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是否需要登記或公證才有效
需要登記,但是不需要公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的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規避風險:到公證處做房屋抵押協議、借款協議、委託賣房協議公證,然後雙方到房屋交易大廳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拿著借款協議、賣房委託書、房產證就基本沒問題了。
(1)房產抵押登記後還要公證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之佔有而為債權設定的擔保。商務活動中,抵押擔保交易流通頻繁,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不乏其數。如何制定一份具有防範風險效益的抵押擔保合同顯得尤為重要。
一、明確抵押合同的簽訂事項
1、抵押合同的內容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②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③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
④抵押財產的價值;
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⑥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⑦違約責任;
⑧爭議解決方式;
⑨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⑩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抵押合同的形式
抵押事項可在主債權合同中設立抵押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當債權無法實現現時其才出現。抵押合同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因此,簽訂抵押合同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抵押合同變更
抵押合同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變更合同。抵押合同的變更事項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
2、抵押合同的終止
抵押合同可以約定終止事由,一般終止情況如下:
①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已經履行;
②抵押合同被解除;
③債權人免除債務;
④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⑵ 房屋做抵押需要公證嗎
房產抵押公證看個人需求了。抵押貸款原則上是不需要公證的,一些銀版行和放款機構要求做權的一項公證叫「抵押強制公證」,其大致意思就是說如果倒債務人不覆行債務,銀行或放款機構可以繞開繁瑣的法院拍賣程序,憑公證書強制將房產處置用於歸還貸款,大多數私人借貸或公司借貸都會採取這樣的措施。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以上由廣州立德擔保公司提供,答案僅供參考
⑶ 個人房屋抵押登記是在房管局還是公證處還是都要做登記兩者的關系是什麼
去建委作抵押的可能性不大,建委只支持銀行機構的抵押登記,但是可以做公證,去公證處,公證內容可以是房子歸你支配,(可以過戶,或者賣給別人)。這樣比較好。
到當地房屋登記大廳正常履行房屋抵押登記程序。需要如下資料:1、登記申請書;2、主債權合同;3、抵押合同;4、抵押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明,並到場接受問詢、簽字;5、房屋所有權證;6、房屋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⑷ 房產抵押委託需要公證和雙方都到場嗎
不需要,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30日內,抵押人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須持下列文件: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
(三)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四)以期得權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
(4)房產抵押登記後還要公證嗎擴展閱讀: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可以轉讓。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移或出租。抵押權轉讓或抵押房地產轉移後必須重新簽定抵押合同,並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的,抵押雙方可重新設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產的實際價值,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
⑸ 民間借貸房產抵押需要公證嗎
公證與否,取決於雙方約定,並非法定必需程序。當然,合同辦理公證有以下兩大好處:1、公證機構的介入有助於為當事人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彌補當事人相關法律的不足,審核其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防止無效合同的發生,及時制止欺詐行為。2、公證機構對借款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並對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效力相當於法院的判決書效力。依據《公證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經公證的已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⑹ 房屋抵押為什麼要公證
房屋抵押公來證不屬於強制性源規定,但房屋進行抵押公證是為了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⑺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後還能不能辦理該房產買賣委託公證
按照現在公證處的規定,有抵押登記的房子是辦不了買賣委託公證了
第二節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