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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10-28 07:26:33

❶ 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

一、我國探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貫徹實施情況

199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74號令),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

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同時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積極推進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作為加強和改進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相繼頒布了一些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1999年3月30日,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6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2000年6月6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

2000年10月24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管理辦法》。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在這個規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拍賣」方式。該規定第15條提到,「礦業權出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以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為」。將探礦權出讓的許可權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該規定第4條提出:「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還規定:「出讓礦業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

此後,國土資源部將把推進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作為工作重點之一,並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招標、拍賣的試點。

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舉辦了兩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討班,總結交流經驗,力推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形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第九期研討班於2002年10月在青海省舉辦,主題是培育規范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加快推進「兩權」市場建設。培訓班第三天,全體代表觀摩了青海省首次礦業權拍賣活動。

2003年1月4日,國土資源部在廣西南寧舉辦探礦權采礦權市場建設研討會,號召「凡是能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一律不得採用行政審批的方式授予」,堅定不移地探索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不同方式,積極探索「多次報價出讓」方式。

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范性文件,意在完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范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行為,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規定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實施的具體辦法。

自2001年6月以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有償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實施辦法,大力推行以競爭方式有償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據對23個省(區、市)管理辦法分析:各地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力度不斷加大。浙江省最早試行,於2001年6月5日由國土資源廳和財政廳聯合頒布對建築材料用石礦產資源采礦權拍賣及拍賣所得管理暫行辦法。至2003年各省(區、市)都制定了管理辦法,其中,江西、廣西、廣東、雲南等省(區)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的管理辦法;遼寧、吉林、內蒙古、四川對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定了辦法。

截至2003年底,全國非油氣礦產有效探礦權達12360個,當年新設立探礦權4583個,採用競爭方式出讓290個,佔新設探礦權6.3%,其餘為行政審批出讓;轉讓探礦權近500個,金額8億元。至2004年5月,部確認探礦權評估報告455份,涉及探礦權價款33.5334億元。

據2004年8月6日《中國國土資源報》報道:「上半年兩權市場火暴,『招、拍、掛』宗數和價款成倍增加。探礦權『招、拍、掛』出讓273宗,價款3.54億元,為去年同期的2.73倍和6.84倍。其中遼寧出讓124宗,價款1.23億元,居全國首位。」

200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針對探礦權有償出讓中的問題,兩次函復省國土資源廳。2004年7月16日,就勘查空白區探礦權出讓有關問題函復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勘查空白區仍以批准申請方式出讓探礦權。2004年10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中市級初審問題的緊急請示的函復》指出,在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過程中,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法定許可權內履行職責,不存在向地(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初審的問題。

二、目前我國對探礦權「招、拍、掛」出讓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不符合國土資源部的管理職能要求

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礦產資源的目的,不在於經營礦業權從中獲得多少收益,而是「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目前,有的政府部門缺乏科學行政意識,不了解礦產勘查工作的特點,把礦產勘查工作等同於一般產業活動,認識不到礦產勘查工作的效益在於拉動後續產業的效益和區域經濟社會效益。政府之所以熱衷於進行探礦權的「招、拍、掛」,有的甚至以勘查空白地拍賣收回了多少錢而自豪,實屬過於急功近利,是對勘查工作的誤導,而不是鼓勵投資者勘查礦產資源。「招、拍、掛」膨脹到只認錢,不認其他,將會腐蝕管理者,危害資源管理。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國撥地勘費、國家的其他資金投資於探礦,這些資金都是國有資產,這些資產在國有企業的經營過程中,在盈利、虧損、企業關閉等情況下如何處置,都有明文規定。對幾十年來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資源性資產,國務院明文規定礦業權出讓後部分或全部注入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金,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這樣明確的規定推行不力,嚴重影響礦產勘查工作的開展。

(三)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調整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礦產資源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礦業權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是不符合要求的。同時,對當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中出現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有責任通過完善法制加以規范和糾正。

(四)「招、拍、掛」出讓的收益如何計算和處置存在問題

目前,探礦權「價款」的計算已不是行政法規規定的「價款」概念。出讓收益如屬財政收益應上交國庫,列入預算收入,支出應按預算管理。出讓收益轉為其他用途或私分,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流動,應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現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探礦權價款的處置,地勘單位得不到應有的好處,也挫傷了找礦的積極性。

(五)影響了投資環境的改善

實行「招、拍、掛」出讓礦業權後,一些外商一聽就搖頭,認為近幾年剛有改善的投資環境又將摸不著頭腦,勘查者望而卻步。國內有的投資者不懂勘查,為了顯示其實力不計成本去取得探礦權,再經專家評估證實是上當了。真正有勘查技術實力的市場主體或准市場主體,卻很難競得探礦權,成為「打工者」,這就會使已興起的投資熱潮變冷。

