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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司法拍賣

發布時間: 2021-11-03 02:38:44

⑴ 價值2億多土地僅拍出5千多萬元,到底是怎麼回事

價值2億多土地僅拍出5千多萬元,這其中的故事要從湖北某房地產公司談起,由於該公司涉及相關的合同糾紛,因而致使該公司抵押的一塊土地被執行拍賣隨即,相關法院委託評測機構對其土地使用權價值進行了評估,最終評估的價格為5778.58萬元,對於這樣的評估,該公司並不接受,因為該公司認為,評估機構並沒有真正、全面的對其價值進行評估,換句話說,也就是這塊土地的實際使用價值是要比5000多萬高,於是提出了執行異議,但法院並沒有給予審查以及復核。

可以看出,該案件的發生並不是某單方面力量所致,而且也不可能是單方面力量能夠致使的,其中的因素有著許多。

⑵ 我房子在湖北工程學院內,法院已判定拍賣,學校要求只能在校內職工拍買。只符合拍賣法規嗎

按照法律,拍賣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人,都可以參加競拍。你的房子特殊性,在於房子在學校院內,學校對住的人有要求也是合理的,所以也就是符合規范的。

⑶ 武漢法拍房源在哪裡查

可以在人民法院資產訴訟網進行查看。打開該網站以後點擊拍賣項目進入,選擇湖北省武漢市以及房產以後即可看到其公布的司法系統拍賣信息。具體的查看方法如下:

1、在電腦的網路上輸入人民法院資產網,找到其官方網站以後點擊進入。

⑷ 劉漢被判了,那是不是意味著漢龍集團國家接手了

不是的,劉漢或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45戶企業相關股權被依法打包處置,並進行公開拍賣。

繼劉漢的系列豪車被拍賣處置後,劉漢或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45戶企業相關股權將被打包處置。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告,於2017年2月28日在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司法拍賣網路平台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

漢龍資產包內含有漢龍集團本部資產和44家出資企業及負債(長期股權投資和貨幣資金除外)。按照法院拍賣公告顯示,資產包審計後總資產約181.78億元,總負債約214.4億元,凈資產約-32.62億元;評估價值為2.56 億元。資產包中涉及22家金融機構債權90.69億元。

(4)湖北司法拍賣擴展閱讀:

相關接手企業:

2017年2月,漢龍集團等45戶企業被法院拍賣,匯總評估值為2.56億元,起拍價2.56億元。其後,科發集團接手這筆資產,收購價25559.8萬元。

四川發展與綿陽科技城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發集團」)根據法院裁定承接漢龍資產包後,再將漢龍集團等44戶企業組成的資產包劃轉、過戶至科發集團與本公司(由三新公司代管)合作成立的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國科公司」)。

由國科公司對漢龍資產包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管理、運營和處置。股東雙方按相應股權比例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至2018年末,44戶企業組成的資產包,已經全部轉至國科公司。

⑸ 求助:民事案件。 民事借貸案件,法院判決已判決執行,執行法院在福建,執行物在湖北襄陽。

拍賣機構一般設在抄中院,也就是襄陽法院。不過立案還是在基層法院,拍賣一般先聯系基層法院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大廳一般也就是立案庭管理,可以聯系下立案庭(也有的在執行局,情況不一,反正你聯系了立案庭,不是他們的業務,他們會跟你講是那個部門的),根據他們的要求准備材料。
還有一個搞不懂,既然樊城區不受理,為什麼還要和樊城區聯系拍賣?原審法院是哪個?

⑹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

《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託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託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路平台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託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台發布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委託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6)湖北司法拍賣擴展閱讀:

《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工作管理規定》起草的原則

在制定《規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注重推動原有規定落實。原來有規定且規定得很明確,則仍遵照原有規定,我們從推動落實的角度進一步強調。如統一司法委託評估拍賣的管理機構、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等。

二是符合社會管理創新要求。由於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原來沒有規定的,我們作了新的規定。如統一委託評估、拍賣場所和平台,利用電子手段實現網路競價公開化,實現充分競價。

三是注重以公開促進公正。如通過統一信息平台使拍賣標的信息披露最大化,法院不再組織建立拍賣機構名冊。

四是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到重慶、上海、湖北、廣西、雲南等地實地調研,召開了15次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圍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先後兩次到商務部、國資委等部門交換意見,並向有關單位發了14份徵求意見函。

⑺ 價值2億多土地僅被拍賣5000多萬元,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樣

湖北某房地產公司抵押的一塊土地價值2億多,卻僅被拍賣出5000多萬元。據悉,因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糾紛,這家房地產公司一塊價值2億多元的土地被抵押。抵押過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一家評估機構,對這塊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讓人意外的是,這家評估機構給出的評估價格僅為5778.57萬元。和土地的實際價值相差甚遠,房地產公司對這個評估金額當然有異議,於是房地產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不過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對於房地產公司提出的執行異議,法院並未進行審查和復核。於是,在接下來的土地公開拍賣中,這塊價值2億多元的土地僅僅以5798.57萬元,被競買成功。

加強對法院民事執行的監督

這件案子最終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結果,離不開檢察機關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能。作為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法院民事執行的監督。檢察機關和法院一起履行好相關職責,讓民事案件不在變得“執行亂”,讓案件雙方當事人能夠都得到滿意的處理結果。

⑻ 司法拍賣的房產如何選擇正規的法拍公司

您好,目前市面的法拍公司的非常多的,會讓人眼花繚亂,有的收錦專旗,有的被投訴,但是真正的屬服務只有顧客能夠體會到,另外就是公司實力,很多法拍公司說自己有這樣那樣的實力,但實際遇到問題了解決不了。建議您用心體會,每一次服務

⑼ 為何價值2億多土地僅拍出5千多萬元

湖北一房地產公司拍賣一個土地的時候拍出5700多萬,你覺得這個價格已經不低了,實際上這個土地的價格不對,因為按照當地的這個繳納稅款,當地的相關部門土地評估的時候,這個土地的價值是2億,但拍賣的時候就拍賣了不到6,000萬,5000多萬而已。

土地的價值評估這是需要一個官方機構去評估的,但是根據當地的中級法院公布的這個價格5000多萬明顯不對,到底哪兒不對我們不是業內人士我們當然不知道了,所以就是看官方最後調查結果了,因為官方的說如果發現有舞弊之類的串通之類的行為,將會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嚴厲的懲處,因為這些事情影響力已經挺大的了,這裡面差了一個多億的價格,這可不是個小數目。

⑽ 財產執行案件中,當事人已經申請復議議中,法院能不能拍賣查封的資產

沒有什麼抗辯的。在司法實踐中,首封法院與具有優先權法院不一致的情況普遍存在,一般做法,由首封法院處置,所得款項優先償還具有優先權的債務,餘款償還首封法院當事人的債務。首封法院怠於處置的,優先權法院可以申請移送。附最高院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法釋〔201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已於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解決法院首封處分權與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債權沖突問題的請示》(閩高法〔2015〕2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