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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合同無效

發布時間: 2021-10-30 01:35:06

⑴ 跟沒有拍賣資質的公司簽訂拍賣合同有效嗎

根據《拍賣法》第十條規定:「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而不具備拍賣人的資格,其不能組織拍賣,所以其簽訂的拍賣合同無效。

⑵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2、侵犯優先購買權3、因欺詐轉讓房屋4、商品房預售違法5、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
(5)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⑶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將進行拍賣後返還房款,雙方當事人能進行拍賣所得嗎

通常合同無效,房屋歸所有人所有,預付欠款退還給購房人。經此而已,為什麼要拍賣?不是很理解。

⑷ 法院拍賣公告合同,買受人認可了帶合同拍賣,成交後法院裁定合同無效,法院這么做合法嗎

什麼叫拍賣公告合同 什麼是帶合同拍賣

⑸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⑹ 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子法院判合同無效可以拍賣嗎

預售許可證的作用是證明已經許可了銷售。
沒有預售許可證,會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
拍賣的形式,本質仍然是銷售。沒有預售許可證,怎麼能夠銷售呢?即使銷售了,不也還是合同無效嗎?

⑺ 只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沒判決返還房屋和房款,能拍賣房屋嗎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此時合同尚未履行,房屋所有權仍歸賣方,屬於賣方的財產,法院無須判決返還房產。如果此時合同已經履行,房屋所有權或佔有權轉移至買方,法院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對合同已履行部分(包括房屋、房款)作出處理。
至於房屋能否拍賣,這要試拍賣的事由而定。例如,房屋有貸款逾期未還,銀行可依據貸款協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拍賣所得的房款償還欠付銀行的款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⑻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現實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頒布實施)的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理分析: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
法律規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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