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院關於執行拍賣中由哪家法院來執行
各地都不同,高院、中院、基層法院都可能作為委託拍賣主體
⑵ 拍賣中,拍賣人和委託人是否可為同一主體
《中華人復民共和國拍制賣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也就是說委託人和拍賣人不能是同一主體。對於違反此條法規的拍賣企業的處罰原則,《拍賣法》第六十三條也有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拍賣人不僅不能作為本企業的委託主體,也不能作為本企業的競買主體。《拍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如有違反,《拍賣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原則是:「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⑶ 目前拍賣的主要形式有幾種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所謂公開競價是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並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於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直到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拍賣成交。
拍賣,又稱「競買」,它是指通過中介組織,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出售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買賣方式。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拍賣屬於商品流通的范疇。拍賣是一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一分子,它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從法律角度講,拍賣是在主體平等、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訂立競買契約的行為。這種契約以競爭締約的方式進行,體現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出賣物價值的特徵。拍賣這種競爭締約的法律行為,雖不等同於其他契約(如合同之類)的法律行為,但其法律效力與其他契約相同。也就是說,拍賣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買賣雙方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則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拍賣的法律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高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只要買者合法自願地競買,就有可能買到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一旦其出最高價將拍賣標的拍定成交,就依法獲得領受拍賣標的的權利,同意有按最高價支付價款的義務。
拍賣與其他兩種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區別
一、拍賣與變賣: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范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主要有如下幾點:
1、程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范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范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拍賣與招標。
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系的一種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買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託人或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另。
1、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買人公開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買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買人秘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
2、程序不同。拍賣中各競買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後,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
3、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為諸多競買人提供一個信息,供競買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5、先後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一競買人的應價在後一競買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生法律上的後果。但在招標中,在規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後,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後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後,仍可選擇後投標人中標。
拍賣的功能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託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佔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製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經拍賣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⑷ 拍賣會的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共分4個流程:委託階段、公告與展示 、操作過程 、結算和交付。
委託階段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人必須了解委託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託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於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於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盡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傭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後簽訂《委託拍賣協議書》,也可稱為委託拍賣合同(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住所(存放地)、狀況;
(三)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費用收取條款;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賣的方式及有關再拍賣的條款;
(七)拍賣程序的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八)拍賣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九)簽約時間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約定的條款;
公告與展示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拍賣公告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委託人(除委託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咨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的講,拍賣人並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於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拍賣特別規定》、《拍品目錄》,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二)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傭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由於拍賣標的物的范圍相當廣泛,因此在制定《特別規定》和編制《拍品目錄》中對於一些須經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盡可能的詳細說明。
