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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糧證 2021-11-11 13:12:04

北京地皮拍賣

發布時間: 2021-11-03 05:54:43

㈠ 怎麼參加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拍賣

不一樣,土地交易中心是國土資源局的下屬單位 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土地交易

㈡ 抵押給銀行的部分地皮,拍賣了全部的地皮 怎麼辦

如果三百間房做抵押給銀行貸款的 應該是法院不好把500間都給拍賣的,除非資不抵債,法院才好拍賣,銀行也只好就還貸的具體額度進行追償,多出部分款項還歸你朋友所有

㈢ 銀行可以把地皮或房子拍賣嗎.

1、子女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父母的債務有償還義務。
2、銀行的欠款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取決於這幾年銀行是否主張過權利,如果銀行每兩年主張一次權利,就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抵押也繼續有效,銀行可以申請拍賣土地使用權。

㈣ 法院拍賣土地需要多長時間

通過強制拍賣外置查封財產亦是執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律規定,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就查封或扣押財產達成抵債協議,應及時通過評估、拍賣的程序外置被申請的財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法院強制拍賣的實施過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進行協商,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委託拍賣合同必須是書面的,應當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㈤ 每畝地皮拍賣價格達到300萬,以為著房價每平米大概是多少

樓面價大概為3500元/M2 加上成本(建築成本+資金流成本+時間成本 等等)
開盤要賣8000以上~~~~~~

㈥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信息。掛牌前,出讓方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及手續

您好!
關於公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及固定資產投資程序的改革,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已發生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有關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范、齊全、真實、有效,復印>統一用A4紙復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復印,也可縮印,復印文件應清晰,註明「與原件相符」 ,並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復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⑷有關規劃方面的文件: ①規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二、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劃用途建>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證明; ⑹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竣工核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應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項目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文件; ⑸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⑹根據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劃及工程建設文件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數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文件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託,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文件後,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後,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後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後的下一周內召開),並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周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後,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制定並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餘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置等。 ④擬訂招標文件。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招標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文件。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並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文件移交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文件。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拍賣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拍賣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並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文件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文件。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掛牌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掛牌公告,並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啟始之日將地塊信息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文件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於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於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四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後,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為土地租賃價格。 四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五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六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望採納,謝謝

㈦ 法院拍賣土地都有什麼程序

拍賣要先經過評估,評估報告出來後,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然後將執行標的委託拍賣公司按照評估價格予以拍賣。拍賣公司要發拍賣公告,拍賣,拍賣成交後收取拍賣價款,最後法院把錢劃給申請執行人。如果拍賣流拍,法院會再次委託拍賣,一共可以三次拍賣,後兩次拍賣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低價的基礎上下浮拍賣低價,最多20%。如果拍賣流拍,你一定要請求法院降價20%拍賣,這樣更容易拍賣成交。如果三次拍賣流拍,就不再拍賣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後一次拍賣低價以物抵債。整個拍賣,順利,半年,不順利1年半的樣子。

㈧ 北京市關於土地建築物拍賣的流程

拍賣程序
拍賣程序是指拍賣操作的整體過程,主要可分為四個階段,依次為拍賣委託、公告、拍賣、拍賣標的物的交付。

一、拍賣的委託階段

委託拍賣階段需確定委託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證明、及證明委託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如果委託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

委託階段需確定委託人的權利。拍賣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能夠證明委託人對即將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力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證明材料。

拍賣人必須了解委託人委託的拍賣標的物的性質。委託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包括拍賣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新舊程度及存放地點。由於拍賣標的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對於不同標的物,拍賣人應爭取獲得盡可能詳細的資料。經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傭金收取的比例及拍賣方式等。然後簽訂《委託拍賣協議書》,也可稱為委託拍賣合同(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住所(存放地)、狀況;

(三)拍賣標的物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費用收取條款;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價款的結算期限、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賣的方式及有關再拍賣的條款;

(七)拍賣程序的中止和終止的條件;

(八)拍賣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九)簽約時間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約定的條款;

二、拍賣的公告與展示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的宣傳、與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公告即為拍賣人將拍賣的大概情況告知於社會公眾,告知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必須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告知的常用方式為在媒介上刊登廣告等,公告本身並不是合同意義上的要約,而只是邀請談判(實為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拍賣公告一般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委託人(除委託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賣的性質;

(三)拍賣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品質;

(四)拍賣標的物展示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咨詢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的時間、地點;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競買人的資格和條件及拍賣保證金的金額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應告知競買人的事項。

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告知雖說必須滿7日,但為了使拍賣標的物有更多買主,公告、展示的時間可以更長一些,也就是購買標的物的競買人越多越好,對拍賣標的物的情況了解得越詳細越好。一般的講,拍賣人並不承擔對拍賣標的物的擔保責任,尤其是公物拍賣。但拍賣人應當告知競買人標的物的瑕疵,這對於體現拍賣的公正及拍賣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賣物的展示期間,拍賣人必須提供拍賣標的物的詳細資料,如《拍賣須知》、《拍賣特別規定》、《拍品目錄》,這些拍賣資料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二)拍賣標的物價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傭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四)拍賣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賣標的物的轉讓應交的稅費;

