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拍賣的時候拍賣師要喊三次,然後落棰
這是在提醒顧客如果再不出高價就賣了
② 拍賣流拍的時候還用落錘么
首先根據拍賣法第50條規定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專價不屬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再一個要理解落槌的含義,這是一種表示買定成交的方式,所以沒有人舉牌或者價格沒有到達保留價,是不可以落槌的。如果落槌了,別人會根據法律來追究你的責任,因為落槌就是表示拍賣成交。
③ 拍賣落槌價低於保留價,賣家願意以拍賣場最高應價者成交。是否可以私
答:拍賣會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會開始前,拍賣師宣讀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主要包括:拍賣方式、程序,結算方式,拍賣會場紀律等。 (2)組織拍賣。拍賣師按照拍賣前宣讀的拍賣方式進行拍賣,主要有英格蘭式(增價拍賣)和荷蘭式(減價拍賣)等拍賣方式,拍賣人一般採取英格蘭式拍賣方式。競買人按照拍賣師當場宣布的競價方式舉牌應價。 (3)拍賣成交。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海關罰沒財物拍賣均設有保留價,如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不成交。 (4)簽署確認書。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憑有效證件與拍賣企業當場簽署《拍賣會現場筆錄》、《拍賣成交確認書》等。
④ 拍賣會的基本流程是怎樣的
共分4個流程:委託階段、公告與展示 、操作過程 、結算和交付。
委託階段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人必須了解委託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託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於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於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盡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傭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後簽訂《委託拍賣協議書》,也可稱為委託拍賣合同(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住所(存放地)、狀況;
(三)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費用收取條款;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賣的方式及有關再拍賣的條款;
(七)拍賣程序的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八)拍賣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九)簽約時間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約定的條款;
公告與展示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拍賣公告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委託人(除委託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咨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的講,拍賣人並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於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拍賣特別規定》、《拍品目錄》,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二)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傭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由於拍賣標的物的范圍相當廣泛,因此在制定《特別規定》和編制《拍品目錄》中對於一些須經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盡可能的詳細說明。
操作過程
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的過程後,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後,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後,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一)競買登記是競買人表明身份,提供證件並表示競買意願的行為。拍賣人有權審核競買人的資格,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願,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范圍等);
3、聯系人、地址、電話;
4、對哪類標的物有興趣;
5、保證金交付情況;
6、開戶銀行、財產或資信情況等;
7、提供證件正本或復印件(存檔)。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煙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范圍顯得十分重要。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的出價,維護委託人的利益。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競買。拍賣結束後,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而不願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確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書」內容包括:
1、買受人的號牌編號;
2、買受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格;
3、成交手續費比例、金額及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4、拍賣人和買受人的簽名。「確認書」必須經拍賣人和買受人簽署後方能生效。
結算和交付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後,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後,應及時與委託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託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委託人。一般與委託人結算,使用結算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合同、合同編號及日期;
2、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交價格;
3、成交標的物在拍賣操作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4、拍賣傭金;
5、拍賣人必須給付的價款。
對於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於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三)拍賣的結算除了買受人和委託人的結算外,拍賣人自身的結算(核算),也是極為重要的,拍賣人對於本次拍賣活動支出的費用,包括支出的稅金,收入的手續費、傭金等,都應做好核算。
(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定保存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定、拍品目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後拍賣活動的客戶來源。
⑤ 拍賣師必須經過「三聲叫價」才能落槌嗎
是的。
行業慣例。
但拍品數量多,節奏快的拍賣會流拍時可以一聲。如藝術品拍賣會。
⑥ 拍賣交易過程中為何拍賣師要喊三次,並且最後再落槌
一般來講,這是行規。拍賣師是有著敏銳的眼光和驚人的判斷力的,要審時度勢,如果落錘太早會挖掘潛力不夠,太遲又會可能流拍的,三次是正好有機會大家緩沖一下!確保把拍品賣的最高價。
⑦ 落槌價是否等於成交價求答案