操作過程
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的過程後,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後,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後,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一)競買登記是競買人表明身份,提供證件並表示競買意願的行為。拍賣人有權審核競買人的資格,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願,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范圍等);
3、聯系人、地址、電話;
4、對哪類標的物有興趣;
5、保證金交付情況;
6、開戶銀行、財產或資信情況等;
7、提供證件正本或復印件(存檔)。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煙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范圍顯得十分重要。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的出價,維護委託人的利益。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競買。拍賣結束後,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而不願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確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書」內容包括:
1、買受人的號牌編號;
2、買受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格;
3、成交手續費比例、金額及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4、拍賣人和買受人的簽名。「確認書」必須經拍賣人和買受人簽署後方能生效。
結算和交付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後,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後,應及時與委託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託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委託人。一般與委託人結算,使用結算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合同、合同編號及日期;
2、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交價格;
3、成交標的物在拍賣操作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4、拍賣傭金;
5、拍賣人必須給付的價款。
對於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於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三)拍賣的結算除了買受人和委託人的結算外,拍賣人自身的結算(核算),也是極為重要的,拍賣人對於本次拍賣活動支出的費用,包括支出的稅金,收入的手續費、傭金等,都應做好核算。
(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定保存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定、拍品目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後拍賣活動的客戶來源。
⑸ 網路拍賣與現場拍賣有什麼區別
事實上,網路拍賣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拍賣,其只是為適應網路環境而衍生出的採用競價方式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互聯網上採用競價方式的電子商務類型有兩種:一是具有拍賣資格的主體將傳統拍賣業務搬到網路進行,即拍賣公司獨自或與其他公司合作在網路開展的傳統拍賣。
⑹ 目前拍賣都是有哪些形式啊
引用: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所謂公開競價是指買賣活動公開進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參加,並根據拍賣師的叫價,決定是否應價,其他競買人應價時,可以高於其他人的應價再次出價,直到某人的應價經拍賣師三次叫價再無人競價時,拍賣師以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拍賣成交。
拍賣,又稱「競買」,它是指通過中介組織,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出售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買賣方式。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拍賣屬於商品流通的范疇。拍賣是一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一分子,它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從法律角度講,拍賣是在主體平等、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訂立競買契約的行為。這種契約以競爭締約的方式進行,體現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出賣物價值的特徵。拍賣這種競爭締約的法律行為,雖不等同於其他契約(如合同之類)的法律行為,但其法律效力與其他契約相同。也就是說,拍賣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買賣雙方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則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拍賣的法律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高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只要買者合法自願地競買,就有可能買到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一旦其出最高價將拍賣標的拍定成交,就依法獲得領受拍賣標的的權利,同意有按最高價支付價款的義務。
拍賣與其他兩種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區別
一、拍賣與變賣: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范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主要有如下幾點:
1、程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范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范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拍賣與招標。
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系的一種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買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託人或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另。
1、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買人公開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買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買人秘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
2、程序不同。拍賣中各競買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後,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
3、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為諸多競買人提供一個信息,供競買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5、先後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一競買人的應價在後一競買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生法律上的後果。但在招標中,在規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後,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後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後,仍可選擇後投標人中標。
拍賣的功能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託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佔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製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4、保值增值功能。實踐證明,經拍賣的商品一般增值都在30%以上,這種增值是在拍賣競爭中實現的。
