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債人房產抵押了,還可以給法院處理嘛
分為兩種情況:
1、法院可以視情況執行,直接拍賣房產,但將優先償還抵押債權。
2、債權人提債務人還款,拿到抵押權,然後在一起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
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1)房產債務人抵押權人擴展閱讀:
法院通常採用的處理方法: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征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2. 抵押權人可以處分抵押的房產嗎
有下復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制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3. 債務人所有的兩套房產均抵押,債權人是否可以
訴訟之後,只能通過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委託拍賣。
4. 抵押房產產權人什麼意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人,也稱為「抵押房產產權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房產產權人並非一定是一個人,如果是共有房產,則有多個房產產權人。
與此相對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 房產被查封,如何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法律貓根據該規定,申請人完全有權要求拍賣或變賣該房屋。是否需要徵得銀行同意呢?法律沒有規定,但必須通知抵押權人,因為《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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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抵押以抵押的標的物來區分,可分為房地產、在建工程和房屋期權抵押;按擔保的債權是否特定來區分,還可以分出最高額抵押。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是以保證債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房地產抵押權有以下效力:
一、優先受償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債務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或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l、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發生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擔保的范圍。列入擔保范圍的均屬優先受償的范圍。
2、用於抵押的標的物是房屋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行使抵押權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對於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權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擴建。按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或是考慮到處分抵押物時房地產受讓人對房屋的利用這一因素,都應當將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處分。但新增的房屋無論其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個所有權的客體,不屬於抵押物,抵押權人因而無權優先受償。
二、追及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抵押人並未喪失法律上的處分權,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地產讓與他人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如果抵押權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權,而使受讓人受到損失,其損失應由抵押人賠償。為避免受讓人的這種損失、減少民事糾紛,擔保法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否則轉讓行為無效。抵押房地產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三、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物上請求權。即包括抵押人在內,無論誰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權人都可以以權利人的名義獨立請求法律保護。
6. 什麼叫抵押權人在房產中
房產的抵押權人是對房屋享有抵押權的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的房產變價獲得優先受償。
所以,只要是債權人,在房產抵押程序中,任何人或者單位都可以作為抵押權人。
7. 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怎麼查抵押人(即債務人)的抵押物的產調(房屋信息登
1 在訴訟前,抵押權人是無法到房管局直接進行查詢的,若是想知道抵押物的登記信息,您只有要求抵押人去把這些登記信息打出來,交給抵押權人來看。
2如果在訴訟階段,如果要求保全財產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去查詢,如果委託律師的話,律師也有權去查詢。
8. 出借人要實現房產抵押條件,如何實現房產抵押權
一、出借人要實現房產抵押條件
1、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但依照《物權法》第196條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4、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二、如何實現房產抵押權
1、《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擔保法解釋》 第74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