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房產證的最新法律
1、《房屋登記辦法》08年7月1日實施,其中關於產權證姓名只能署名一人。
2、但是如果房屋屬於夫妻婚姻關系期間共同購買,那麼即使一人署名也不影響共同財產認定,此房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B.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的法律規定
摘要: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相信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困惑。那麼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相信一定可以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
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很多人有這樣一個疑問,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呢?其實,買房時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辦理房地(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產權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產權共有(用)證》,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共有。兩證的顏色上有分別,一個是藍色,一個是綠色。
在房屋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但如果您想兩個人共同用這個房產,您可以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同時,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這個證書上可以同時寫幾個人的名字。其作用是證明此房屋的產權是為幾個人所共有。
房產證是指房屋產權的憑證。我國法定的房產證是由國家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由於其鋒面是大紅顏色,俗稱大紅本。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房產證與簿,房產證與證券的關聯與區別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小結:
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這個問題相信您已經有答案了,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7-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C. 房產證辦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主要是民法當中的不動產管理條例
房產證辦理流程是: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D. 關於房產證登記戶主名(請法律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1、解決辦法
婚前,即結婚登記前購買並且房產證上登記其自己的名字即可。只要是婚前個人購買,哪怕房產證在結婚後才辦下來,也不影響效力。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對於婚前個人財產,屬一方個人所有,其父和男方沒有支配權,王某可以放心的讓其母居住,甚至贈與其母(房產證名字不變),王某對房屋的所有權具有排他性,任何人無權干涉。
2、婚前個人財產混同的問題
婚前個人財產,無論經過多少年,都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1993 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2001年新 婚姻法出台後, 1993 年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就已經失效,不再適用。有的當事人只知道過去司法解釋的規定,認為生活多年以後婚前財產就可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認識上是錯誤的。我國新婚姻法出台後,個人財產就不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了,婚前財產永遠屬個人財產。
如有其它問題,可以補充提問,我會及時答復。
E. 房產的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 你知道嗎
是以產權證登記為准根據《物權法》中房屋登記簿制度的規定,房屋登記簿的證據效力將高於房產證。在老百姓的意識中,房產證就是自己房產的唯一身份認證。而新實施的《物權法》對於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行為有了不同於以前的規定。其中包括: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產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中,主要以房產證作為此類案件的主要證據,一方當事人持有記載自己個人信息的房產證,並且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證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基本就能穩操勝券。而《物權法》實施之後,法官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將不僅要審查房產證的合法性,還將重點審查涉案房屋的登記簿記載的信息與房產證是否一致。在兩者的證據效力上,登記簿的證據效力遠大於房產權屬證書。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四種判決結果,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正確時,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登記簿正確,房產證有誤時,可以撤銷房產證;當登記簿錯誤,而房產證正確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錯誤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
F. 房產證法律
房子屬於不動產,不動產要登記取得所有權,房產證是你朋友的名字的話,從物權法來說是他的
G. 求法律對房產證取得時間的規定
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另外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如果購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那麼在該期限屆滿一年後,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經濟損失。
該司法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實行。
H. 房屋產權登記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嗎
房產證與不動產證區別: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將原來分散在土地、內房屋、草原、林地等多個部門的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核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原本,購房者買房後辦理產權證,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登記開始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也就是說,兩證變成一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包括集體土地、房屋建築所有權等在內的十類不動產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登記。「房產證」將逐漸換發成「不動產證」,如果全國全面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對樓市進行全面摸底。其實除了《房產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他項權證》、《林權證》、《海域使用證》等證書以後都不再頒發,將統一頒發《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