⑺ 拍賣會的流程
一、接待
由接待員根據委託人委託的標的種類安排業務員,由接待員引薦業務員,委託的各項工作交由業務員進行。
二、拍賣的委託
拍賣委託主體是指拍賣委託階段參與洽談的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拍賣人。所謂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通常情況下,委託人一般處於主動的地位,無論是法定拍賣還是任意拍賣,委託人均具有選擇拍賣人的自主權。
(一)、委託人的定義可分為3種:
(1)、自然人:一般指具有一國國籍,並依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自然人。在拍賣委託中,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委託人。
(2)、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其他組織:指不具有法人資質,但又能能獨立作為民事權利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聯營組織、個人合夥組織及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等。
2、拍賣人既拍賣公司或拍賣公司委託人(即業務員)。
註:拍賣企業在接受委託時,應該對委託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防止由於審查不嚴而帶來拍賣風險。
(二)、委託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委託人可以自行辦理委託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拍賣手續。委託拍賣手續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委託人向拍賣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其復印件; 法人應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及法人代表的證件,並留存復印件。
(2)、提供委託拍賣標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證明及其他材料。
(3)、業務員對上述資料審查核實,擬接受委託的,可以和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從而完成委託拍賣手續。
(4)、當委託合同簽訂完畢後,委託人將拍品轉交業務員時,業務員須做好毛胚照片的攝影工作。
註:在審查了委託人的資質之後,委託人是否擁有對委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是最為重要的問題,業務員不能因為急於取得拍品而疏忽這一點。
2、委託人應當向業務員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決定著我們能否接受拍賣委託及其價位。
說明標的來源,提供有關的所有權證明及資料,是委託人的義務,也是業務員接受委託的基本要求。為了保護競買人的利益,業務員對標的瑕疵必須予以說明,因此在接受委託時,應要求委託人對標的瑕疵予以說明。
註:委託人對標的情況最了解,事實上如實地反應委託品的真實情況反而能夠增強競買人參加競買的信心。
3、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並同時申請自行保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委託我們公司進行保護的,委託人承擔相應的保護費用,業務員對以上行為有權保密。
4、委託人在拍賣開拍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但承擔相應的違約費用。
5、委託人參加自己所委託拍賣標的物的保護,未能超過保護價時不產生費用,當超過保護價時我們將按實際情況收取相應的費用。如委託他人代自己參加本人委託拍賣標的物的競買時,同樣情況處理。
註:以上內容都需在業務員的輔助下完成委託工作,業務員有義務輔助完善委託人的相應詳盡的個人信息(如銀行賬戶等)以及拍品的各項信息(如瑕疵情況等),業務員對瑕疵問題未能表述清楚的或因未能鑒別瑕疵情況而產生問題的其自行承擔後果。
三、拍品的入、出庫(簡)
(一)入庫
(1)當拍賣委託合同簽署完畢後,業務員將委託品按實際情況交予倉庫管理員。
1、當交接進行時,業務員應按委託人反應的實際情況當向倉庫管理員說明拍賣標的瑕疵及詳細情況,並做好相應的交接手續。
2、當每次交接及核實完成後,倉庫管理員准予入庫後方能入庫,雙方辦理入庫手續並簽字確認,對於委託品的瑕疵問題雙方未能表述清楚的或因未能鑒別瑕疵情況而產生相應後果的,雙方共同承擔。
3、對於已入庫拍品,倉庫管理員將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類管理以達到安全、有效、快捷的管理模式。沒有外盒包裝的要及時進行製作。
4、拍賣標的進庫上櫃後要進行拍品編號及照片的粘貼,當圖錄號確定後應及時跟進到位粘貼圖錄號標識。
(2)當預展、巡展結束後從拍賣場地點撤展…….
(3)圖錄攝影結束……
(二)出庫
(1)委託方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拍的……
(2)因業務需要或拓展業務及提供VIP貴賓服務須零時出庫的,由經辦人和部門主管或以上領導填寫零時出庫單,倉庫給予臨時出庫。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辦理臨時出庫手續,由部門主管以上領導批示,倉庫方能准予出庫。
(3)圖錄攝影需臨時出庫的……
(4)因拍品預展、巡展等需要出庫的……
(5)拍賣會產生成交後,買受人現場提貨……
(6)拍賣會結束後委託方辦理退貨……
四、財務工作
(1)各種外幣的匯率及進出……
(2)競買號牌的辦理與退牌POS費率……
(3)公司與買受人……
(4)公司與委託方……
(5)其他……
⑻ 什麼叫拍賣
1.什麼是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拍賣的基本原則。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3.拍賣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1)拍賣人:拍賣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在我國,專門從事拍賣業的中介或拍賣企業,即通常所說的"拍賣行"。 拍賣人權利及義務: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1、拍賣成交的:可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傭金及因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協助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給買受人。 ----2、拍賣未成交: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即未成交服務費)。 (2)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賣方,委託人可以是拍賣標的的財產權人,也可以是拍賣標的的財產權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賣活動中,委託人是將拍賣品交付拍賣人代為拍賣的授權人。按照約定由委託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3)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競買人參加競買需提供有效證件及交納一定數額的競買保證金,辦理競買手續方可參加拍賣會的競買。 (4)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買受人競買成功需與拍賣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並付款,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
⑼ 投標與拍賣的區別
1、投標是設置一個價格的一個提議。提議人願意付出東西或者指定一些事情被完成,投標是與招標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主動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並以中標為目的的行為。
投標的基本做法:投標人首先取得招標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後(在現場實地考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實質上是一項有效期至規定開標日期為止的發盤或初步施組編寫,內容必須十分明確,中標後與招標人簽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內容應全部列入,並在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標書、變更標書報價或對標書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為防止投標人在投標後撤標或在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招標人通常都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決定中標人後,未中標的投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即予退還。
2、拍賣是以委託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一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最後確定最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