×× 拍賣行:你行《關於拍賣方案中對拍賣成交價的規定能否限制拍賣人按拍賣成交價全額收取拍賣傭金的函》收悉。我們曾經就「傭金收取」的問題多次做出過復函。收到你公司咨詢函件後,我們再次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根據你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專門研究,現復函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體現了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民商事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自願為民商事行為,也可以根據該意思自治原則形成合意,達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在民商事活動中,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處分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民事合同行為中,根據雙方合意建立的合同,只要不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這一合同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當事人未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其他部門應尊重當事人的合意行為,而不應當限制或否定當事人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該規定說明,拍賣是一種買賣方式,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在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的一種民事活動,這種活動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拍賣這種公開競價的形式簽訂買賣合同,實現當事人的交易願望。拍賣活動應當受相應的民事法律規范。拍賣行為是一種民商事行為,拍賣當事人,即拍賣人與委託人及買受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成立並生效,受國家法律保護。三、《拍賣法》是調整拍賣活動的特別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拍賣企業從事的拍賣活動。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這一規定體現了當事人自治的基本原則,即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傭金的比例加以約定,形成合意。在我國當前的拍賣活動中,委託人、競買人與拍賣人在拍賣前約定傭金比例也已形成行業慣例,從未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你公司與競買人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競買合同》中約定「本次拍賣的傭金為成交價(即落槌價)的5%」。該約定對你公司和買受人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你公司與買受人都不應當以其他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四、拍賣傭金是拍賣企業誠實勞動的合法收入,該傭金是拍賣人提供中介服務後收取的合理勞動報酬。本案中,拍賣人已經依法履行了拍賣人應盡的全部義務,並且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你公司按照與買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第四條「傭金按落槌價的5% 收取」的約定向買受人收取因中介服務產生的傭金報酬,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五、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落槌價」的稱謂,「落槌價」是拍賣業界對拍賣成交價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稱呼。《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這一規定表明,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應當稱為「成交價」。成交價是拍賣師在拍賣中對競買人的最高應價落槌表示成交時的價格,這一價格使其他競買人的競價失去約束力,同時明確表明這一價格不再發生變更。拍賣實踐中,把經拍賣師確認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定義為「拍賣成交價」,作為拍賣人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傭金的計算依據已經成為行業慣例。綜上所述,你公司是依照《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本次拍賣中,你公司已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所有程序,盡到了拍賣人應盡的各項義務和責任,並在與買受人簽署的《拍賣成交確認書》中和買受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你公司可以按約定的比例,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落槌價)5% 的傭金。 摘自《中國拍賣通訊》
⑧ 拍賣會的流程是什麼
共分4個流程:委託階段、公告與展示 、操作過程 、結算和交付。
委託階段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公告與展示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操作過程
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的過程後,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後,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後,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結算和交付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後,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⑨ 參加拍賣會程序大致是咋樣
拍賣程序 A、參加預展,了解拍賣品的其實狀況 B、參加拍賣會 1.不能出席,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公司代為競投。若委託競投成功,本公司立即通知委託人付款並領取拍賣品 2.能親自出席,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登記表,交押金並領取競投號牌 C、競投出價以號牌顯示拍賣師落槌表示投買成功 D、簽署本公司「成交確認書」 E、現場支付款項(落槌價+10%傭金)並領取拍賣品 一、競叫階梯: *有底價拍品: 金額(人民幣) 競叫階梯(人民幣) 1千元以下-100元 1千元—5千元 200元 5千元—1萬元 500元 1萬元—3萬元 1000元 3萬元—10萬元 2000元 10萬元—20萬元 5000元 *無底價拍品: 「無底價拍品」可自由開價,開價後的競叫幅度按上述「有底價拍品」之競叫階梯遞增;如口頭叫價,其幅度須等同或高於上列階梯數額。 (註:拍賣師有權臨時改變競叫階梯) 二、競投程序: 競投人出價須以號牌顯示;如投買成功,須隨即簽署本公司「成交確認書」,並憑此於拍賣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取貨。 三、付款取貨: 付款取貨處設在拍賣會場內,拍賣會開始即可辦理付款取貨手續;拍賣會結束後辦理付款取貨手續。逾期未付款者,該拍賣品視為未售出,定金不作退還 委託拍賣規則-- 第一條:各有關單位、社團組織及公民等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須持有相關證明和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書。 第二條:委託人應向本公司及競買人保證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並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設定任何債權。 第三條:所有拍賣標的應設有保留價(底價),保留價由本公司與委託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以人民幣表示。