有的省國土資源廳決定礦業權公開出讓,不再受理地勘單位新的勘查登記申請,侵害了其利益,甚至剝奪了其從事地勘工作的權利。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具有資質和技術信息實力,願意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的國有地勘單位的積極性。由於地質隊不願把已滅失但成礦條件好的礦產地的探礦權拿出來「招、拍、掛」;地勘單位引進外資在成礦有利地段勘查,無法獲得探礦權;國有地勘單位申請國家財政補助地方的勘查項目或國家資源補償費項目,因無探礦權設置的礦產地而無法申請,即使申請到項目,探礦權要由廳的下屬事業單位獲得,地勘單位不能成為探礦權人;地勘單位用自籌資金進行勘查也要拿出來「招、拍、掛」。上述一些現象使地勘單位勘查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影響。

三、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認識

目前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的認識不盡一致,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理解也不一致,有的「大膽創新」,使探礦權管理造成混亂。

(一)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必要的改革應在試點的基礎上理清思路,總結經驗修改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必要的管理規章,才能全面推開。這樣,才不至於出現混亂。如果簡單地號召「沖破傳統觀念和習慣做法的束縛,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大膽地干」,必然造成混亂。

(二)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

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正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各種經濟關系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1994年實施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這一制度體現了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了有償使用礦產資源。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這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徵收的稅種。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依據此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探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的「采礦權使用費」,是取得探礦權的探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

(4)《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的「探礦權價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的「采礦權價款」,是申請人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應繳納的費用。這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投資主體獲得的投資補償。

(5)申請人在辦理探礦權、采礦權手續時繳納的登記費,這是工本費。

上述5種費、稅其性質和經濟關系是不同的,應當正確理解,依法處置。在礦業權流轉過程中不宜隨意處置。

(三)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的形式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1)探礦權、采礦權以拍賣、掛牌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這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拍賣和掛牌的方式。招標的目的是看誰更有能力和更多投入使勘查工作預期有更好的效果,而不是看競爭者出多高的價讓政府有更多的收益。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這個行政法規也沒有對拍賣、掛牌作出規定。

(2)國土資源部在全面推進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前,並沒有首先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規范——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在2003年6月11日才頒布一個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這樣,各地不免有各自的理解,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之為,出現了新的問題難以調控和監督。

(3)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不等於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

(四)從礦業經濟關系看,礦業權的有償出讓要考慮地勘單位的勞動價值

地勘單位在礦產品生產的價值形成過程中有其勞動價值。地勘單位過去投入的資金基本上是國家的投入,但地勘單位是法人財產權的代表,地勘單位還投入了大量的技術和管理,形成信息產品。有償出讓礦業權的利益分配必須考慮原有地勘單位的價值,為了促進礦業的發展,根據我國實際對礦產勘查工作的主要主體之一的地勘單位要給予支持,發揮其勘查的積極性。

四、完善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的政策建議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科學行政,依法行政,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業健康持續發展,既保護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權益,也保障礦業權人的合法利益,建議認真總結近幾年來試行礦業權有償出讓的經驗和存在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建立科學的、合理的、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礦業權管理制度並加強礦業權的管理。

(一)進一步明確礦產資源勘查政策目標

國家制定礦產資源勘查的政策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相吻合,體現政策制定的初衷,即鼓勵地勘工作,促進礦業發展,有利於調動投資者和勘查者的積極性,而不是以政府增加多少收入為目的。

(二)完善法制,依法行政

1.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

在新一輪《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改時,進一步理順與礦業權管理有關的各種經濟關系,細化礦業權有償出讓和依法轉讓的法律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未修改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管理,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對現行礦業權「招、拍、掛」辦法,及其實施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對突破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踐證明不妥的,要作出決定重申按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實踐證明可行的,要盡快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規,或以部門規章作出明確規定執行。

要制定礦業權有償出讓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辦法,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收益分配,要進一步理順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對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形成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重申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增國家資本金,增強地勘單位的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3條規定:「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向有關法律專家咨詢,探礦權、采礦權如何出讓,可以按照礦產資源管理的特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2.堅持按照科學規律管理

不同類型的礦產資源有其自身的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要對不同礦產資源實行分類管理。

(1)按礦種分類。油氣礦產勘查一般適用於招標,但也應該分為競爭性招標(現金紅利)和非競爭性招標(勘查計劃)兩種。對空白地也可以適用早申請者優先原則。

固體礦產勘查可按礦種分類區別對待。煤礦、鋁土礦、磷酸鹽等層狀礦床(Straform),可適用於招標;銅、鉛、鋅、金等脈狀礦床(Lode)因風險過大,不宜招標。被依法沒收、吊銷、撤銷並有較為明確前景的礦地產或同一個區塊多家競爭又無時間順序者可以招標。

