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與個人借貸並辦了房產抵押登記,借款人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會造成抵押
如果主債務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貸合同應認定為有效,除非擔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擔保合同應認定有效,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原因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量變到質變,而單個借款行為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行為事實,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
2)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可能確實基於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同時,向不特定多數人舉債的行為最終構成犯罪並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並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兩者之間的行為極有可能呈現為一種正當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貸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貨幣資產,借款人自願借入貨幣,雙方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實性和可能性。從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債權人當初的真實意思明確為借款,並有借條為書面憑證,單個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
4)如果該先發生行為因債務人之後與他人發生其他行為而被認定為非法行為,導致所有的相關民事行為都被認定為無效,使他們失去通過民事訴訟救濟途徑維護合法利益的手段,那麼對每一個與此案相關的善意債權人都是顯失公平的。
5)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本身不存在瑕疵,民間借貸中的擔保合同也屬有效。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於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在現實生活中,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進行民間借貸時,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保證擔保。
6)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後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主合同無效前提下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7)盡管《擔保法》同時規定了「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很難就擔保人存在過錯進行舉證。因此,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事實上會使大量擔保人免予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旨在降低貸款風險的努力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
2.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詐騙來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銀行還有沒有抵押優先權
當然有優先權了,銀行是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抵押手續,並不知道房子是非法所得。
3. 民間房產抵押被法院強制執行中出現原房子所有人涉嫌詐騙法院暫停執行怎麼辦
這種情況只能等法院查清後再執行了
4. 有犯罪記錄能把房產證拿去銀行貸款嗎
可以。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准備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3.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5.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6.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7.評估報告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1.提交材料
2.簽署銀行文件
3.房屋評估
4.銀行審核通過
5.銀行放貸
6.抵押登記
7.按月還貸
5. 有犯罪記錄的人可不可以辦按揭房子
單位如果不去你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詢你的信息的話是不會知道的 一般單位也不會這么做的
銀行給你審批貸款時會向你單位核實一下你的身份收入等情況
應該沒問題的 不用擔心
話說回來 擔心有用嗎 事實已經是這樣了
所以放寬心 做好該做的事就行了
補充:既然不在原城市了 那外界了解你情況的幾率就更少了
6. 有銀行貸款抵壓的房產如果是犯罪所得公安機關有權沒收嗎
如果有銀行貸款抵押的房產,那麼當然是有權利沒收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沒有賠償對方的情況下,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7. 犯罪嫌疑人將犯罪所得抵押第三人,第三人在未經同意變賣如何處理
答復:一、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否? 個人認為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因為按照《物權內法》第191條的規定,「抵押容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該規定非效力規范,所以是沒有否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效力。 二、抵押權還可以行使否? 抵押權人可以繼續行使抵押權。此時可以採取的措施是向買賣房屋的雙方要求提前償還債務或者提存房款。如果都行不通的話,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買賣無效,從而保護自己的抵押權。 希望能和你多交流該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