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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出售未過戶的房產能保全嗎

發布時間: 2021-10-29 01:10:12

1. 房子買了,還沒過戶,但是房子被保全了,怎麼辦

在民法中,房子屬於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不光是要有買賣合同版,而且還要到權房產管理局登記過戶才能發生物權變動。如果沒有登記過戶的話,只有買賣合同,只存在一個買賣合同之債的關系,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原房東手裡的。因此,你現在的情況,只有到法院起訴房東。
1、向採取訴訟保全的法院提交異議書。

2、同時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辦理過戶手續。

3、這個稍微有些麻煩,你對房屋目前享受的,還不是所有權。

2. 我在法院申請了房屋保全,可是在這之前他已經把房屋賣掉,但還沒有過戶,請問法院有權處置房屋嗎

那個買房的人應該通過案外人異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渠道來解決是保護他的買賣法律關系還是保護你債權請求權。如果買房的人沒有付清全款,沒有佔有房屋,則不受保護,房屋應該拍賣後清償你的債權。

3. 有經過公證的房產買賣合同,但未過戶,法院還能查封嗎

1,房屋買賣協抄議公證襲後,房屋仍然可以被查封保全。 2,房屋屬於不動產,其轉讓需要經過所有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僅對買賣協議辦理公證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3,《物權法》規定: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已換房主未過戶的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第一,不動產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是物權變動的要件,並不是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也即是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要成為合同生效要件,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或法規明確規定買賣房屋合同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生效。所以,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應認定其有效,而不能以兩人之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認定其合同無效。
第二,即便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法院也不可強制執行王某實際佔有使用的房產。這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說明:
(1)債權不同於物權,債權一個很重要的特徵是平等性,王某作為買賣房屋合同的債權人與您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是應當受到法律同等保護的,並不能因為誰先起訴或誰先申請強制執行而獲得一種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如果法院為了執行您訴張某的生效判決而強制執行房屋,無疑實際上賦予了您對房屋的優先權,這與債權的平等性是相悖的。
(2)王某基於對房屋的合法佔有權,可以對抗第三人。王某從張某手中購買房屋後,實際合法佔有使用了該房屋已達兩年之久,這種實際合法佔有權可以對抗您的強制執行請求。
(3)從法律的價值是公平、正義和秩序上來考慮,法院不能不顧王某與張某之間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強制執行王某正在佔有使用中的房屋。否則,必將會侵害王某的利益,不僅對王某而言有失公平,也是對穩定的社會秩序的破壞,這種靠損害一個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個合法權益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綜上,如果能查明王某和張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即使該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該房屋。

症結所在
本問題的症結在於咨詢者對已經更換房主但未過戶的房產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您在向法院請求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一定要清楚被告的財產狀況,如果發現被告有轉移財產的舉動,您可以請求法院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一般法院會將其財產扣押、查封。在您勝訴後,法院就可以有效地執行財產,不致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

