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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擔保人提供房產證

發布時間: 2021-11-04 01:42:23

A. 會計入職還需要提供房產證復印件做擔保嗎

《勞動合同法》第來九條明確規定,用源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很明確,勞動合同法明令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包括財務人員)提供擔保

B. 工作單位要房產證復印件應該么

工作單位不應該要房產證復印件。

一、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令禁止公司要求員工在入職時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房產證復印件。

二、如果你真的非常在乎這份工作,而且這個公司是很正規且規模比較大的公司,那將文件交給公司也是可以的,但自己要小心一點。現在很多公司,尤其是房產公司用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假房產按揭,出問題後很復雜。

三、提交時應當在復印件上寫明「本復印件僅作在某某公司辦理入職手續時使用」或者作其他類似標注,而且做到你做了標注後他們很難在復印的時候通過一些方式將這些標注遮蓋掉,比如將標注寫在身份證復印件的中央。這樣能減少一些風險,而且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2)入職擔保人提供房產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C. 公司要求簽擔保書,並需提供房產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這合理嗎

我感覺不合理,公司的擔保書為什麼要用個人的房產證?這明顯是個坑,大不了辭職不幹,如果簽了,那麼個人的房產也抵出去了,以後誰能保障個人財產不受損失,所以不要簽。

D. 應聘出納需要擔保人嗎還要求擔保人提供房產證、身份證跟戶口本正常嗎

這樣 的行為法律沒有辦法約束
用人單位為防止陌生人員從事財務工作出現一些不好的事情,提出了一些條件,
勞動者可以因這條件決定不應聘
這個完全看雙方自願

E. 入職員工需要房產證作為擔保,是否合法

還真是從來沒有聽過有這么一個規定,房產證只可以在銀行在抵押貸款,你們公司是不是效益不行,想拿員工的房產證做抵押貸款啊 ,還是怕你們入職後培養好了,怕你們跳槽啊,你可以問問你們以前的老員工是不是也是這樣的。

F. 出納入職新公司,要求提供住房擔保,請問什麼是住房擔保

意思就是拿你們家的房子做抵押。

如果出現出納捲款走人的情況的,這個房子就用於歸還這個出納捲走的款項。

就是這個意思,

這個是需要房產證的。

G. 進公司要擔保,而且要擔保人房產證復印件,這樣的規定合理嗎擔保人又有什麼風險

什麼鳥公司,這是絕對的不合法的,但你覺得這份工作好,就放心的簽,認真的工作。真到了出問題時再說。由於公司的行為不合法,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就是說,這條到時是沒有效力的。

H. 應聘要提供房產證抵押或公務員擔保合法嗎

一般來說,應聘還要附帶抵押是沒有道理的。
不過你應聘的是財務管理部門專,企業為屬了自身安全著想,這樣的做法也是合理的,你也不會開個店讓個陌生人給你做收銀員吧?

只要簽定一個完善的抵押擔保合同, 這樣的做法可以理解

I. 擔保為何要出示房產證

不是這樣理解的,擔保人是,如果您朋友到時間歸還貸款,而惡意不歸還或者實在因為無能力歸還(如出了車禍,自己負責的),那銀行就要你這個擔保人承擔擔保人的責任了。
他自己的房產證是不好替自己做抵押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