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房子為一方婚前所購,婚後與另一方書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進行產權登機,是否具有所有權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4.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5.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6.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❷ 我們結婚前買了房子 但是沒有過戶 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沒公證,但是已經拿到房產證或者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
沒有必要去作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因為現在的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准。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❸ 房子是婚前買的,沒有過戶,現在我們結婚了需要過戶在我們名下,他一個人去簽字了還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算,婚前的就是婚前的,購房日期已經是婚前的,改成你老公的姓名,房子還是婚前的買的,這套房子所有的變動在房管局都有記錄可查,都能證明和婚後無關。
如果你們婚後購買的房產,不論寫1個人還是2人姓名,都是共同財產,如果以後分割默認一人一半
❹ 婚前房產婚後約定為共有
1、任何情況下你都有權要求離婚,這是你的訴訟權利(當然妻子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雙方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已經過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為婚後財產。既然是婚後財產,則分割時應按共同共有的原則分割。至於房產證上是否有你的名字,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3、如果你能證明妻子有出軌行為,則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妻子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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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❺ 婚前辦理了財產約定書(關於房產贈送,但沒有辦理過戶)離婚是怎麼處理這約定的房
1、只要是贈與行為,除法律規定外,只有在實際交付了贈與物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房屋來說就只有辦理了過戶登記才發生贈與的效力。
2、此外,還要考慮你們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婚姻法等規定。
3、建議立即去辦理過戶登記。
一方贈與,一方要有接受贈與,作為房產要求過戶。應該明確你什麼時候可以接受贈與。
約定他將房子無償贈送給我啊
奇怪了,公證處的人說婚前約定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啊,我都糊塗了!
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那這個婚前約定其實就只是起到了婚前財產婚後共同擁有的目的了?而不是公證處人員所說的歸我個人所有,對嗎?
首先,根據修正後的婚姻法,你的丈夫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因結婚成為雙方共有財產.另外,由於沒有履行過戶手續,該贈與行為也沒有生效.因此,該房屋應作為您的丈夫的財產,您無權參與分割.
所謂合同公證只能證明該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並不能替代房屋的過戶首續.您和您丈夫婚前的合同雖然成立並有效,有債的效力,但是沒有產生物權法意義上的效力.
非常遺憾.
可是我查看了新的婚姻法,夫妻財產在婚前用書面公證的形式明確約定各自的財產,此財產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雙方共同的、亦可以部分共同的,有明確約定的是可以認定為一方財產的,只是他將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是我的而已,為什麼就不能成為我的個人財產,難道是我的理解錯了?
1、只要是贈與行為,除法律規定外,只有在實際交付了贈與物才發生法律效力,對於房屋來說就只有辦理了過戶登記才發生贈與的效力。2、此外,還要考慮你們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婚姻法等規定。3、建議立即去辦理過戶登記。
❻ 婚前房產,婚後書面協議給對方一半,有效嗎,後悔了。
朋友;你提出來的問題帶表一大部分人的心聲。往往在婚姻存續期間出於雙方的相互信任,表達誠心簽訂了關於一些重要財產的分割協議書,不管是出於什麼動機,只要不是脅迫恐嚇,欺騙性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婚姻法》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認為即使沒有辦理過戶,也應認定有效。
根據這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使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個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們要離婚,此協議中進行過約定的財產,應該按照此協議的約定進行分割。
隨著時間的推移,倆人的感情發生了一些變化,你會感到以前的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缺乏深思熟慮,感到後悔這是很正常的,那麼你可以再重新擬定協議書雙方簽字,不過這是很難做到了。
❼ 房產公證給了別人但是沒有過戶,離婚時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規定規定,如果房屋贈與是在婚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的,無論是否過戶,都是共同財產,但明確贈與一方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簽訂贈與合同後不履行行不行
首先,簽訂贈與合同後,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即不再履行給付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反之,如果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比如向學校捐款,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要積極履行給付義務。
在贈與人不履行時,即為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受贈人可以主張贈與人給付財產,贈與人拖延或是明確表示不給的,受贈人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其次,贈與人出現以下法定情況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1、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不過,贈與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要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後,如果簽訂贈與合同前經濟狀況就不好的,那麼可能不是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贈與人難以維持正常生活
有些人因為企業經營失敗,但是不至於影響維持生計,那麼還是可以接著履行贈與合同。
因此,若是存在以上情況,即使是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可以撤銷,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❽ 婚前婚內都有財產約定,將本人的房產歸對方,現在離婚可以反悔嗎(未辦理過戶)法律依據有哪些
你們之復間的約定行為屬於合同,確制定合同的無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你分析一下你們訂立財產協議的情況看看是否屬於上述情形,如果你們是自願進行了見證行為,那麼就很難認定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