5. 人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產,法院可以執行嗎

對被執行人已出售給第三人的未過戶房屋能否執行,本案一、二審之所以產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關鍵在於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案款支付、佔有情況、未辦理過戶手續有無過錯等事實的界定上,也即對《查封規定》第17條的理解與適用不同。該條分為前後兩個層次,前一層規定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情形,後一層則明確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條件。對已出售給第三人的未過戶房屋不得查封的條件有四:1.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2.第三人已佔有該不動產;3.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4.第三人對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無過錯。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人民法院則不能對爭議不動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反之,有任意一個以上條件未滿足,則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司法實踐中,此類執行案件涉及標的額大,多數情況下被執行人另無財產可供執行,賣房款也因轉移而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全部價款,合同項下不動產因出售人的其他債務被查封執行,買受人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對買受人也不公平。此外,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串通,以倒簽合同、倒簽收據等方式製造虛假證據和事實,利用《查封規定》第17條規定,將被查封的房屋、土地所有權等不動產轉移藏匿,逃避執行的現象並不鮮見,因而在適用《查封規定》第17條時,要正確理解本規定與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的關系,准確把握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對價款支付、佔有情況、第三人對未辦理產權過戶有無過錯的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認是否形成完成的證據鏈條,預防濫用本規定逃避執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查封規定》第17條與物權法第九條的關系
2004年出台《查封規定》之前,執行中被執行人將房屋、車輛出售並交付第三人,甚至第三人又轉賣給他人,但過戶登記手續卻一直沒有辦理,依然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上述財產能否執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甚至同一法院前後做法也不一致,因而造成執行中的混亂。實際上,爭議的焦點在於對物之登記是否屬所有權移轉的要件。物權法實施前,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雖未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進行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民事活動中基本上是以登記作為認定所有權的標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尚未轉移,但在案件執行中,在第三人無過錯的情況下,如對該類爭議標的不加以區別,一律執行明顯有失公平。《查封規定》17條的合理之處,在於前後兩個部分區分規定,能否執行的主要差別就在於第三人有無過錯。引入過錯原則,在實質上突破登記生效原則,對無過錯第三人債權賦予物權性質予以優先保護,即只要滿足《查封規定》第17條設置的條件,即使交易的不動產沒有登記過戶,也不得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該不動產採取執行措施。有觀點認為,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時買方對房屋的權利尚不是物權,但其請求權的受保護程度,根據支付價款的多少和是否實際佔有、是否有請求過戶的行為而不同,佔有的時間越長、付款越多、已經請求過戶,其權利應越接近於物權。[1]筆者對此予以贊同。
物權法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系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的確認,依此規定,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雖買方支付了對價,如未進行產權轉移登記,產權仍應屬原所有權人所有,即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物權法施行後,登記生效原則有了明確法律規定,因而對《查封規定》第17條是否與物權法產生沖突見仁見智。筆者認為,盡管物權法2007年才開始施行,晚於《查封規定》的出台,但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在我國一直存在,物權法只是加以確認。《查封規定》第17條本身就是基於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從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變通性規定。因此,應將其理解為物權法第九條但書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系對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的例外規定,二者之間並不矛盾,還有助於交易的安全。
二、支付全部價款的理解
價款是否支付是判斷合同真實性的重要依據,而合同的真實存在又是適用《查封規定》第17條的前提。不動產交易的金額一般較大,不能僅憑收條及當事人陳述即確認付款的事實,需結合付款方式、資金流向、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尤其對於現金交易,更應詳細了解當事人收入狀況、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人身關系等情況,排除合理懷疑,避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合同,逃避執行。
關於如何理解全部價款,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是指整個交易中買受人所應當支付的全部對價即財產總價,另一種意見認為對第三人是否支付全部價款的認定不宜機械理解為涉案財產的總價,而應當結合第三人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只要沒有違背上述義務,即使其支付的確系財產總價而言的部分價款,也宜認定第三人在特定的時間點支付了應當支付的全部價款。筆者認為,物權法第九條已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方生效,雖該條亦明確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但對《查封規定》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與適用無疑將對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造成沖擊,且《查封規定》第17條分為前後兩個層次,對付款情況已做區分,因此對全部價款應做嚴格解釋,控制適用范圍。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涉及總金額達26萬元,陳某僅舉示收條主張已支付爭議房屋的全部價款,而無銀行支付憑證、資金來源等證據加以佐證,與個人收入情況和日常生活的大額交易習慣不符,是否已付清全部價款明顯存疑。
三、對實際佔有的理解
筆者認為,從被執行人將標的物移交第三人起,第三人即實現對物的佔有,無論是直接佔有還是間接佔有,只要第三人能實現對物的有效控制,並能根據自主意識進行支配,即應認定佔有事實的成立。出租經營、儲備升值等行為有利於物的經濟價值的實現,當然屬於佔有人對物進行控制、使用的體現,因使用而產生的權益和基於買賣合同主張標的物權利並無沖突。第三人實現對標的物的合法佔有應在法院查封之前,查封之後才實現對標的物的佔有,不影響法院查封、扣押、凍結。
本案中,一審法院於2011年11月29日查封爭議房屋,陳某舉示其與他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3月29日,同時陳某在一審中舉示的物管費收據亦只能證明其於2013年3月19日起繳納物管費,這兩個時間均晚於法院查封時間。在查封之前陳某是否佔有、適用爭議房屋,除張某、趙某口頭陳述之外,無其他證據佐證,且趙某舉示的物管費收據證實在2013年3月19日前的物管費系趙某繳納,二審法院認定陳某系在法院查封後才實際佔有房屋是合理的。
四、對第三人有無過錯的理解
第三人是否支付價款、實際佔有不動產及是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均可以通過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直接進行判斷,但判斷第三人是否存在過錯並無明確依據,《查封規定》也未就第三人在何種情況下存在過錯行為加以詳細規定。結合《查封規定》第17條規定內容及合同違約責任追究理解,應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非基於第三人原因導致產權過戶登記未能辦理,二是第三人未怠於行使其權利。
出賣人不作為、標的物瑕疵、登記部門原因等多種因素均可能導致產權過戶登記未能辦理,但無論基於何種理由,該理由均不得歸咎於作為買受人的第三人。此種情況下,系由第三人之外的因素導致產權登記未過戶,則第三人無過錯。在法律明確規定登記方能生效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積極行使其權利,在合理的期限內採取合理的方式確保合同得到履行。出賣人未履行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手續時,作為買受人的第三人應通過催告、訴訟等方式,促使標的物之權利盡快變更和確定。

6. 原房東已經跟別人簽了買賣合同,房屋但沒過戶,我申請了財產保全,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申請財產保全是否查封了該處房產,如果已經查封,那麼就肯定過不了戶。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產所得,用以歸還你的債務。

7. 未過戶的房子被人家訴前保全怎麼辦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因為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為准,因此未過戶的房產的所有權仍然內屬於原房容主,但是你與原房主之間的買賣關系是有效,受法律保護,如果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你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或者盡快起訴原房主並同時申請保全該房產。

8. 被執行人已出售但未過戶的房產,法院可以執行嗎

可以的;

房產過戶手續(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地產權利證書;(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9. 二手房沒過戶發生糾紛走法律途徑了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房屋保全嗎

二手房買賣合同沒有過戶發生糾紛,走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房屋進行保全。
因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也一定會裁定對房屋進行查封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