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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拔房產可抵押嗎

發布時間: 2021-11-05 03:25:05

⑴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該如何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專權,除本條例第四十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國有劃拔房產可抵押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如果要以該土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必須經過具有審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否則抵押無效。

2、抵押人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並未涉及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即使該抵押房產所佔用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影響該房屋抵押權的有效設立。但該抵押權利應當在房屋被變賣或拍賣的價款(不含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范圍內予以實現。

⑵ 國有劃撥房產證能銀行貸款嗎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劃撥土地上有建築物的可以連同建築物一起辦理抵版押。具體權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⑶ 國有劃撥土地房產抵押貸款

1、你的土地上有沒有建築物?建築物的產權證是你的名字的話,可以用產權證貸款。
2、土版地權性質不可能隨便改變成為出讓,除非有舊城改造開放規劃。但是即使改造也是由開發商進行投標取得。那就是看當地政府的規劃了。
3、如果有開放規劃項目,土地的出讓金由很多部分組成,比如:征地補償、土地收儲、拆遷等等。具體看這塊地的區位。組成的這個價格只是掛牌價,最後的價格還要看拍賣競標的最後價格。

⑷ 國有劃撥用地是否可以進行抵押貸款嗎

國有劃撥用地是不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
可以貸款的房屋類型有:
1.
個人、企業名下的已經取得房產證的住宅
2.
經濟適用房;
3.
成本價住宅(含央產房);危改回遷房;
4.
商品房;
5.
別墅
6.
寫字間;
7.
商鋪和經營性用房;
8.
廠房等。

⑸ 劃撥土地房產證能否抵押貸款

通常可以的,只要房產證屬於私人房產,就可以抵押貸款,但是小產權房產,不是私人房產證不能抵押貸款。
房產證貸款流程:
一、貸款人所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2、有本市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
4、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1、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三、房產證抵押貸款流程
1、備齊資料,包括夫妻雙方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房產證 購房合同或發票 個人賬戶最近半年的銀行流水對賬單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⑹ 我的房子有房產證但土地性質是劃撥的能抵押貸款嗎

房子有房產證,土抄地性質是劃撥的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期限。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經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6)國有劃拔房產可抵押嗎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基礎,並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並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⑺ 國有房產能否抵押貸款

國有地房產可以辦理抵押。這里指的是房產(建築物+土地)但其抵斬價值中要扣除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地)是不能單獨抵押的。
根據《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⑻ 國有劃撥農用地能貸款抵押嗎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但應受到嚴格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⑼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抵押

劃撥土地主要指的是分配或者補償所得的土地。劃撥土地歸土地擁有者,土地擁有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土地使用者。但是土地擁有者想要抵押或者轉讓是否可行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辦理劃撥土地抵押權登記時,土地抵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區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但實踐中以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方式並不少見,現行的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問題上有諸多的分歧。
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才能與附屬建築物一並抵押。現行有效的國土資源局《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與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都採取了這種做法。
另一種司法規則認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沒有否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用於抵押,而是要求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必須先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的款項,抵押權人才能就剩下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質上,兩種做法都是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也符合使用權主體不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法理。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是在設定抵押權之時就轉變土地使用權形式,還是在實現抵押權時補正瑕疵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法律位階和現行的司法實務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事後補繳出讓金更符合當前的做法。
二、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
(《XX市國有土地登記工作程序》)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復印件);
4、房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地上物,復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含在建工程)證明(原件);
7、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劃撥用地抵押的文件(復印件);
8、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1、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企業提供當年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
(3)自然人提供身份證;
(4)抵押權人為銀行的需提交金融許可證;
12、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3、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劃撥土地可以進行抵押,但是在辦理登記時候要仔細閱讀上述資料,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書、身份證明、金融許可證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進行抵押登記辦理。

⑽ 劃撥土地能否抵押

劃撥土地能抵押。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0)國有劃拔房產可抵押嗎擴展閱讀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1、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2、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