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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產出租

發布時間: 2021-10-27 18:32:35

『壹』 抵押的房子可以出租

答案是肯定的。他物權分用益物權和抵押物權,這兩個他物權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時存在同一個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權,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權,所以設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矛盾,比如先行抵押的房屋再出租,如果抵押權人要行使抵押權,肯定會影響到後設定的租賃,如何解決這種矛盾?
抵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後成立的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租賃事實的存在,租賃關系對於受讓人無約束力。
‍ 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由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權的,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要核實房屋的抵押情況。

『貳』 房屋抵押後能出租嗎

出租抵押的房屋是合法的,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專不得處分抵押物,但並未規屬定不得出租抵押物。因此,房主可以自由的進行出租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里我們通過法條的表述看出,法律是允許出租抵押物的,只是存在一個問題。我們通常所說「買賣不破租賃」在這種情況下將不適用,因為是先抵押後出租,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將打破租賃關系以保障抵押權益。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的話,則要慎重選擇。

『叄』 我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了,還可以把房子出租給別人嗎

已經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是可以將房租出租的,其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抵押的房產出租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肆』 已抵押的房產能否出租

已抵押的房產可以出租,但如果造成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伍』 抵押人可否將抵押的房產出租

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將房產抵押給他人,有些人為了獲取收益,將抵押的房產進行出租,那麼抵押人可否將抵押的房產出租,關於將抵押的房產出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小編整理了關於將抵押的房產出租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案例
我是某公司的法人代表。1999年5月,我公司以自有的一棟寫字樓為抵押向銀行貸款150萬元以解決資金周轉問題。由於此寫字樓地理位置優越,我公司決定將此樓部分出租。銀行知道我公司出租抵押的寫字樓這一情況後,立即致函我公司要求不得出租,否則,將提前收回貸款。請問,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抵押人是否有權出租抵押物?銀行所提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
律師說法
抵押權人禁止抵押人(債務人第三人)出租其抵押的房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並沒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你公司作為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只有租賃期不超過債務清償期,不影響抵押權的優先受償,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就無權干涉。況且,抵押物出租既可以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又可以提高抵押物的使用效益,禁止抵押物出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是與市場經濟的效益原則相悖的。
但是,為防止一旦你公司不能按期還貸,銀行要求拍賣抵押物時,由於抵押物租賃關系的存在,導致你公司、銀行及承租人三者之間產生糾紛,你公司在訂立租賃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房產租賃的租期應盡可能控制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內;二是如果租賃期要超出還款期,租賃合同要規定在抵押房產遇到被拍賣、變賣等情形時,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且免責。即使不能作此約定,出租人也應將出租的房產已設定抵押的情形如實告知承租人。並使房產租金與市場租金趨近一致。這樣,即使抵押的房產被強制拍賣或變賣,承租人仍有望從新業主手中承租,或者抵押權人願意以房產的租賃收入保全其債權。
綜合上面的介紹,將抵押的房產出租獲取收益沒有法律依據,是不行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將抵押的房產出租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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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

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不需要抵押權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內抵押合同前抵押財容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6)抵押的房產出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柒』 對抵押房產進行出租是否有效

已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但是在此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否則,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根據該規定,如果房屋租賃設立在先,抵押設立在後,則抵押權實現時不影響設立在先的房屋租賃;反之,如果房屋抵押設立在先,租賃設立在後,則抵押權實現時租賃關系不受保護。因此,已經抵押的房屋即使可以出租,對承租人來講風險也是很大的。

『捌』 房產抵押後能出租嗎怎麼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

房產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可以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玖』 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嗎

出租抵押來的房屋是合法的自,法律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處分抵押物,但並未規定不得出租抵押物。因此,房主可以自由的進行出租其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這里我們通過法條的表述看出,法律是允許出租抵押物的,只是存在一個問題。我們通常所說「買賣不破租賃」在這種情況下將不適用,因為是先抵押後出租,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時候,將打破租賃關系以保障抵押權益。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承租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如果存在的話,則要慎重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