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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產抵押法院能抓人嗎

發布時間: 2021-10-31 23:22:44

❶ 法院能強制執行已被抵押的房產嗎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回經設定抵答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❷ 已抵押房產法院能否執行

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2)有房產抵押法院能抓人嗎擴展閱讀

抵押特徵: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並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❸ 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如果法復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制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❹ 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無力償還但有房產可以抵押,法院還有權利拘留人嗎

法院有可能執行該套房產。
拘留與否是如果你不能讓法院相信只有這一套房產,而是還可能有其他房產。
而且拘留的前提就是假設你有償還能力,除非幾次拘留,仍然還不能償還,法院才能確認你確實無償還能力了

❺ 欠債人房產抵押了,還可以給法院處理嘛

分為兩種情況:

1、法院可以視情況執行,直接拍賣房產,但將優先償還抵押債權。

2、債權人提債務人還款,拿到抵押權,然後在一起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5)有房產抵押法院能抓人嗎擴展閱讀:

法院通常採用的處理方法: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征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❻ 請問抵押了的房產,法院可以對其查封嗎

第一、法院可以查封。
第二、如果你的房產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法院的查封只能是輪後查封,如果你的房產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法院的查封就是第一位查封的。

❼ 辦理抵押登記房產 法院能查封嗎

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法院也能查封,並拍賣。
如果法院拍賣該房產,抵回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拍賣款的權答利。
通俗的說,就是賣房的錢,可以先給辦理抵押貸款的銀行或者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❽ 房屋抵押給個人,法院有權查封嗎

房屋抵押給個人,如果登記了,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沒有登記,抵押是無效的。
無論是否抵押登記,法院都可以查封。
如果對該房屋進行拍賣,接受抵押的並且已經登記的個人有權申請對拍賣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❾ 被執行人禁有一套房產做了抵押,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1. 可以強制執行。

  2. 法院強制執行的范圍是: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