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該如何分割
【案情】 2006年底,李某為結婚貸款購置一套商品房,總價30萬元,其中個人首付20萬元,貸款10萬元。李某於婚前取得了房產證。婚後,李某與妻子陳某共同還貸6萬元。現陳某起訴離婚,並認為現該房屋已升值為40萬元,除去李某個人首付20萬元,要求分割婚後房屋增值部分的20萬元的一半,即10萬元。 【爭議】 李某認為,該房產系自己婚前購買,婚後雖然是夫妻共同歸還房屋貸款,但尚未還清房貸,只應分割共同還貸部分的房屋增值。 陳某認為,該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首付20萬元所形成的投資收益,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一方投資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理應分割。 【判決】 經評估,該房產的評估價值確為4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後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可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故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 【評析】 本案首先應明確房屋的物權歸誰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此條,該房產依法歸李某所有。因此,本案應以貨幣形式在夫妻之間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對於陳某的觀點關於房產增值部分系李某投資所得的收益,正確與否。陳某的訴訟請求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是,該解釋規定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並沒有規定,一方在婚前投資,在婚後所得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更重要的是,把個人為結婚而買房的行為定性為投資行為,也是錯誤的。 本案的處理方法及李某的觀點,涉及兩個問題:1.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2.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歸雙方共同所有。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已經廣泛討論過,得到公眾的認可,在此不再贅述。 對於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筆者認為不應歸雙方共同所有,理由如下:1.尚未還貸形成的增值部分是不確定的。不能否認,房屋有降價的可能,當還貸期間房價跌落,還貸人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分割的款項。並且,在房貸還清之前,貸款銀行是房產的抵押權人,若還貸人無力還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房產增值將不復存在。2.離婚後,一方需要繼續還貸,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將不再參與還貸。若此種情況下,雙方均分增值利益,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尚未還清房貸部分所形成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歸繼續還貸的一方所有。 法院對本案判決李某給付陳某4萬元,正是上述兩個問題的解決。基於如下邏輯:雙方共同還貸6萬元,占房產購買價格30萬元的五分之一,現房產升值為40萬元,這五分之一即變成了8萬元,平均分割,即各4萬元。(李昊輝、楊國燕)
2. 抵押房產增值部分再貸款
理論上是可行的,但現實中房產增值部分銀行不會再給辦理貸款的~
3. 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計算是怎樣的
按揭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的計算
1.實務界計算規則
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確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體計算規則。實務界人士針對按揭房屋分割時,共同還貸部分償還的問題,曾提出了計算補償的公式:
共同還貸部分補償額= 婚後共同還貸額 ×現行市場價值
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額)
具體公式如下:
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總額—首付款增值額
當然此公式僅為核心公式,還有尚未還貸部分等因素的影響。間接計算規則的最大好處就是不需要對結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在計算按揭房屋增值部分時,所有提出的公式都不會實現絕對的精準和公正,但是這兩個公式相比較,前者更能公平的對待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實務界對於結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如何確定產生疑問。本文認為,就目前而言,雖然無法獲得按揭房屋在結婚時的准確市場價值,但是可以比較同一時期,同一地區房屋的均價來處理;在物業稅實施將來,必然會對房屋定期評估,增值部分會更加直接清晰的體現出來。
4. 什麼是抵押房屋增值貸款
什麼是抵押房屋增值貸款?
答: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首次被開發。由於長期加速的通貨膨脹,按揭貸款的利率變得很高,而分享增值抵押貸款提供了一種對付高利率的選擇方案。
分享增值抵押貸款
是指借款人可支付較低的利率,並以和貸款人分享房地產的增值為代價,以保證貸款人的實際收益。這種貸款,期限一般在10年以內,到期後對抵押的房地產重新估值,以便分享增值。這種貸款還有一種變通辦法,即由外來的投資者為買房者代墊一部分資金(為買房者買房時提供一筆資金,或分擔每月付款的一部分),墊款由買房者按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到還清抵押貸款本息或將房屋出售時,重做一筆借款來支付投資者的分享部分。
5. 離婚時,房產增值的部分怎麼分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房屋產權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人享有這部分權益。但是在這個條例下面又有個具體的一項補充議案,那就是產權房是兩人共同負擔貸款的話。在離婚時,產權登記人應該給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如果這套房產不存在貸款以及其他抵押和涉及到經濟糾紛的情況下,那麼這套房產的產權人是誰增值部分就歸誰。不過如果這套房產是夫妻二人共同購買,並且是在婚後共同負擔這個產權的貸款的話。那麼不問產權登記人是誰,其實另一方都有權通過協議和訴訟的方式要求。得到該產權房的增值部分當然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考慮眾多因素之後,會給予夫妻雙方一個都能夠接受的判決結果。其實我個人認為,為了避免以後的麻煩,我們完全可以效仿西方夫妻在婚前簽有效的法律協議這一手段。那麼就算真的離婚之後,我們也不用相互扯皮,只要根據婚前協議進行相互對照,離婚的時候該給你多少該給我多少一目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