普通建築材料用砂石土資源直接適用於拍賣采礦權。

(2)按風險程度分類。高風險的勘查項目,只能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原則;中低風險的,依其具體情況尤其是市場情況,區別對待;無風險的,適用於招標、拍賣。

(3)將上述兩種分類結合起來管理。要依法行政,嚴格限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3.借鑒國際慣例

為了減少礦業權管理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充分認識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管理的成熟經驗。我國與國外的區別,政府手中掌握的空白地少,並有大量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區別出讓礦產地已有的工作程度,明確申請審批出讓和招標拍賣出讓的條件和范圍。

(三)努力提高礦政管理水平

1.進一步明確管理體制與職責

探礦權批准、發布許可權是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權力不應下放。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探礦權有償出讓和依法轉讓活動、勘查項目的實施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探礦權申請人、探礦權人提交或備案的資料要保守商業秘密,保證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要為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搞好服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配備與礦政管理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素質的管理幹部。

2.規范中介行為,行業自律

在國土資源部的指導下,盡快成立礦業行業的中介評估機構的協會組織,明確其行業自律原則、責權利關系和監督機制。制定中介評估機構的執業標准、活動規則,規范其行為。搞好對中介機構和評估師的資質審查和年審工作。從事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活動的評估機構應依法獨立進行活動,與行政管理機關脫鉤,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加強對探礦權流轉和礦產資源勘查的監督管理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執法監督管理的力度,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及時調查處理。

4.加強對礦產資源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

要加強各級幹部的礦產資源法律知識培訓,努力提高幹部的業務素質和礦政管理水平。正確理解和認識法律的內涵、法律制度規范的嚴肅性;正確理解和認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經濟關系;正確界定和運用礦政管理的行政權力(比如審批礦業權,最主要的目的是勘查方案和采礦方案的合理性而不是政府獲得多少收益);增強幹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識和行政能力。

要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人員和社會各界廣泛開展礦產資源法律宣傳教育,使其依法勘查、辦礦。

❷ 土地出讓掛牌出讓和招標拍賣的區別是什麼

答抄: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等方式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其共同點是無論招標、拍賣還是掛牌,同樣均具備公開、公平、公正特點;不同點在於: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為此,國土資源部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法律法規,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來源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

❸ 請問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區別是什麼

掛牌、拍賣、招標的區別:
選項 掛牌交易 拍賣 招標
低價是否公開 公開 不公開 不公開
低價由誰確定 委託人 拍賣委員會 招標委員會
是否設定獨立於委託人
的集體決策組織 不需要 設立拍賣委員會 設立招標委員會
報價方式 交易中心 電腦報價終端報價 現場舉牌 填寫投標書
報價次數 可多次報價 可多次報價 一次報價機會
競買(投)人數 大於或等於1人 大於或等於2人 大於或等於2人
競價規則 規定的截至時間內價高者得 價高者得 價高者得
公告發布地點 一般在交易中心和互聯網發布 交易中心和互聯網,交易中心和互聯網,
並在指定報刊刊登 並在指定報刊刊登

公告期限 不少於30日
公告發布方 由委託方發布

掛牌: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招標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❹ 招標拍賣掛牌有什麼不同

1、招標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一次性報價,而且投標截止時間前各方均不知密封投標書中的內容。投標截止時間一過即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確定最終中標人。
2、掛牌是在一段時間內標明標的物情況,報價人可以不斷出價和重新報價。掛牌時間段內,報出價格最高者(一般情況下)為中選的單位,獲得標的物。

❺ 請問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三者有什麼區別嗎謝謝

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的區別如下:

1、土地(掛牌、拍賣、招標):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資人提供資金(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變更性質和用途費用。

3、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融資,准確的說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融資,即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進行融資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以其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5)招標拍賣掛牌的區別擴展閱讀:

土地金融:土地金融的主要內容包括發生在土地開發、利用、經營過程中的國防費、警察費、貸款、存款、投資、信託、租賃、抵押、貼現、保險、證券發行與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機構所辦理的各種中間業務等信用活動。

掛牌主持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符合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條件並取得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

❻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的區別

土地招標復 是指通過一定的制公開平台 召集有資質的土地使用者 在一定期限 通過上報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出讓金等材料,並在一定時間內公開開標 ,來爭取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拍賣 是土地所有者(政府)在一定的時間通過叫價的方式 決定土地的使用者 價高者得
土地掛牌是指 土地以明確的價牌標價 接受掛牌價的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
土地協議出讓 是指土地所有者與一家土地使用者商議土地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