(六)其他應告知的事項。

由於拍賣標的物的范圍相當廣泛,因此在制定《特別規定》和編制《拍品目錄》中對於一些須經權屬變更登記的費用都應盡可能的詳細說明。

三、拍賣的操作過程

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的過程後,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願,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而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後,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拍賣會參與競買,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後,在眾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

(一)競買登記是競買人表明身份,提供證件並表示競買意願的行為。拍賣人有權審核競買人的資格,並且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競買意願,競買登記一般應包括:

1、競買人的名稱、住所、證件號碼;

2、競買人簡要情況(如經營范圍等);

3、聯系人、地址、電話;

4、對哪類標的物有興趣;

5、保證金交付情況;

6、開戶銀行、財產或資信情況等;

7、提供證件正本或復印件(存檔)。

一些拍品應限定競買人是否具有經營資質,如煙草、酒類等,因此競買人證明材料上的經營范圍顯得十分重要。

(二)拍賣人向競買人收取一定數量的競買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拍賣的成功,防止競買人不負責任的出價,維護委託人的利益。競買人必須按照拍賣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拍賣保證金,逾期或未付足額保證金的競買人都將被視為放棄競買。拍賣結束後,買受人的保證金可轉做部分價款,未成交的競買人的保證金則如數退還給競買人。只有一種情況保證金才能轉作違約金,即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而不願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的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三)拍賣時拍賣人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會,具體步驟包括:登記接待、拍賣主持、拍賣師主拍、簽單、財務結算等。

(四)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確認書」是買受人與拍賣人之間約定的再確認。「確認書」也是確定拍賣人和買受人權利、義務的一種買賣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書」內容包括:

1、買受人的號牌編號;

2、買受標的的編號、名稱、數量、成交價格;

3、成交手續費比例、金額及全部應付價款數額;

4、拍賣人和買受人的簽名。「確認書」必須經拍賣人和買受人簽署後方能生效。

四、拍賣的結算和標的物的交付

這一階段為拍賣的結算階段。拍賣的結算階段應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他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物的轉移,委託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資料的整理歸檔。

(一)買受人在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的價款和拍賣手續費後,拍賣人才可將拍賣的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亦提供票據給買受人;依標的物的情況不同拍賣人還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某些權屬變更的手續,為買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二)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後,應及時與委託人進行結算,在扣除了委託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委託人。一般與委託人結算,使用結算憑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合同、合同編號及日期;

2、成交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成交價格;

3、成交標的物在拍賣操作過程中支出的費用;

4、拍賣傭金;

5、拍賣人必須給付的價款。

對於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於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三)拍賣的結算除了買受人和委託人的結算外,拍賣人自身的結算(核算),也是極為重要的,拍賣人對於本次拍賣活動支出的費用,包括支出的稅金,收入的手續費、傭金等,都應做好核算。

(四)總結每次拍賣的經驗,整理拍賣筆錄,按規定保存委託拍賣合同、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特別規定、拍品目錄、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等拍賣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同時將競買人的資料存檔,積累可成為今後拍賣活動的客戶來源。

這個也請參照:

委託拍賣流程
一、 委託拍賣物品申請
二、 正式簽定委託合同
三、 刊登拍賣公告
四、 展示拍賣標的
五、 拍賣會
六、 傭金的支付與收取
七、 成交的售後服務
拍賣工作程序 2005-10-2
拍賣工作程序

為了規范企業行為,依法經營、規范運作,拍賣活動必須做到主體、程序、拍賣會三個合法,即拍賣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程序必須符合《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會必須由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

開展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做好中介服務,重合同(承諾)、守信用,維護拍賣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特製定本拍賣工作程序:

• 接受拍賣委託

• 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本公司要求提供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 本公司有權對委託人提供的證明等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本公司既可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 本公司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應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 拍賣公告與展示

• 本公司接受委託後,於拍賣日七日前在報紙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主要載明下列事項:

• 拍賣時間、地點;

• 拍賣標的;

• 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地點;

• 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 本公司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展示時間一般不少於兩日。

• 拍賣的實施

• 拍賣師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 拍賣師現場宣布拍賣標的有無保留價。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有權停止該拍賣標的的拍賣。

•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本公司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 本公司進行拍賣時,現場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由買受人簽名。

•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 傭金收取

• 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可以向委託人和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 5% 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本公司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做約定的,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 拍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拍賣成交的,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 5% 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可向上述委託機關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 拍賣標的結算、移交

•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場付清買受標的價款,如數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買受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付款提貨。買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後,本公司在價款到帳起三個工作日內,扣除應扣費用,以人民幣形式將拍賣收益支付委託人。

• 拍賣成交價款結清後,按照約定由本公司向買受人移交、轉讓拍賣標的的,本公司負責辦理移交轉讓給買受人。

• 建立健全檔案管理

• 建立健全拍賣檔案管理,每次拍賣活動所形成的資料,包括委託拍賣合同及標的權證材料,拍賣公告,競投人材料及競投登記單,拍賣會須知,拍賣會記錄,拍賣成交確認書,已經公證的公證書,拍賣當事人的其他協議等資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冊,編號建檔保管。

• 積極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及時為拍賣活動提供服務。

• 本公司對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資料建檔保管,自委託合同終止日起,保管期限不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