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可以說一下房產證沒下來能抵押嗎
房產證沒下來不可以抵押。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B. 房產證只有一人的名字,抵押有效嗎
一般要認定買賣有效。因為即使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因為不動產權屬以登記為准內,既然房產證只登容記你老公的名字,對於抵押權人或買受人,沒有更多的義務審查房屋是否有其它共有權人。不過,現在買賣房屋過戶登記,房屋管理部門一般會要求出示婚姻證明,如果是已婚,則要求配偶到場簽字。我不清楚你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是否這樣的做法,是則沒有問題。不是的話,你可以嘗試登報公告宣布房屋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或到房屋管理部門說明。
C. 房產證可在夫妻雙方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嗎
1、房產證可在夫妻雙方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嗎:不可能。房產證上有共有人名字的,如果進行抵押或其他原因的處置,必須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才有效,即使是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的,在另一方不知情、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抵押或其他處置的,配偶的另一方也可以請求確認處置無效,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2、你所說的房產證密碼保護:建議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管局去咨詢,目前很少能辦理這項業務。
3、樓上回答有誤:夫妻共有房產,在配偶一方去世後,不是「自動由另一方繼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應先分出一半給在世的一方,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遺產,而且這一半成為遺產的房產也應由在世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共同繼承,而不是你所說的「自動由另一方繼承、也無需子女同意」。
D. 房產證副本能做抵押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E. 用房產證可以抵押嗎
你說你付了首付,是不是你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如果已經抵押給銀行,現在有的銀行怕風險太大,不做二次抵押的。如果你想換一個抵押銀行,那麼可以通過轉按揭來完成,具體你可以咨詢銀行,或者擔保公司。不過,現在有的銀行也不做轉按揭,怕風險太大。
F. 房產證能抵押嗎
概念性錯誤:能被抵押的不是房產證而是房屋產權。房產證丟了可以補發,房屋產權丟了就沒了。
不懂事理的人,往往會借給人家錢就拿著人家房產證,以為有房產證押著就沒事。出了事才知道,這沒用,政府根本不認可。
G. 大房產證能抵押部分房產嗎
大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開發商一般將其稱為「大產權證」。
大產權證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之後,權屬登記部門還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審核該項目是否是按照規劃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交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的開發商的「大產權證」。
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對房屋的行使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
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不同,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買了房子後能否順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後,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屆時,開發商與買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外銷房)或各區縣的房地產交易部門(內銷房),繳納相應的契稅、手續費等,取得賣契後,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買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辦理時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房產賣契、房屋銷售契約、有效的身份證明等,如果是委託辦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現在,開發商銷售現房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了,而判定是否現房的依據就是要看開發商是否擁有所售房屋的「大產權證」。
法律概念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與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種類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