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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車禍死亡婚後房產過戶

發布時間: 2021-11-05 00:43:15

⑴ 丈夫去世房屋過戶給妻子需要什麼手續

妻子去世了,她的丈夫有權利繼承她的那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版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權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⑵ 丈夫死亡,妻子想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應怎麼辦謝謝!

辦理遺產過戶手復續:
第一步:辦制理繼承權公證,這里分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兩種,相應需提交的資料也有所差別。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辦理繼承登記的時候,還需要繳納一些費用,包括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繼承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可以免交契稅

⑶ 丈夫去世將丈夫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怎麼辦

丈夫去世,講丈夫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如果不是婚後財產,這財產還有他父母的繼承,兒女繼承,如果父母不繼承,可以由兒女來繼承

⑷ 丈夫去世夫妻房產證怎樣過戶到妻子名下

夫妻的房產證上面可以直接過戶的妻子的名下的不會受到影響,因為自己的丈夫肯定會有收到這方面的影響。

⑸ 丈夫去世房產過戶妻子需哪些手續

房產繼承相關手續:
一、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原件,及死亡證、房產證原件等,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二、上面所有人帶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具體手續按當地房管局規定。

費用有:
一、辦理遺產公證的公證費,按房產總價的3%收取。

二、房管局過戶的稅費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⑹ 丈夫去世房產怎麼過戶

丈夫去世,房子過戶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首先需要確權,就是確定住房產權是否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就需要辦理全部產權繼承公證,

如果是婚後購買住房,依照婚姻法規定在沒有事先書面約定前提,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這種情況是辦理繼承死者名下那一半住房產權的繼承。

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的房產份額。

(6)丈夫車禍死亡婚後房產過戶擴展閱讀

1、繼承房產的費用有

(1)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2)繼承公證費 80元/單 放棄繼承公證80元/人。

註:繼承的房產再次轉讓出售時個人所得稅按照所得徵收20%,不過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購買超過5年的話就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而且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政策同樣適用。

(3)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房地產價格總額累進計費率%。

2、公證處需要原產權人的死亡證明、產權證復印件和所有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一套。房管局需要材料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是還需要公證書一份。

註:繼承的難點在於公證所有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這樣就要求證明當事人即為所有繼承人並且都自願放棄繼承權。

⑺ 丈夫去世,房子我可以過戶給我自己嗎

戶主是誰?還要看你丈夫的總置產,如果房價大於三分之一它的話,就可以,但是是作為你和女兒的共有遺產。必須拿到有關證件到物業部辦理

⑻ 丈夫死亡房產過戶妻子要手續費嗎

辦理夫妻房產過戶手續只需提供房產證印花稅5元,其餘任何費用均不需交納。
辦理夫妻房產證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具體提交的證件因房屋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提交資料如下:
(1)如是房改房,需提供原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並簡單註明理由;
(2)結婚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7)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辦理夫妻更名手續只需提供房產證印花稅5元,其餘任何費用均不需交納。
夫妻房產證過戶的條件:
同時也稱為夫妻房產證變更,首先必須是非按揭房,如果還有按揭就必須要銀行蓋章。一般情況下銀行不給蓋章,似各個銀行情況而定。
要想夫妻房產證更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非夫妻房產證過戶流程:
非婚姻存續期間房產證更名,不能直接過戶,只能以贈與的方式過戶。
贈與范疇包括非婚姻存續期間和親戚朋友。即房產證上加子女、父母等親屬或朋友均可以贈與方式進行。
有房有貸:一般房子貸款沒有還清是不能過戶的,若要過戶有兩種途徑,一是提前還清貸款,然後再進行房產證過戶。二是向銀行申請,要求變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獲得銀行批准後再到房管局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注意:一般來說,是規定有房無貸的話是要被視為贈與:如果雙方需要簽訂合同,雙方需要簽訂一份贈與合同,且贈與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一般是贈與房屋價值的1%,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契稅等費用(直系親屬間贈與房產,免徵營業稅)。在實施限購政策後,許多夫妻對房產證的名字犯了難,對於夫妻間房產證過戶規則和流程也是一知半解,以為只要辦理了過戶,另一方就可以另外再購買一套房產。實際上,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房產證過戶沒有任何意義,但是如果雙方約定該房產歸一方所有,那麼法律上也認可這種約定。
參考資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8/24/c_121902157.htm

⑼ 丈夫去世,房子過戶該怎麼辦理

丈夫去世,房子過戶需要先辦理繼承公證。

首先需要確權,就是確定住房產權是否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就需要辦理全部產權繼承公證,

如果是婚後購買住房,依照婚姻法規定在沒有事先書面約定前提,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住房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這種情況是辦理繼承死者名下那一半住房產權的繼承。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的房產份額。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得到公證書,再有被選定繼承人和死者配偶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丈夫去世之後,這個辦理房產過戶必須要求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因為配偶是屬於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辦理工作手續之後就可以獨自辦理接下來的流程。

⑽ 丈夫去世房產怎麼過戶到妻子名下

住房如是丈夫婚前取得個人財產,需要辦理繼承全部產權手續。
如住房是婚後取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這樣情況下是辦理繼承一半產權手續,另一半產權屬於妻子合法所有。
確權完畢,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由死者遺囑指定繼承人來繼承。
無遺囑,需要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需要三方繼承人一起到住房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妻子一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一起簽字做公證,取得繼承公證書,再由妻子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