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證抵押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
一、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現在房市整體仍然呈現上升趨勢,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有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在銀行按揭貸款,無論房屋何時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舉例,甲男婚前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後將剩餘貸款還清。離婚時,房產價值200萬,則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萬元。
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師建議修改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轉移、隱匿、貶損或其他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的除外。」
Ⅱ 夫妻雙方用一方婚前房子做抵押的跟行貨款還不上離婚時怎麼辦
不可忽視的婚前財產貸款注意事項
到喜啦
不少朋友在貸款買房的時候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婚前財產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新《婚姻法》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新婚姻法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應對參與還貸的配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婚前按揭期房分割糾紛多發的原因
我國的《物權法》明確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房產作為一種重要的不動產,其記載於登記簿時即具有公示效力,按揭房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一人的,從公示效力上來講,該房屋即歸一人所有。然而我國的婚姻法基於夫妻的身份關系,又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有。正是由於財產法和身份法對房屋權屬的確定有不同的規定,導致了在離婚中按揭房的權屬爭議。
1、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是指不動產物權登記所產出的一切法律效果,包括登記對不動產變動所產出的影響力及不動產登記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物權登記採取的是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為一般原則。按此原則,按揭房未正式登記於物權登記簿之前,買房人並未取得房產的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
2、基於身份法規定直接導致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當事人基於特殊的身份關系,根據相應的身份法的明確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而非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為混合財產制,即在沒有約定且沒有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推定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基於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按揭房的所有權登記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認定按揭房為夫妻共有財產的主要依據。
二、按揭期房的法律性質
我國以按揭購買的期房是指商品房建造至法律規定的一定階段,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買房人把將來取得房產權預抵押給銀行,承諾取得房產證後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向銀行貸款支付房款,同時開發企業為購房人提供保證,在取得正式的房產證後,保證到期。
顯然我國的按揭購房,與香港的按揭購房性質存在差異。香港的按揭購房與抵押因產業的類型而相應的分為法定式和公義式,其中樓花按揭(期房按揭)是香港的公義式按揭,現房按揭為法定式按揭,香港《地產轉讓及物業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公義式地產轉化
Ⅲ 房子是老公婚前買的,婚後又用房產證抵押貸款,若離婚了女方要承擔債務嗎
主要看該債務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屬於共同債務。與用什麼抵押貸款沒關系。
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Ⅳ 婚前房產抵押貸款需要配偶簽字嗎
即使是婚前個人買來的房,婚後想做房屋源抵押貸款,夫妻雙方也必須到場簽字。
房產雖為個人單獨所有,但是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房子是婚前財產,但是現在辦理抵押貸款是婚姻狀況是已婚,房產證是一方的名字,但是銀行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為借款人,配偶為債務共同承擔人。
(4)婚姻一方婚前房產抵押擴展閱讀:
貸款人要求:
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個人綜合消費貸款。
1、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沒有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3、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有效權利質押擔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產作抵押擔保或具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保證;
4、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個人結算賬戶,並且同意銀行從其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關於婚前個人房產婚後作抵押貸款投資的問題
婚前個人買的房,婚後想做房屋抵押貸款,夫妻雙方必須到場簽字。
房產雖為個人單內獨所有,但是債容務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房子是婚前財產,但是現在辦理抵押貸款是婚姻狀況是已婚,房產證是一方的名字,但是銀行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為借款人,配偶為債務共同承擔人。
Ⅵ 關於婚前房產,婚後抵押的問題。
我來復說兩句,知道你制會很生氣,但是很人道,法律也都是人定的明白不?你的問題都會給你個好的答復,1,這個房產你沒有份。2,婚後工資是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你還要問,用來還房貸的錢是不是屬於侵害你?准備上訴?讓他坐牢嗎?你這個女人太恐怖了吧?3,100萬債務的事,屬於婚前的,你沒有還債的義務,所以你有份。侵害權?他還100萬的時候沒想過要和你離婚吧,同時還有你的一份,相當於存款,那你買大姨媽紙的錢,沒有他的一份,你是不是也侵害他了?明白的說,你們離婚,房子你沒份,間接都沒門。你該有的是100萬中的50%是你的,買房是婚前的,貸款債務也是婚前的,你只能說他婚前欠100萬,婚後用你們共同的錢還債,所以她該用50萬買下你的青春。做不了夫妻做朋友也行嘛,別想著怎麼整死人家,到底女人的青春是過去了,那是你的賭注下錯了,希望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就好,這種情況,其實互相的心都在流血,放過人家就等於放過自己,希望你能找到快樂!祝你好運
Ⅶ 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婚後丈夫將房子抵押貸款,妻子需要償還嗎
婚後的貸款,不論是用什麼財產進行抵押的,基本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妻子要主張是丈夫的個人債務需自行提供證據證明,如果不能證明那就推定是共同債務,妻子也需要償還。如果夫妻二人都沒能力還款的話,債權人即有權要求將抵押的財產進行變現後優先受償。
Ⅷ 婚前房產,婚後抵押貸款如何償還
婚前個人買的房,婚後抄想做房屋抵押貸款,夫妻雙方必須到場簽字。
房產雖為個人單獨所有,但是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房子是婚前財產,但是現在辦理抵押貸款是婚姻狀況是已婚,房產證是一方的名字,但是銀行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方為借款人,配偶為債務共同承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