保留價一經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第四條:如拍賣成交,委託人授權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10%)扣除傭金並同時扣除其它各項費用。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的,由本公司按約定比例計收。 第五條:如拍賣標的之競投價因低於保留價而未能成交,則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的百分之三(3%)計算的「未能出售酬金」,並同時收取其它各項費用。委託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的,由本公司按約定比例計收。 第六條:如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對拍賣標的予以保管,則委託人應在該標的成交後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最高落槌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如未成交,則應支付相當於保留價百分之一(1%)的保險費。 第七條:如買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款項,本公司應在出售日起一個月內以人民幣將出售收益支付委託人。如期限界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全部購買款項,則本公司應在收到該款項之日起七天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託人。 第八條:委託人可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該拍賣標的時已列入之目(圖)錄或相關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於該拍賣標的保留價之百分之二十(20%)的款項作為補償。如目(圖)錄或任何相關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繳納相當於拍賣標的保留價百分之五(5%)的款項作為補償。 第九條:如拍賣標的在合同期限內未能出售,委託人應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取回該拍賣標的,費用自理。超過兩個月未能取回的,委託人除須按約定另行支付保管費外,還應對發生的意外事故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條:委託人不得競買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本公司如對委託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實性持有懷疑,則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消拍賣。 本規則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定義: 「拍賣標的」指委託本公司在拍賣會出售的任何物品; 「各項費用」指本公司對廣告宣傳、圖片說明、包裝運輸等的收費; 「落槌價」指拍賣師下槌決定將拍賣標的售予競買人的價格;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託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託人應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項; 「購買款項」指落槌價加任何酬金以及買受人因不履行義務而應支付的全部費用; 「保留價(底價)」指委託人提出並與本公司協商後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之最低售價。 競賣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拍賣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訂。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須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已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全責。 第二條:競買人(或競買代理人)應憑身份證或護照、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證明文件在本公司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公司填寫並簽署登記表,繳付履約保證金並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境外競買者須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冊文件、銀行資信證明和個人有效身份證(如居民證、回鄉證、護照等) 競買專營、專買物品者須另持有該物品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競買人繳付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依拍賣標的而定,但最低不應少於人民幣壹萬元,並須於拍賣日前一天辦理款項交付手續。 第四條:拍賣目(圖)錄是對拍賣標的位置、規格、數量、品質、估價等方面的基本情況提供說明的文字或圖片資料,僅供競買人在拍賣前對欲競投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進行了解。 競買人應在本公司公告的時間、地點索取拍賣目(圖)錄,並看貨看樣或進行實地考察,仔細審視拍賣標的之品質和現狀。 競買人自行決定競買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介紹和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之品質狀況的任何擔保。 第五條:競買人出價須以號牌顯示(相關競叫階梯於拍賣會前公布);如投買成功,須當場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交憑證,憑此於拍賣會結束時另行簽署「成交確認合同書」,並付款提貨。買受人不得拒簽成交憑證,如應價後反悔的,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返還。 競買人一般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參加競投。如不能出席,可預先辦理相關登記和繳付保證金手續,並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 第六條:拍賣標的一經成交,買受人須當場付款或預付相當於落槌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履約保證金可抵減應付貨款),並應自拍賣日起七天內一次性付清餘款後取得拍賣標的和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凡競得不動產的,須繳付落槌價百分之二十(20%)的定金,並應在七天內再向本公司繳付落槌價百分之六十(60%)的貨款,餘下百分之二十(20%)的貨款待不動產過戶手續辦妥後七天內一次結清。 若買受人繳付定金的方式為匯票或支票的,需繳付現金人民幣壹萬元作為票據兌付之押金。 逾期不繳付上述貨款的,自第八天起,本公司每日按所欠貨款的千分之三計收滯納金,並有權視為買受人違約,該物品可再行拍賣,所繳付定金不予退還。 競買人與本公司對付款方式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付款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競買人在拍賣會投買成功,須同時支付本公司拍賣酬金及其他應計費用,傭金率以拍賣當期公布之比例計收。拍賣標的以人民幣示價,如買受人用外幣支付,則以國家外匯管理局當日公布之兌換率換算。 第八條:買受人以匯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須在全部款項進入本公司帳戶後方可提貨。 自成交當日起計,動產的買受人須在十天內提清全部貨物。否則,貨物的風險、責任概由買受人承擔。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清貨物的,經本公司同意可代為保管,但本公司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價的千分之五計收代保管費。 買受人須對貨品當場清點驗收。提貨後才提出異議的,本公司不再受理。 第九條:凡需運出本省的緝私罰沒物品,買受人可憑本公司專用發票到指定機構辦理貨品出省手續。 第十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有權提高競投價、拒絕任何競投價,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維護委託人、競買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