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房地產企業預收賬款,是否需要預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呢
需要的。
1、營業稅有關對預收款征稅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和稅金嗎求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十二條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准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
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所以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
(2)房產銷售預收款預交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准。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③ 房地產企業預交預收款所得稅如何會計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二.所得稅毛利率,
經濟適用房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
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三.房地產企業在取的房屋預售證,收取房屋預收帳款後
(季度預交)應交企業所得稅=預收房款收入額*15%(毛利率)*25%;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XX業主;
2.同時按預收賬款交納營業稅費做: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等;
貸:銀行存款
3.預交所得稅費用做: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④ 房地產企業銷售已完工產品取得的預收款所得稅怎麼處理
1: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2:取得的預收款預征的企業所得稅作為已交稅款參與計算。
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D1]》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採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採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採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採取委託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這個規定,既然完工產品簽訂就屬於《房地產銷售合同》,會計上通常認為應該在交房時才確認收入,但按本文規定在稅法上是根據合同來的,根據第二條如果是在合同前繳納的按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而成本上,既然已經竣工就是可以核算實際成本的,按理說是要確認相應比例的主營業務成本的,但鑒於會計上不這么計算,為了稅法單獨進行這類調整太過復雜,而且預交利潤率本身就只是個暫時性差異,所以我個人認為其實可以還是採用與未完工產品收入一樣的處理方式來做。
⑤ 房地產!預收款!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企業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全年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的計算徵收的一種稅,其所遵循的原則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如果納稅人前三季度一直虧損,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並沒有實現盈利或者通過納稅調整後計稅所得額等於或者小於零,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納稅人應依然要根據財務指標及稅收方面的相關要求,據實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附表,並加蓋印章以示負責,從而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納稅申報。
⑥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具體怎麼計算
預售收入10000元按當地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然後減去預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土增稅700元,當期期間費用500元後的金額乘以所得稅稅率25%為當季應預繳的所得稅。
(6)房產銷售預收款預交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為了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⑦ 我們公司是房地產企業,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怎麼根據預收賬款乘以2.5%的稅率預繳啊
專管員核定的10個點,
10%*25%=2.5%
⑧ 房地產企業什麼時候開始採取預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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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1、房地產企業已達到國稅發〔2009〕31號文的收入結轉條件後,未簽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項(例如定金等),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未達到收入結轉條件的定金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全額抵減完工年度當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專家回復:1、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六條明確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應該以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為前提。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業主簽訂了《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了業主的款項(如定金、預付款等),均應該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反之,房地產公司沒有與購房者簽訂相關合同,所收取的款項(如:訂金、誠意金、vip會員費等),是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2、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時作為預繳稅款處理,可以全額抵減匯算的所得稅。
專家分析:「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傢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傢具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傢具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傢具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