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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共同所有

發布時間: 2021-11-05 13:02:26

『壹』 房產證上「共有情況: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

房屋所有權證一般程序辦理: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摘要】
房產證上「共有情況:單獨所有」是什麼意思【提問】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回答】
根據相關規定,房產證上註明為單獨所有的話,指的是房屋產權屬於登記產權人獨有,沒有其他所有人。獨有就能一個人對房子做決定,包括此房抵押,買賣等。【回答】
2004年買了一套房子,現在2021年叫我前妻,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她辦理了單獨所有,【提問】
房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使用證的流程是什麼樣的?有什麼依據?【提問】
辦理房產證所需材料: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回答】
房屋所有權證一般程序辦理: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回答】
只有房屋土地使用證【回答】
沒有房屋使用證【回答】
我現在的問題是在09年已經與他離了婚,這一個房子是共有產權,他現在怎麼可以辦成,單獨所有【提問】
請問發證機關在沒有徵得我的同意情況下?這種辦證是否合法?【提問】
我之所以沒有辦證,是因為我的前妻,把購房合同隱匿了起來,我多次催促他,她處心積慮的想佔有我的房,我現在一直居住在這個房子里【提問】
請稍等【回答】
你們離婚後,財產沒有進行交割嗎?【回答】
沒有進行交割【提問】
離婚時,房產如何辦理?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回答】
當時你們對房子是如何協商處理的?【回答】

『貳』 房產證上寫著共同共有是怎麼回事

共同共有,是來指每個共有源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2)房產證上共同所有擴展閱讀:

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叄』 房產證共同所有人對房屋有什麼權利

如果是共同共有,房屋買賣、出租、裝修等重大事項需要共同決定,如果是居住等權利,共有人均有權使用;
如果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在自己現有的比例范圍內有權依法處置,但應當保證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肆』 房產證上如何添加共有人

如果您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或是貸款已還清,夫妻關系是可以增加名字的,如果是其他關系因為牽扯到交易,不能隨意增加共有人。

『伍』 房產證上共同共有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房子是兩個人名下的。(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陸』 房產證上寫有共同所有是什麼意思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6)房產證上共同所有擴展閱讀: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①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

只能由父母自願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後,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

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人個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於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後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②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處分,但並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後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③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