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拆遷房如何申請房產證
最好是要趁早搞清楚,我們就是吃了這樣在虧,上海凱斯汽車用品市場就是被以非法建築為名拆掉了。我們已經經營好幾年,這個房子也是二十年前蓋的,說違法就違法了,說不給賠償就真的一毛錢都沒了。
B. 拆遷房的房產證一般都什麼時候下來
辦理房產證的進度可以自己查詢。
查房產證的辦理進度:
為方便申請人及時了解房屋登記業務的辦理情況,北京市住建委日前開通房屋登記業務辦理進度網上查詢和簡訊通知服務。各區縣房屋登記部門製作完成房屋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後,會在第1時間使用北京市住建委簡訊服務平台發送簡訊通知登記申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及時領取;登記申請人還可通過北京市住建委網站「房屋登記業務辦理進度查詢」功能查詢登記業務的實時進展。進度查詢和簡訊通知作為一項新便民舉措,是今年北京市提升房屋登記服務水平的主要舉措之一,便於購房人和金融機構確認房屋登記的辦理情況並啟動交易尾款支付、抵押貸款發放等後續程序,也提供了一個讓辦事群眾監督工作規范化的信息公開窗口。
C. 拆遷補償房有房產證嗎
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專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屬許可證的開發商開發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確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具有本市市區戶口(含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屋。
實踐中,開發商為了實現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會超過安置所需房屋數量,並在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將剩餘房屋對外出售,則該部分房屋嚴格來講,已不再屬於拆遷安置房的范疇之內,而是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可以直接對外出售,上市進行交易。
D. 拆遷後分配的房子有房產證嗎
現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
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根據《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准,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
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4)拆遷房的房產證擴展閱讀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專門的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供應對象為集體土地的被拆遷居民家庭。
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最大的特點在於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並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
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實際生活當中,由於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在民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交易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收購此類房屋然後再轉賣牟利的「黃牛」。
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屬於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後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
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於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
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並不鮮見。
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買方。
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於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於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並不依賴於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
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並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後,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於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捲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
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而至於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
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並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
E. 拆遷安置房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
主要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權屬的問題.
首先要確定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人版,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登記其他權人的名字,法律是允許的.區別在於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權歸登記人所有,如果登記多個人我名字,那麼,房屋為多個人共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F. 拆遷安置房之後,一般多久可以辦下房產證
根據有關方面的規定,被拆遷人取得該配套商品房的,該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但取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種是中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由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拆遷或由拆遷人購買。這類商品房與普通商品房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拆遷戶私有財產,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受轉讓期限限制。首先你需要確定拆遷安置房拿到產權證需要多長時間,一般和商品房一樣,拆遷房屋三年後才能在市場上交易,所以你需要確認房屋是否已經過三年,這樣交易的相對風險更低。
具體辦理時間以開發商為准,也與房管局有關。不需要問開發商時間。正常情況是一年半左右。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遷建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低價商品房。比如黃浦江兩岸世博會拆遷。根據有關方面的規定,被拆遷人取得該配套商品房的,該房屋產權歸個人,但取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種是中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由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拆遷或由被拆遷人購買。這類商品房與普通商品房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拆遷戶私有財產,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受轉讓期限限制。
G. 拆遷房房產證如何辦理,需要哪些資料
辦理拆遷安置房房產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收原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5、被拆遷人身份證;若被拆遷人是單位的,需提交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被拆遷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收原件),委託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6、安置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7、安置單位法定代表授權委託書(收原件)_
8、安置單位受委託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積的還需提交投資發票或增加安置面積的相關證明(收原件);
10、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當事人共同填寫)。
回遷房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必須提交的證件:
1、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
2、舊房拆遷作價憑證;
3、原房屋所有權證;
4、《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繳交約定書》;
5、業主身份證。
上海動遷房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1) 《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動遷單位原《房地產權證》(原件);
(4)《動遷協議》(原件);
(5)地籍圖(原件兩份);
(6)房屋平面圖(原件兩份);
(7)契稅完稅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