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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擔保人的訴訟時效

發布時間: 2021-11-01 21:23:20

① 民法典中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訴訟時效多久

「首先,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__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② 何時起訴擔保人擔保責任期與擔保的訴訟時效各是如何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你可認真對待閱讀上述法律規定,便可!

③ 擔保訴訟時效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①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由於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②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
①正常情況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04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於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於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②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
【舉例】沿用上例,如果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要求保證人C承擔保證責任,那麼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2004年2月1日起計算的2年。

④ 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押擔保人是否應承擔抵押責任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我認為,既然又重新確認了,即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則抵押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承擔責任。

⑤ 追究擔保人責任訴訟時效

老師作為擔保人,在法律上的確有還款的義務,所以解決的方法就是不要做擔保人.要面子有什麼用.
對於那些老師,還要看他們是做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擔保,承擔不同的責任

⑥ 急急!!!關於擔保人有效訴訟時效為幾年

你好:

在沒有約定情況下,銀行的擔保一般是到期後2年內

⑦ 擔保人訴訟時效

判決生效後就不存在時效問題,永遠有效如果你不還錢,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現在法院沒有通知你還錢,是因為對方還沒有申請強制執行。但這段時間利息一直在計算,而且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所以越早還越好

⑧ 第三方抵押擔保貸款擔保訴訟時效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