄希望於判決書體現多高的法律素養。 一般來說, 再行拍賣的依據是拍賣後無人競標或買家違約, 重新拍賣的依據是出現程序違法的情況, 比如拍賣機構涉嫌內外勾結。
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㈤ 什麼是拍賣,拍賣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種通過集合競價的買賣方式。
拍賣師落錘即拍賣成交。
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貨物買賣合同才是賣掉。
㈥ 拍賣能否設定條件有什麼法律法規規定
拍賣國內有拍賣法和拍賣法實施細則,拍賣行也有自己的規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拍賣可以設定條件只要條件不違法,特殊的標的有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例如車牌。
㈦ 房地產拍賣的具體條件有哪些
房地產拍賣的具體條件
(一)房地產拍賣標的應具備的條件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房地產通常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權利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轉讓條件的;
(6)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買賣、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以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對於成片開發地塊,需轉讓地塊應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規劃管理部門已經確定需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5)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劃撥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條外,還需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補辦出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當由拍賣行將拍賣標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買賣或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用地不可以拍賣: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產拍賣前應先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因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
㈧ 把作品拿去拍賣需要什麼條件
呵呵,不需要條件
我來教你.首先,你找一家拍賣公司.越大的公司手續費越貴.所以你就別想在 蘇富比 嘉士得 拍賣了,除非你有的
是錢燒.
然後填寫你自己的一些信息,手續費.還有保證金.就可以
進場拍賣了. 而且有很多藏品是購買方付手續費的.所以
你的東西要是賣出去了,那自然就有人替你交手續費了.
還有,一般情況下,拍賣前,賣方其實都要聯系一些有意向
的收藏家去看的.這跟做生意的聯系拉贊助的性質差不多
所以如果你 沒什麼准備的話 拍賣成功的可能心也非常
小,那隻能你自己付手續費了.
㈨ 淘寶上什麼條件等級的可以發布寶貝進行拍賣啊
淘寶證設置寶貝拍賣是有條件的,具體如下:
1.將倉庫里的寶貝設置為拍賣,先將寶貝上架後,進行如下操作,進行拍賣:
a.報名提交保證金後,在出價按鈕旁邊,點擊「設置代理出價」按鈕;
b.設置一個可接受的最高金額;
注意:
1)代理價一旦設置不能下調或取消;
2)確認後系統將以最小加價幅度代出價;
3)若拍賣結束,當前價未達保留價,且的代理出價高於保留價,系統將代出價至保留價促成成交(什麼是保留價成交?);
4)代理出價需不低於當前價兩個加價幅度;
2.如果是第一個出價者,則系統會幫以起拍價出價;在有其他買家出價時,自動以最小加價金額向上出價;
3.代理價一旦設置不能下調或取消,但是可以重新設置上調代理出價金額;
4.如果設置的代理出價比其他用戶設置的代理出價低,則系統會提示「出價成功,但是被其他用戶的代理出價超越」,可以直接去出價,或者重新設置一個更高的可接受的代理出價金額;
注意:如設置了代理出價,則系統將認為本次的出價為代理出價,拍品競拍期間系統會一直代出價,直到設置的最高出價金額被人超過出局,或者已成功競拍到該拍品為止,故請謹慎設置出價金額,一旦確認,將無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