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能強制執行已被抵押的房產嗎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回經設定抵答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貳』 法院強制執行抵押房產
首先,對樓主來目前的情源況表示同情和理解。
第二,法院會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完全取決於審判長的個人素質,因為他手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樂觀一點說:他考慮到您和您父親的現狀無法償還貸款,來強制執行的時候盡量拖延,把拍賣壓後,直到新業主來收房的時候才讓你們搬出去。
第二,最壞的結果,立即強制執行,通過執行警察查封房產,你們要立即搬出去。
第三,一般的執行周期大概有2個月左右,法院和銀行的關系是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所以不可能能讓您在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繼續居住,您要做好隨時搬遷的打算。
第四,法院和銀行不是慈善機構,您如果不還貸款一定會被趕出去,您可以通過當地居委會和慈善機構求助,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真心希望你和父親能度過難關。
『叄』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強制執行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產,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變賣等,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之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已經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執行的。法理上的依據其實很明確,即設定抵押的房屋自設定抵押時起,就已經成為了合法債權的擔保,並且已經可以預見到未來為實現債權而需要變現,盡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經具備了明顯的社會經濟屬性,參與了社會性的交易,而不應該再視為簡單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明確設立抵押的房屋可以執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是要按照特別程序處理。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在該規定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規定了,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的還可以收取租金。根據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只有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肆』 法院能否查封已抵押房產
問:法院是否能查封已經被抵押的房產?請提供法律依據。在法院查封了已經被抵版押的房產期間內,該宗房產權抵押期滿,銀行在不知被查封這一事實情況下進行續貸,被已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房管局再次作了抵押登記,責任誰付?若執行通知書上標明的被查封的房產證是已經被注銷的房產證又如何處理? 答:法院可以查封已經被抵押的房產。依據為最高院有關執行問題若干規定第40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編輯:離地七寸)
『伍』 房屋已抵押貸款,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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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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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已抵押房產法院能否執行
按照先後順序,已經抵押的房產法院是沒有辦法執行的,如果抵押的房產在清算完房貸或者其他借款後,還有剩餘你才可能分到一點。
『柒』 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房產法院可以查封嗎
可以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內(試行)》 第40條規容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綜上,法院對銀行享有抵押權的房產在執行中有權進行查封、扣押,也可以採取拍賣、變賣措施;但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必須首先清償銀行已經設定了抵押的債權,其餘額部分再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捌』 抵押房產可以嗎強制執行
現實當中,抵押房屋可以被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是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玖』 法院執行,已抵押的房產,能執行嗎
如果法復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制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